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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是什么意思这两种审查有什么区别

【商标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审查的结果有三种: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社标网提供参考,希望采纳,谢谢

2,什么是专利申请中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就是初步审查,简称初审,主要是对你申请文件的格式与一些明显的书写错误,如标题、摘要字数、附图是不是清楚,这一类不涉及发明主体内容的东西进行审查,初审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初审过程是保密的,在初审通过后,专利申请进行公开。公开后可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就是实审,主要是对文件中发明的主体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是三性,支持,公开充分,单一性等等,从而判断该专利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实审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3,什么是形式审查以及包括的内容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是否合乎《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如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正确、准确、清晰、完备、是否已交纳费用等),而做出能否受理的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二)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三)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五)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六)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 (七)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是否缴纳; (九)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4,什么是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可以说是初步审查,把你递交的材料初步的检查一遍,看看有没有错误和遗漏的.实质审查时针对申请人和申请的商标进行深入的检查,最主要的是检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没有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有则不通过.
形式审查主要是看资料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等,如执照有无、盖章是否正确等。实质审查是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是否有属于法律禁止注册的情形等。
形式审查·1.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件后,首先进行的是形式审查。2.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3.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实际审查就是看你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情形,若有禁止注册、注册在先和近似在先的将被驳回,反之则予以注册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格式。是指审查就是审查内容,特别是审查有没有与你相同的在你前面的商标。

5,公证形式审查是什么意思

形式性审查的意思是只审查你提交的书面性材料,而不去实地考察。更多咨询请关注淘宝店铺:1984法律服务
公证审查,是指在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6,破产案件审理形式审查的内容是如何的

破产案件立案,首先必须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破产申请的程序和手续进行合法性审查。 1、债权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认真审查下列事项:a、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是否确定和有效。对于作为破产申请依据的债权,笔者认为最好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否则破产案件中将派生出若干独立的债权确认案件,不仅会造成破产案件审查的工作量无端增大,还会无形中剥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上诉权。b、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必要的材料。实践中主要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和依据、债权种类、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详细情况和证据、债务人和债权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其他身份证明以及债务人资产情况等等。 2、债务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a、破产企业的破产审计报告。有些审计机构由于缺乏破产审计专业知识或者是与破产企业具有某种利害关系,往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因此*不仅要审查审计报告,而且要进行实地核查,以确保名实相符。b、企业资产状况明细表。为防止申请人漏报企业资产,*在审查其提交的资产状况明细表时,还应到相应的证照登记部门自行核查。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企业使用的土地、房屋、车辆的数量及其权利证书以及企业资产的权利状况。许多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其厂房、设备等资产已处于抵押、出租状态。资产权利状况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d、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的对外投资应纳入破产财产予以处理,为防止申请人漏报对外投资情况,*应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核实。 3、案件管辖权的审查。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破产法及其贯彻意见的规定,应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破产法的贯彻意见以核准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级别为依据,确立了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上海市高院也据此作出了相应的详细规定。目前法律对于破产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审判实践所存在的相应问题无法解决,笔者建议今后立法应当确认当事人对破产案件管辖权的异议权,对谁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如何处理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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