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符合聚众斗殴淫乱的构成要件,则可处罚为淫乱。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集淫乱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集罪淫乱,刑法第301条的罪名是什么?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构成聚众斗殴罪淫乱,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聚集的行为淫乱,所谓引诱,是指以语言、表演、示范、聆听、观看淫秽音像制品等方式,吸引、腐蚀、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集淫乱活动。
1、刑法301条是什么罪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构成聚众斗殴罪淫乱。对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犯罪分子,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集淫乱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集罪淫乱。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体来说,由于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质,在主观因素方面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引诱;第二,行为人应当知道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事实。
但如果符合聚众斗殴淫乱的构成要件,则可处罚为淫乱。当然,我们需要知道诉讼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只要知道可能是未成年人。第三,行为人还必须认识到被引诱者是在其引诱下的聚众行为淫乱。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聚集的行为淫乱。所谓引诱,是指以语言、表演、示范、聆听、观看淫秽音像制品等方式,吸引、腐蚀、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集淫乱活动。
2、河南三名职员与女子轮流发生关系,他们受到了什么惩罚?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市爆出一个“大新闻”。封丘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3名职工李某、赵某、王某在开封轮流与一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均被警方带走。三个政府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怎么能做出这种违法不道德的事情?大致的故事是,一名男子约女子出去后,叫来两名男同事,轮流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但后来发生争执,女子选择报警。
这个报警的女人是受害者吗?现在没有明确的证据,但是按照常理,应该不是受害者。他们报警是因为有些事情没有谈妥,不是因为“强奸”,很可能是因为“钱”。如果女性因为谈的价格不合适而报警,是共同的违法行为,共同的“卖淫”或者“聚众*淫乱”,其违法行为是一样的,都会受到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难道男女关系只要是自愿的,就受法律保护是吗?你问的这个问题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现实生活中,绝对不存在男女关系。只要是自愿的,都可以受法律保护。男女关系真的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另一方面,这里的情况实际上相当复杂。有些情况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违法。真正受法律保护的男女关系,只有当男女双方都是成年人,单身,没有婚姻和家庭关系,精神健全,身体健康。
但在现实中,确实更多情况下的男女关系,虽然双方是自愿的,但不一定受法律保护。比如男女双方都是已婚(丈夫),或者其中一方是正常的已婚人士,虽然两人确实是自愿的,但法律肯定不会保护他们不发生性关系。比如两个人都是未成年人,虽然双方都是自愿的,但是发生性关系后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文章TAG:幼女淫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