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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与张某结婚后生有二子王甲王乙王甲与李某结婚后独住生

1.张某,王乙,王甲。由于王甲先于王某去世,由其子王小甲代位继承。2.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先分得三间房屋,剩余三间由张某,王乙,王小甲平分。即张某分得四间,王乙和小甲分别分得一间。

王某与张某结婚后生有二子王甲王乙王甲与李某结婚后独住生

2,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张某 应该又王乙主要负责。因为王乙以亡,李某和王甲有一子。所以主要抚养在王乙。
王某死后六间房屋的分配:张某四间,王小甲一间,王乙一间
问题没有问完啊,你想知道什么呢。

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3,急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请大家帮帮忙

1.王某过世后的六间房子的处理:因为这是婚后修建的,所以它们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是说有三间为其妻张某的,另外三间则有其继承人继承。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王甲,王乙,张某都是合法的继承人。但是王甲先于被继承人王某过世,所以王甲的那份由其子王小甲代位继承。(三个继承人平分这三间房屋)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这房子张某,王小甲都有分,王乙在没有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其效力是不充分的。3.他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致人损害赔偿金有其人身属性,他是不能由别人代领的,该赔偿金只能用于受害人的生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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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关继承法的案例问题 大家帮帮忙啊 急

如果想继承遗产,就要连债务也一并继承。如果女儿不想还债放弃遗产,又无其他继承人愿意继承遗产,那么村委会就有权接受遗产和债务进行处理。
1.王某过世后的六间房子的处理:因为这是婚后修建的,所以它们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是说有三间为其妻张某的,另外三间则有其继承人继承。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王甲,王乙,张某都是合法的继承人。但是王甲先于被继承人王某过世,所以王甲的那份由其子王小甲代位继承。(三个继承人平分这三间房屋)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这房子张某,王小甲都有分,王乙在没有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其效力是不充分的。3.他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致人损害赔偿金有其人身属性,他是不能由别人代领的,该赔偿金只能用于受害人的生活之用。

5,燕某有二子长子燕甲次子燕乙

怎么说呢?应该说燕某无权药;但应该说燕某可以继承一部分次子的遗产。单一产业不好区分。那一部分是次子的那一部分是儿媳的。2001年的事现在已经失去了时效,等于燕某放弃了继承权。出于同情和赡养老人的道理,应该分给燕某一些财产,但燕某死后,儿媳还有一半的继承权。你们自己商量解决吧。不答应,有道理。答应有情意。
1.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6,遗产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成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继承人包括王小甲,王乙,张某,因为:张某作为其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甲,王乙应当是作为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所以由王小甲代位继承。所以,继承人应当是王小甲,王乙,张某三人。2、王某的遗产六间房屋先分一半给张某。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得先分一半给配偶,另一半才能作为遗产继承。剩下的一半由王小甲,王乙,张某平均分配,一人一间。
王小甲,代位继承。王乙,正常继承。李某,配偶,正常继承。遵照遗嘱或者协商一致,平均分配
不对,第一继承人应该是张某,所有的遗产都是张的,如果张死了的话,那么其子女可以继承
第一继承人就是张某,王某所有的遗产都是属于张的,王某的遗产六间房屋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有张某死后,那么其子女才可以继承。如果张某同意分家 可以按照法规分配 王某的遗产六间房屋先分一半给张某。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得先分一半给配偶,另一半才能作为遗产继承。剩下的一半由王小甲,王乙,张某平均分配,一人一间
.........首先感谢楼上的匿名给我打分,能得到2分的高分真是我的荣幸,要让我打分只要有一点出错就应该得0分。其次,是我表达有问题,让各位误解了,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前述的“应平均分割其财产”,是指王某的财产,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离开后的财产,而不是共有的6间房..以后一定仔细回答问题不会再犯此错误了..谢谢纠正。此外,问题中说的是遗产。何为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称为遗产。那6间房屋是其个人所有财产,是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的财产,那才应该称为遗产。如果是夫妻共有的,应表述为“其遗留房屋6间”才对。问题如此表述是否稍显马虎?是否会导致理解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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