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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关系是谁唱的

是TWINS唱的

连带关系是谁唱的

2,什么是社会连带关系

社会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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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连带关系

3,什么是连带感

连带感由连带关系产生,连带关系又包括弱连带关系和强连带关系。所谓强连带关系是指同一团体内之个体彼此间的连带关系,由于是同属于一个团体且彼此间交叉互动频繁,故讯息的流通十分迅速,但另一方面可能会造成重复的讯息传递而产生浪费。弱连带是指团体与团体间的连带关系,认为若团体中的某一特定个体与另一团体中的个体具有连带关系,则讯息可藉由此一连带关系而来进行传递,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连带中个体的关系型态是属于比较亲密或是彼此互动频繁的,而在弱连带中的连带关系便显得较为疏远且是互动性不强的。连带感与同理心意义相近。同理心是共同意识的基础,共同意识即自己和别人的连带感。人的存在是透过共鸣的过去产生连带感,一旦失去连带感就会产生空虚与孤独的疏离感。比如内观疗法中的一个治疗观点就认为,内观带动以爱为基础的同理心,使内观者与他人产生连带意识,最后克服存在的空虚与孤独。
睾丸炎是睾丸疼痛的常见原因。引起睾丸炎的原因非常多,如流行性腮腺炎患者,可并发睾丸炎,出现睾丸疼痛、肿大;淋病是目前发病率最高的性传播疾病,严重时可引起睾丸炎,出现睾丸疼痛、肿大;慢性前列腺炎也可引起睾丸疼痛,表现为单侧疼痛,多为钝痛或牵拉痛,呈持续性,前列腺液显微镜检查可见大量白细胞,患者多为青壮年,老年人少见

4,什么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就是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最常见的就是借款担保,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 *就可依照担保合同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担保人有偿还能力, *就可以执行担保人。 还有一种就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 比如承包人没有资质承包了某项工程, 某人在承包人承包的工地干活发生了人身损害, 法律就规定了发包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时受害人就可以起诉承包人和发包人, *依法判决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当承办人无力支付赔偿的时候, *就可以执行发包人了。
比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个人跟别人借了钱,他没钱还,别人可以要求他妻子还钱,这就是连带责任。
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具体地说:(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5,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一

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债务。(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就是在责任一方清偿不了的情况下,由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人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什么叫连带 责任

一、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二、连带责任的特征1. 它是一个整体的责任2. 它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3. 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侵权领域中有7种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 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   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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