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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公司停气放假通知怎样写

过节自备煤气罐

天然气公司停气放假通知怎样写

2,天燃气公司以欠费为由停气应不应该提前告知用户

应该是要有缴款单或者电话通知吧,要是没有,那就是天然气公司的问题,找他们~~~
缴费之后不需要打电话开通,一般两天之内会给你重新开气

天燃气公司以欠费为由停气应不应该提前告知用户

3,居民用户家中无气怎么办

打物业电话和物业联系找物业出面解决这是最简单的办法
无气可以去服务网点充值,立马到账的。暂时性没有可以用电饭煲烧饭的。
如果是你家中拉上天然气但又无气的情况下,就应找供气方。比如是港华燃气就需要拨打港华燃气的服务热线。
如果没有天然气,就用煤气呗。都可以啊,天然气比煤气更省钱,更方便而已。
找您居住地的物业管理部门,请他们来协助您处理。
停气通知可从物业处、小区公告板、新闻媒体、天然气公司网站、天然气公司微信公众号及天然气公司客服电话96699获取。查询天然气费用可以将天然气使用卡插入家中智能IC卡表中,在燃气表屏幕上获取。

居民用户家中无气怎么办

4,被雷击后的煤气管道有什么隐患

管道没有大问题,放散管越长越容易招雷击,不过应该立即安装避雷针才好。
管道天然气与瓶装液化气相比有明显的一些优点,首先是安全,它的安全包括两方面:使用安全和对人的健康安全,城市管道网络由专业的燃气公司来专业维护,定期检修,保证安全,加上天然气比空气轻,有小的泄漏会迅速散逸,不会像液化气一样沉积在地面,造成危险,另外天然气在小区内实行的是低压供气,相对压力较高的瓶装液化气安全系数有明显提高,所以使用是很安全的;还有对人身体健康的安全,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烷、烃类碳氢化合物,本身无毒,燃烧后的产生物为二氧化碳和水,也无害;其次是方便,管道天然气就像自来水一样通到每家每户,再也不用定期更换液化气罐。还有天然气非常洁净,刚才说过它是清洁环保能源,不会产生很多废气,所以国家非常支持天然气利用的发展,并且燃烧的火焰质量好,老百姓灶具用天然气的话锅底不会发黑。用气场所四季都要保持排气通风;燃气灶使用时,应有人看管,防止溢出物熄灭火焰;经常用肥皂水检查灶具、热水器至燃气表各连接点,是否存在泄漏;燃气胶管应经常检查,防止老化造成事故隐患,建议更换周期为18个月;要教育小孩,不要玩弄燃气灶具开关,以免损坏或忘记关闭造成漏气,引起事故;严禁使用不适配天然气的燃气灶具、热水器;每天三餐饭做完后应立即关闭灶具阀门。在睡觉前、外出前或用完后,应对燃气灶具开关、表截断阀进行仔细检查,并关闭计量表后阀。如长期外出,应将天然气计量表前后阀关闭;如果接到停气通知或发现突然停气,请立即关闭燃气表前阀门及灶具、热水器开关,以免送气后,天然气直接排放至室内造成事故。

5,天然气用户须知有那些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有关燃气的法规、规定、自觉维护燃气设施的安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室内燃气管道、设施,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3、用户确须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安装,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要轻信小广告。 4、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为了的安全,不要作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设施用具。 5、严禁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层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住人,不能使用明火取暖。 6、不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和使用燃气。 7、不要将户内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8、经常用肥皀水检查燃气设备接头、开关、软管、阀门等部位,查看有无漏气,严禁用明火查漏。 9、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千万不要使用过期、老化、龟裂变质的软管以免发生危险,酿成事故。 10、用户有义务为燃气公司入户安全、维修燃气设施提供方便,不要阻碍干扰。 11、家中多日无人时,务必将表前阀门关闭。 12、配合查表员工作,按时交纳燃气费。 13、用户使用燃气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燃气公司打电话报修。
1、什么是天然气? 天然气是埋藏在地下的古生物经过亿万年的高温和高压等作用而形成的可燃气体。天然气是一种碳氢化合物,其主要成分是甲烷。 天然气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无腐蚀性、燃烧稳定、洁净环保的优质能源,热值约为8500大卡/立方米。 我市的天然气来源于莆田市秀屿港的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站内液化天然气经汽化成为天然气,然后经长输管道输送到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门站。 2、天然气用作城市燃气,具有哪些特点? ①安全:燃点高、无毒;比重小于空气、发生泄漏时易于扩散,所以要比其它燃气安全。 ②高效:燃烧热效率高,气质稳定,燃烧充分。 ③清洁:可彻底燃烧,燃烧后不产生灰粉等固体杂质,是清洁的燃料。 ④环保:是一种洁净环保的优质能源,几乎不含硫、粉尘和其他有害物质,能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 ⑤使用方便:采用管道供气,点火方便,火焰稳定、容易控制。 ⑥气源可靠:福建从印尼引进的lng购气合同期限为25年,贸易合同为长期、稳定的供应奠定了基础。 3、天然气到来后,我市管道燃气用户的燃气器具能否继续使用? 不能继续使用,因为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在燃烧特性上存在差别,不具有互换性,所以原液化石油气燃具(灶具、热水器等)必须改造或更换为天然气燃具方可使用。 天然气接入我市时,燃气公司将对现有供气系统实施转换,并对燃气具进行改造,转换中请用户与燃气公司做好密切配合;对于转换后新开通的管道燃气用户,请选购天然气燃具。 4、天然气使用对环境有哪些要求? ①天然气气设备应设置在具有耐火、防火性能的房间内,保证用气环境的通风换气;屋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有第二种火源(如煤炉)。 ②燃气表与灶具水平净距应大于30厘米;严禁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接地引线。 ③用户需要对天然气设施进行整改,必须按程序在燃气公司申请办理,统一整改验收,严禁私自拆、装、移、改天然气管道设施。 5、使用天然气应注意哪些事项? ①使用天然气应先点火,后开气,一时未点着,要迅速关闭天然气灶开关,停顿一会儿,待天然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 ②注意调节火焰和风门大小,使燃烧火焰呈蓝色锥体,火苗稳定。 ③使用时人不要远离,以免沸汤溢出扑灭或被风灭火焰,造成跑气。 ④使用完毕要注意关好燃具开关,做到人走火灭;较长时间不用时,须同时将表前阀门关闭。 ⑤连接灶具的软管,应与灶面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以免被火烤焦酿成事故。 6、用户燃气管道、设施为什么不能封闭起来? 天然气的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施,需要经常地检查、定期的保养。如果将这些设施封闭起来,给检查维修带来不便,而且发生漏气事故时不能及时被发现,聚集在密闭环境里的天然气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7、连接燃具的胶管有哪些规定? 胶管使用时间长,容易老化裂口而漏气,所以应尽可能短,一般不应超过2米,且不能穿墙越室。用户应经常检查和清洁胶管,发现老化、龟裂、烤焦、鼠虫咬痕,应立即更换,建议安装使用金属波纹软管。 8、怎样检查用气设施是否漏气? 当怀疑气管、阀门等漏气时,可用以下方法简单查漏: ①将燃具全部关闭,观察燃气表最后一位数字,经长时间仔细观察应无走动现象,有走动则可能存在漏气。 ②用肥皂水或高泡洗衣粉水涂刷在阀门、管道、接头等处,如有鼓泡现象,则有漏气点。 ③严禁用明火查漏。 9、如何处理天然气漏气? ①当发现室内天然气泄漏时,首先应想法切断气源,打开门、窗,降低空气中天然气浓度,疏散家人、邻居,然后在没有天然气泄漏的地方,通知燃气公司维修人员处理。处理中禁止开启和关闭任何电器,如电灯、排气扇、空调、电闸、电话、手机、门铃等,这些都可能产生微小火花,引发爆炸。 ②当接到停气通知或发现突然停气,应关闭气管、燃具阀门,以免来气后未燃烧的天然气漏到室内。 10、怎样节约用气?   天然气作为人类的资源,人人都有义务节约用气。 ①使用高效节能的燃气设备是节约用气的重要措施。 ②天然气燃烧时火焰呈红黄色说明缺氧,发生“脱火”则说明空气过多,此时可适当调整灶具风门,待火焰呈紫蓝色时,表示燃烧充分。 ③做饭时应先把要做的食物准备好再点火,避免烧“空灶”,若是烧、炖汤,先用大火烧开,关小火只要保持锅内滚开而又不溢出就行,但离人时必须关火。 ④做饭时火力可根据锅的大小来决定,火焰分布面积与锅底相平为最佳。 ⑤做饭时最好不要用蒸,因为蒸饭时间是焖饭的3倍。 ⑥锅、壶使用时应先把表面水渍抹干再放到灶上去,这样能使热能尽快传到锅内,节约用气。 ⑦若有风把火焰吹得摇摆不定,可用薄铁皮做一个“挡风罩”,这样能保证火力集中,节约用气。 11、天然气用户不能从事哪些行为? 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①使用与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②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③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④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⑤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⑥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⑦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除发生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3、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安全的物品。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燃气设施或者涂改、覆盖警示标志。

6,谁有交强险合同的范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 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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