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汕头市澄海区澄海人民*的新地址在哪

在澄海玉潭路北国饭店过去

汕头市澄海区澄海人民*的新地址在哪

2,请问坐汕头39路公交车去汕头中级*在那个站下车

丰泽庄南(公交站)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途经公交: 15路 ,21路 ,39路 ,40路

3,汕头市潮阳区*对离婚案件收取诉讼费是多少

依据最高院发布的诉讼费收取办法。离婚案件诉讼费50-300元,如果涉及到分割财产超过20万的,另行收取财产分割费。分割费的计算标准为超出20万标的部分诚意0.05
一般是300元,如果有共同财产且金额大于20万元时,要按财产金额的一定比例加收诉讼费。

4,汕头市龙湖区人民*的地址

楼主你好。龙湖区人民*在衡山路尾,和黄河路交界,然后再往北一点点,不到100米。很好找的。
圆通在汕头只有一个公司地址,在广东省汕头市汕樟路128号新亚工业城。直接走进去会有路标跟着走,看到路标右拐就是。圆通在汕头名声很臭耶,你可以发现至今在网上很难找得到圆通那些分公司的详细地址。希望能帮到你

5,汕头标识规划制作哪家好

  联谊标识,您智慧的选择!  汕头联谊标识策划机构是汕头市首家集策划、设计、制作、安装于一体的专业标识设计公司。专业从事城市公共环境、办公楼宇、商业广场、房地产项目、医疗机构、酒店、旅游景区、展览场馆、学校园区、机场车站、停车场等标识导示系统的规划、设计、制作、安装及配套服务的品牌公司,承接LED灯光工程、户外广告牌制作及发布等业务。  走在潮流之尖,融合国际视野,联谊标识以“超前理念、创意唯美”为设计准则,不断吸取世界前卫时尚潮流元素,整合中国传统美学元素,表达标识系统的功能性、安全性、美观性,以“精致、美观、耐用”为品质要求,以“科学设置、合理安排”为设置方案制定的原则,全面提升标识的实用性、艺术性与科学性。以丰富的设计经验和高效的执行团队,精心打造粤东标识系统的样板工程,联谊标识积极参与我市重大项目的标识工程竞标,先后完成了汕头海关、汕头市*局新楼、汕头检察院、汕头*、汕头电信粤东大厦、汕头供电局新楼、汕头新一中……等100多个标识工程项目的规划设置,以创新的思路、规范的应用、合理的造价、恰到好处的解决方案,为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独具个性魅力、展现尊贵品质的标识系统工程。在业界出类拔萃,奠定了联谊标识在汕头标识行业的领衔地位。  新颖 精致 引领国际潮流  醒目 规范 让您一路易行  联谊标识是汕头联谊礼仪的分支机构。

6,汕头*2016粤05执3号执行书

陈柏良与陈铃森,上杭县联福矿业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陈柏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97X。委托代理人金朝阳,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铃森,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上杭县联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法定代表人陈铃森,总经理。上述两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泽鹏,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云跃,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柏良与被执行人陈铃森、上杭县联福矿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3)穗仲莞案字第48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裁决,陈铃森应支付陈柏良资产转让款30万元及仲裁费17028元;上杭县联福矿业有限公司对陈铃森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柏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资产转让款30万元、仲裁费1702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铃森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嗣后,两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对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上述生效裁决书不予执行的申请,并申请将被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陈铃森的银行存款33万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暂存帐户予以暂存,等候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结果。2014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4)汕中法执二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并将被执行人陈铃森的银行存款33万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暂存帐户。2014年12月9日,本院经审查,作出(2014)汕中法民四仲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两被执行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2015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陈柏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领取上述执行款。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铃森向本院提出驳回陈柏良申请恢复执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的执行异议请求。2015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汕中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陈铃森的异议请求。陈铃森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申请复议,同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另案提起仲裁,并以该两案与本案执行依据的裁决是同一资产和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候等上述复议案件和仲裁案件结果,并提供其名下位于汕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管理区的房产作本案中止处分性执行期间的担保。2015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并查封被执行人陈铃森提供担保的上述房产。2015年9月2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2015)穗仲莞案字第673号裁决书,2015年10月22日,该会作出(2015)穗仲莞案字第674号裁决书,均裁定对陈铃森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作出(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34号裁定书,裁定驳回陈铃森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5)汕中法执异字第8号的执行裁定。2016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陈柏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陈铃森以东莞市中级人民*已立案受理其申请的撤销(2015)穗仲莞案字第673、674号仲裁裁决之诉为由,请求对本案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柏良不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强烈要求领取本案的执行款,但同意对于本院划扣的执行款33万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818元后,对未能足额清偿本案债务延期履行利息予以放弃,剩余执行款325182元划付申请执行人,并请求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铃森虽有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对本案暂缓执行,但鉴于申请执行人陈柏良不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本案应继续执行。另外,本案执行的法律关系与陈铃森另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提起的撤销(2015)穗仲莞案字第673、674号仲裁裁决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也在其作出的(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34号裁定书中认为陈铃森在另外的仲裁案件中对陈柏良的债权未经法定程序确认,陈铃森认为其在该案中的债权足以抵销本案的债务,依据不足,其请求中止执行本案,没有法律依据。现申请执行人陈柏良请求支付执行款,并请求本案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执行款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柏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铃森提供担保的在其名下位于汕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管理区的房产的查封。二、(2013)穗仲莞案字第4887号裁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新强审判员  李少波审判员  谢榕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46年广东第507件刑事案件,流水第229次初审

文章TAG:汕头  汕头市  澄海  澄海区  汕头*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