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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答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最长期限

标准的说,是羁押时长。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若满意,望采纳!

2,羁押时间最长为多久

*阶段最长拘留37天,逮捕后第一次起诉期限2个月,但还可以延长两次。具体羁押期间根据案件不同,不尽相同。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是多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拘留羁押期限最长为一个月零七天,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普通情况下,一般为一个半月,需要补充侦查的,最多延长两个月。一审羁押期限一般为一个半月,最长二个半月。

4,羁押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羁押的最长期限是22个月+7天+X 一、审前羁押:37天+7个月+6.5个月+X 拘留的最长期限:1、一般:14天;2、最长:37天 侦查羁押期限:1、一般:2个月。2、最长:7个月+X天 一般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级检察院批准1个月+第一百二十六条(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最高检报请全人常批准延期审理。 审查起诉期限:1、一般:一个半月,2、最长可达6.5个月。 人民检察院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中羁押:6.5个月+延长的1个月。 1、一般:一个半月;2、延长一个月:两个半月;3、最长7个半月。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流极(集)广。)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检察院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每次一个月。共计:6.5个月+延长的一个月。 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被羁押的期限:37天+7个月+6.5个月+X+6.5个月+延长的1个月=22个月+7天+X (X指: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最高检报请全人常批准延期审理。)
37天

5,羁押期最长多少时间

一、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涉及复杂的程序,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复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能被羁押的期限为40个月加9天。  二、被羁押时间由五个期限组成:①刑事拘留期限+②侦查羁押期限+③审查起诉办案期限+④一审办案期限+⑤二审办案期限。  (1)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  (2)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期限在内,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至侦查终结的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①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③"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④"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且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检察院): A.1个月; B.重大、复杂案件1个半月。  (4)一审办案期限(一审*): A.一般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B.“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院批准最长2个半月。  (5)二审办案期限(二审*): A.一般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B.“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院批准最长2个半月。  (6)其他规定:  A.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B.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  C.发现新(漏)罪的案件,办案(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D.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至第10日止的准备辩护的时间)、延期审理期间、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办案(羁押)期限。  E.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拘留最长 37 天;(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侦查阶段最长 7 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 1 个半月,一审(*)两个半月,二审(*)两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 1 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发现新(漏)罪的案件办案(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6,被逮捕后最多可以羁押多长时间

看守所羁押至少5个月内,逮捕后*局侦查2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个月,*审理宣判2个月内,如果不是缓刑时间会更长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1.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此,对大部分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有些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可以达到3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是延长期限的前提条件。所谓“案情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多罪、取证涉及人员众多等情况。  2.四类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四类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我国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中交通条件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于地域辽阔、交通条件很差,有时为了取到一个证据,需要花费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时间,因此客观上需要较长的侦查羁押期限。二是必须是既重大又复杂的案件,才能适用本规定,并不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所有案件都可以延长期限。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人员相对固定,有组织、有指挥地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群体。实践中,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往往是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在案发地区影响较大;作案人数多,或者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不易侦破或者取证相当困难,因此需要适当延长期限。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流窜作案案件,由于犯罪分子是外地流动人员,作案地点不固定,调查取证困难;二是重大复杂案件。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才能适用本规定延长期限。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省区,案情重大复杂,取证人员众多,取证地区范围大,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通常称为“侦查羁押期限”,这个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起第2日开始计算,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时止。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既规定了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还对案情比较复杂、重大等有特殊原因的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具体规定。1、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此,对大部分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有些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可以达到3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是延长期限的前提条件。所谓“案情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多罪、取证涉及人员众多等情况。2、四类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四类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我国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中交通条件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于地域辽阔、交通条件很差,有时为了取到一个证据,需要花费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时间,因此客观上需要较长的侦查羁押期限。二是必须是既重大又复杂的案件,才能适用本规定,并不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所有案件都可以延长期限。(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人员相对固定,有组织、有指挥地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群体。实践中,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往往是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在案发地区影响较大;作案人数多,或者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不易侦破或者取证相当困难,因此需要适当延长期限。(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流窜作案案件,由于犯罪分子是外地流动人员,作案地点不固定,调查取证困难;二是重大复杂案件。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才能适用本规定延长期限。(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省区,案情重大复杂,取证人员众多,取证地区范围大,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四类案件中,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犯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还作了特别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冉延长2个月。这就是说,对上述四类案件中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到达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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