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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毒案是指什么

面对多数不特定人群投放足矣使人身遭受伤害的危险物质的罪行的案件
故意杀人

投毒案是指什么

2,投毒案派出所有立案权吗

派出所本身就属于*局,案件不用上交,可以向上级局申请骨干、专家来支援破案。
有的

3,投毒犯会怎样处理

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一、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权。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实施了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实施了以特定的人为目标,且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方式的杀人行为。(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当注意,当行为人以剥夺特定的人的生命为目的,但其投毒的场所及药量决定其 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两罪的想象竞合,应以投毒罪定罪处罚。二、故意杀人多大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
提出证据,直接向*局或派出所报案。
判刑?ノ????ノ ︵ ┻━┻

投毒犯会怎样处理

4,分析复旦大学投毒案的犯罪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采取四要件说a.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复旦大学投毒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因生活琐事在宿舍饮水机中放入剧毒毒药,侵害了人的生命权。b.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林森浩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合、心存不满。明知N-二甲基亚硝胺为剧毒物质,而投放在寝室饮水机内,导致在被害人饮下剧毒物住院抢救,医院因不明病因而无法采取针对性措施,导致病情迅速恶化。c.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d.主观方面是林森浩作为医学院研究生明知N-二甲基亚硝胺为剧毒物质,而投放在寝室饮水机内,导致在被害人饮下剧毒物住院抢救,医院因不明病因而无法采取针对性措施,导致病情迅速恶化。说明林森浩有故意杀人的动机。
由“长春盗车杀婴案主犯被判死刑“引发的困惑——复旦大学林某蓄意投毒*因何没了结局?2月大与28岁的生命,谁更灿烂?校方提及林某成绩好,诚然,否则怎会在名校读书至博,再有适才在埃及刻字之童鞋,媒体也提及他成绩好,那彼偏生纳闷了,成绩好的衍生物难不成是——没人性;低人格;差品行……?彼认为成绩好只代表他们的“个人奋斗成效显著”,仅此而已,还能说明甚呢?!现代社会是本末倒置哈,老祖先强调先做人再学问,万事德为先,现代社会到底还是进步了,不只科技发达了,人性缺失了,惶惑!

5,投毒案件怎么判

投放危险物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犯罪动机介绍的不祥,是为了杀害特定的某人,还是对不特定的人造成了危害的风险。如果犯罪动机是为了杀害某人把毒投在某人的食品中或水杯中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如果侵害的不特人的人身安全,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把毒投在水井中。2、造成家畜死亡,构成过失毁坏财物行为,但是我国刑法不处罚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所以构成故意杀人未遂。3、对于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按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可能判十年以下5、如果按故意杀人未遂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可能3-10年6、不是自诉案件不能调解。7、具体量刑由*查明事实决定。
不构成投毒罪首先,投毒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第一,投毒的“毒”应当是剧毒药物第二,投毒的目标是指不特定的大众群体,以大众群体生命,健康等为目标第三,投毒者必须有主观故意性陈某给烂苹果加了鼠药,意欲毒死老鼠,其言行确实说得通:烂苹果一般人是不可能吃的,所以用来毒老师情理上说得通。另外,陈某说过他后来因为请了一个专业电老鼠人员,只要通过对这个人员的调查,就可以知道陈某言论真假。这里分两点:1,如果陈某言论属实,那么这件事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主观上没有毒害死者的企图,客观上也没有直接对死者实施侵害,只是因为陈某对于下过药的烂苹果处理不善,间接导致死者死亡,而且三步倒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些毒药类物品,因此陈某需要对死者承担死亡赔偿的民事责任。2,还有一种可能:陈某言论存在虚假,其实陈某目标就是死者。虽然微乎其微但是也不是没有可能,这样陈某行为是故意杀人,采取毒杀的手段。但是无论是什么情况,都不构成投毒罪

6,什么是投毒罪投毒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怎么处罚

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投放危险物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扩展资料案例: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化工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盐城市盐都区人民*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二审裁定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胡文标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据此,撤销对被告人胡文标的缓刑宣告;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参考资料:文县*局网-《刑法》参考资料:中国*网-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您好,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也不论使用何种毒物,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造成极端严重损害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造成极端严重损害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首先,现在不存在投毒罪,投毒罪已被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很多年了。 其次,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首先,现在不存在投毒罪,投毒罪已被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很多年了。   其次,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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