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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构成抢劫罪但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有吗

辩护词都要针对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材料来书写,不同案子是不同的供述、证言和陈述材料,涉及的法律可能有细微的区别,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也千差万别,不存在什么通用的辩护词。

不构成抢劫罪但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有吗

2,寻衅滋事罪第四条辩护词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管东平:现在关在哪里的看守所,家属拘留通知书收到没为他委托辩护律师会见他本人,为他提供法律指导,解释法律,为他代为取保,申诉,控告,监督*依法办案,防止 刑讯逼供,为他做罪轻减轻或者无罪的辩护
请把问题说明白

3,寻衅滋事罪缓刑辩护词应该怎么写的呢

辩护词要根据事实、法律规定,还有庭审的具体情况,从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入手,逐一进行辩护,争取让法庭采纳辩护人的观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看案情,如果,适用刑罚在三年以下,且无前科劣迹,或具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可能适用缓刑的。

4,酒后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要怎么写

首先回答你的问题,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主体是一般的刑事行为能力人。客体是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法规。主管方面是直接故意,可观方面是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符合以上四点的,即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然后,你说的案情有细节问题。1、关于监外执行,刑诉法214条的规定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如果有这样的前提,再判刑也不用进去。但是能寻衅滋事的话,肯定不是这样咯。你说的是缓刑么,要是缓刑考验期没过,再犯新罪的,那就不缓刑了,原来判的刑期和新罪的刑期合并执行。2、*局不会发传单,发传单的是街头是的小弟。*局要是发的是行政处罚通知书,那就是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15天,要是罚款了的话更少。3、寻衅滋事罪是需要*审理判决才能认定的,*局没办法直接认定,所以要是*局立案了,是要准备移交检察院起诉的话,就赶紧找律师。 最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范围是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要是还有问题,请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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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管东平:现在关在哪里的看守所,家属拘留通知书收到没为他委托辩护律师会见他本人,为他提供法律指导,解释法律,为他代为取保,申诉,控告,监督*依法办案,防止 刑讯逼供,为他做罪轻减轻或者无罪的辩护

5,寻衅滋事罪罪轻辩护词一般怎么写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就是说它的内容比较宽泛而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所以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比较困难。一般来说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你说“比较轻”我不知道是指寻衅滋事行为本身比较轻,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后的罪行比较轻,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你说比较轻的话找个好点的律师,一般是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判一缓二,但是如果有前科的话可能就会判实体刑。 因为你说的很笼统,具体的判处是什么还真不好说。
寻衅滋事罪强调的是在侵犯公共秩序的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有4种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很明显,你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你的行为应该是故意伤害行为,但是,由于未达到定罪程度,即轻伤,所以你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根据你的行为,按照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处理比较合适。

6,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要怎么写

寻衅滋事罪强调的是在侵犯公共秩序的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有4种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很明显,你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你的行为应该是故意伤害行为,但是,由于未达到定罪程度,即轻伤,所以你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根据你的行为,按照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处理比较合适。
辩护词应当具有针对性,否则就没有意义了,*也不会采用,下面是一个无罪辩护词。可以参考:一、被告人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没有主观上的过失。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省道上正常行驶,无法预见到受害人会越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横穿,显然这起交通事故属于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依法应当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23时省道上正常驾驶车辆,且省道中间由混凝土隔离设施,被告人认为行人不会越过隔离设施横穿省道,这属于对交通规则的正常理解。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归责原则,若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有过失,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被告人杨×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二、被告人没有降低车速的行为,与本交通肇事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车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但是被告人在限速70公里的省道上以60公里时速行驶,已经适当降低了行驶速度,显然不存在过错。而且,该“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仅仅是一种倡导性规定,并没有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中予以归责,交警部门据此认为被告人存在过错显然过于牵强。客观上讲,没有被害人横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即使被告人没有降低速度甚至存在超速,就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这说明被害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横过有混凝土隔离设施的省道,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三、交警部门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事侦查卷宗第23页)已经查明事故发生的省道上存在“混凝土隔离”,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遗漏了该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证据,显然属于“事实不清”。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七十条将“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过公路的”列为“行人严重过错行为”,因此只有在被告人也存在“严重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才构成“同等责任”。本案中被害人(行人)存在“严重过错行为”,而被告人(肇事司机)仅存在子虚乌有的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这种轻微过错,根据责任划分均衡原则,显然被害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你要结合起诉书的指控结合案卷材料反驳起诉不成立再根据案情当庭询问被告人这样互相衬托无罪,不构成犯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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