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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质押开票怎么做账

借:其他货币资金——质押票据 贷:应收票据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2,票据质押与票据贴现的区别

两者地法律地位上不同。票据质押,票据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持票人,只是作为质押物,暂时存放在质押人处,质押人无权处置票据,也不享受票据权利。票据贴现,持票人将票据将银行贴现后,票据权利随之转移,持票人取得票款后,不再享受票据权利。

3,票据质押的意义是什么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人行使,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方为合法。这时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期限,即主债务到期的期限。在主债务到期前,票据权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

4,票据质押权人如何实现票据质权

首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主债务到期未还而票据又已到期时,票据质押人作为主债权人,即可以依背书的连续性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持票据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该票据已经付款人、第三人承兑或保付,承兑人、保付人则成为票据主债务人负有绝对的保证票据兑付的义务,其余债务人则退居其次而成为第二债务人。若票据主债务人拒绝付款,票据质押权人可以直接向*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而不必马上行使追索权。如果付款人、承兑人或保付人将票款支付给票据质押人,在票据法上,票据质押关系应当已经完成但是根据质押合同的规定,质押人只能收取与债权相等的部分数额,其余则须退还给出质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票据已经到期而其所担保的主债务尚未到期时,质权人也应有权兑付票款,并将票款提存,或与出质人商定提前偿还债务。
票据包括汇票 支票 本票。 你说你拿着这票 到期后你怎么实现权利?肯定是拿着票到相应的给付机构拿钱啊!

5,票据质押的法律问题

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其持有的票据通过设质背书并将票据交付给债务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通过对设质票据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担保。汇票、本票、支票都可质押。票据质押时应注意:须有记载质押字样的背书。未记载质押字样的,票据质押依然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1、票据质权人对票据享有甚么样的权利●根据《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要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有权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款,当付款人谢绝的,则有权向出质人及其前手追索。●票据质押后转质或背书转让的,无效。通过背书转让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或质押票据;而票据在质押后,票据质权人不得再行转让或质押,通过转质获得的票据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2、审查设质票据应注意的问题票据是1种金钱债权的凭证。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而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都是见票即付的票据,设质的可能性不大。实践中1般用商业汇票来质押,而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信誉较高,用得较多。●情势审查。票据属要式证券,必须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1规定制作,否则无效。如大、小写应1致,金额、日期、收款人等主要记载事项不得更改等,如情势上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无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出质。●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原背书人的后手可以用票据质押,但原背书人只对其直接后手承当票据责任,对后手的质权人不承当票据责任(不得向原背书人追索),但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原背书人的前手仍要承当票据责任。而没有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质权人,在付款人谢绝付款后,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追索权,除出质人之外的前手都不得以其与直接后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质权人,即产生阻断抗辩的效果。

6,如何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可从三个方面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一、从两者的实质区分: 1、票据质押的实质: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 2、票据贴现的实质: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二、从两者的申请规定区分: 1、票据质押的申请规定:我国《担保法》对票据质押的设立没有单独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的精神,设立票据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经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票据。 质押合同自票据交付之日起生效。任何票据行为都有某种合法的原因关系的存在,如商品交易关系、赠与。或者其他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 2、票据贴现的设立规定: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从两者的性质区分: 1、票据质押的性质:票据质押的意思一经背书记载,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不论票据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论质押合同所约定的主债务是否有效,都不会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 2、票据贴现的性质: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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