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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17 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汪恕诚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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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由国务院于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是由国务院通过的2007年4月25日发布的行政法规。现行版本是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第三次修订。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发布时间2007年4月25日通过单位国务院性质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由国务院于年颁布实施

3,国务院制定的涉水方面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国务院批复《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务院批复《辽河流域综合规划》,《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具体可以上水利部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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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制定的涉水方面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加强水文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第十二条 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本条例所称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第十三条 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第十四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中国涉及河流的法律有哪些 有哪些重要点的河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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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优品钱包人工客服电话是多少

请致.电人工.客服;Tel: 0531-8292-4680(24小时人工.服务)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三条 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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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想考一建报考条件考试科目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 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 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 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 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 年。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21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9月22日 上午: 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14:00—18: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考试和专业考试,综合考试包括《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这三个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专业考试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  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报考即可。2021年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预计如下: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报考条件折叠条件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折叠条件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折叠条件三从2007年度考试开始,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折叠编辑本段考试流程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5月至6月)→准考证领取(9月)→执业考试(9月下旬)→成绩查询(11-12月)→证书领取(次年1-2月)→证书注册(合格证书领取即可注册)。 折叠编辑本段报考专业"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学、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电子信息科技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勘察技术与工程、测绘工程、交通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热力与运动工程、冶金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石油工程、油气储运工程、化学工程及工艺、生物工程、制药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程管理、工业工程、机电一体化工程等37个专业。折叠编辑本段考试科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合并)、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合并) 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一)《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卷,考生答题时要仔细阅读位于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专用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区域内作答。其中主观题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书写作答,客观题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其余科目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折叠编辑本段成绩管理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折叠编辑本段合格标准一级建造师合格标准如下(参考)科目名称及专业类别试卷满分合格标准建设工程经济1006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3078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16096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展开折叠编辑本段工作年限折叠计算方法1.年限计算按周年计算,截止报名当年12月31日。2.通常只审核工作年限,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不审核。3.工作年限包括取得学历前后的年限。例如本科报考一级建造师,只要有本科学历并且工作满4年即可,并不需要取得本科学历后再工作4年。4.如果连续取得学历的情况为:初中>高中>全日制本(专)科,那么工作年限只能从全日制本(专)科毕业年开始算起。折叠计算说明如果连续取得学历的情况为:初中>高中>非全日制本(专)科,那么工作年限可以从高中毕业年算起。因为可以解释为:高中毕业即参加工作至今,而且在业余时间通过不懈努力取得非全日制本(专)科学历。如果取得学历的情况为:初中>高中>中断N年>非全日制本(专)科,那么同上工作年限可以从高中毕业年算起。如果取得学历的情况为:初中>高中>中断N年>全日制本(专)科,那么工作年限为N+全日制本(专)科毕业年至今
报考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考试科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8,煤矿地测科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我是干地测的,要是我写可能写不全,看看地测岗位职责。我矿的第一节 地测主管职责1、负责组织本矿地测工作。2、认真贯彻执行《煤矿测量工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规划全矿地面、井下基本控制测量工作;制定矿井测量方案和测量方法;确定规划测量精度,负责组织参加重要工程或大型贯通测量工作。3、负责三等和四等及以下的控制测量。4、负责组织、参加重要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及方法。4、深入现场,了解生产情况,熟悉矿井生产过程,参加矿井工程技术设计和年、季、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工作。5、负责组织、编制“三书”,参与矿井水平延深及扩建地质说明书的编制工作。6、监督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的储量、开采量、损失量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储量的报损和审批工作,定期整理矿井“三量”及回采率分析资料,研究提高资源回收率。7、负责组织开展地质及岩移的观测工作,提供地质和岩移的各种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留设煤柱设计,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工作。8、组织编制、修改、补充基本矿图及其它重要图件,负责审核重要地测资料,主办上级机关的报表和文件。9、负责组织、编制采区、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总结,负责定期组织地质报告的修改工作。10、负责对地测人员的业务指导,并组织对新地测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教育。11、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矿井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学习推广先进技术,总结先进经验。12、负责地测资料及仪器工具的保安。13、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第二节 地质技术员岗位职责1、 担负本矿地质工作的一定责任,协助地测主管组织地质人员严格执行地质《规程》、《规定》,负责组织日常的各项地质工作。2、 协助组织编制“三书”,参与编制采区、工作面的采后总结报告。3、 负责组织、编制日常的地质编录工作,参与基本矿图和专用矿图编制、修改、补充,及时填绘生产过程中所需图纸。4、 协助主管并参与监督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测算、统计、上报矿井储量、开采量、损失率等,了解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协助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储量的报审和审批工作。5、 参与编制矿井远景规划和年、季、月计划工作,协助主管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类地质问题,并及时、准确提供各种有关地质资料。6、 协助对新地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学习推广先进技术、总结先进经验。第三节 测量技术员岗位职责1、担负本矿测量技术工作,协助地测主管组织测量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各种测量工作。2、正确进行井上、下工程的测量设计、标定、计算工作,监督采掘工作的正确合理进行及工程质量,组织验收采掘作业量。3、协助组织处理定期补充和修绘基本矿图及专用矿图;及时测绘生产过程中所需图纸。4、负责组织按时标定及检查巷道的转弯、墩子,检验各类施工设计图。建立健全矿井必备矿图和资料。5、协助地测主管进行四等以下的加密控制测量及井下基本控制测量大比例尺的组织、设计、施测、平差、计算和绘图工作。6、参与并提供矿井远景规划、年、季、月计划,参与监督“三量”及回采率的注销审报工作。7、负责测工的保安及安全培训,学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总结先进经验。第四节 地质工作业务联系制度1、 设计部门索取地质资料,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委托书。2、 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至少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3、 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在工作面开切眼掘出后五天内提交。4、 掘进各类巷道所需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5、 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6、 其它部门所需地质部门提供资料,须事先同生产科联系,商定提交期限。7、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季收集回采工作面进度,及时、准确收集采高、浮煤、煤柱尺寸,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向总工程师汇报。8、 外单位借阅或索取地质资料,须经矿长批准。9、 各类报表应按时报出。第五节 地质工作业务保安制度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方针,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文明生产,促进我矿生产任务顺利完成。2、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图纸按时归档保存。3、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地质及水文地质的变化规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地质预报和水害、水情、顶板预报资料,防止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的透水、伤亡、淹井、废巷事故的生产。4、在矿有关领导负责下,应对矿区、井田内的小煤窑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小煤窑的采掘范围,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小煤窑,及时向矿、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协同地方管理部门令其停止生产。5、掌握工程地质情况,加强危岩采动观测,及时预测地质滑坡。第六节 地质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1、 明确自己的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和事业心完成本职工作,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2、 各种地质资料、技术报告初稿完成以后,必须经全体地质人员共同讨论、审核,确定无误后,方可正式定稿成图。3、 在资料、报告打印(描图)之前,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及有关领导审查和署名后,方可进行打印(描图)。4、 要上报的资料,必须有总工程师的签章及单位章,方可上报。5、 没有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而上报或向其它部门提供的资料、如发生事故和失误,当事人应负直接责任。第七节 资料的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1、每个地质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履行监督和保护煤炭资源的责任,使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2、认真执行《矿井地质规程》,对采掘出现的原始地质资料必须随时收集、分析整理,并妥善保存。3、对矿井的“三量”资料,每季度必须按采掘进度收集的资料认真计算,并分析采掘关系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向矿长、总工程师报告,采取措施,保证矿井生产正常接替。4、年末必须根据有关的实际资料,进行一次储量计算,并向省煤管局报告审批。5、对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必须做到随时补充、修改,对水平地质报告及矿井勘探地质报告必须根据《矿井地质规程》规定,8~10年应进行一次修改。6、地质资料应有目录、索引,便于使用和查找。7、在矿井报废闭井前,所有地质资料必须保存完善,不得遗失销毁。在每一采区采完后,资料应移交档案室长期保存。8、地质人员使用资料必须随取随放,不得乱放和自己保存。9、对于其它部门或个人使用资料,须办理正常的借阅手续,并要妥善保护,按时归还。第八节 地测及防治水管理制度1、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地面控制网测量、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2、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在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补充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省煤管局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采区设计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应在两年前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在设计前半年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应在工作面开切眼掘出后五天内提交。掘进各类巷道所需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其它部门所需地测部门提供资料,须事先同生产科联系,商定提交期限。3、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透老空预报书。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或突水等情况,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巷道开口时地质人员要提前标定中腰线,掘进中要定期校核,及时延长。当巷道掘进即将透巷或进入危险时,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向施工、通风和安监单位发出通知单,保证井巷工程安全施工。4、要提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预测工作面范围内的隐伏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构造,厚煤层分工作面还要按规定探测煤层厚度。5、地测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提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头这有关领导及部门。6、受水害威胁时应对水文地质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并根据技术论证和评价,制定综合性的治理措施。7、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局长、矿长负责,由矿总工程师具体主管,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水害隐患分析及排查制度。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监部门监督实施。防治水工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重大的项目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8、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和回采。9、矿井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在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一并提出报批。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采动和破坏。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柱,并编制设计报矿委会批准。当发现因开采破坏,煤柱尺寸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以防淹井危及邻矿。10、对井田内的小煤窑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小煤窑的采掘范围,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小煤窑,及时向矿、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协同地方管理部门令其停止生产。
煤矿地测科就是负责地质和测量、地质编录、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等工作。 地测主管职责: 1、负责组织本矿地测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煤矿测量工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规划全矿地面、井下基本控制测量工作;制定矿井测量方案和测量方法;确定规划测量精度,负责组织参加重要工程或大型贯通测量工作。 3、负责三等和四等及以下的控制测量。 4、负责组织、参加重要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及方法。 5、深入现场,了解生产情况,熟悉矿井生产过程,参加矿井工程技术设计和年、季、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工作。

文章TAG:水文条例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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