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辩护权的特征名词解释律师法律师代理权辩护制度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1-17 06: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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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权的特征名词解释律师法律师代理权辩护制度
辩护权的特征不只是专属性、防御性和绝对性。实际上它具有更广泛的特征,即普遍与至上性、“准公权性”、内容多样性、辩护权行使的二元分立性;辩护权需要有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政策保障,并且离不开社会生态环境的建设;中国辩护权发展的核心在于国家要切实保障辩护权,建立与国际通例相适应的辩护制度,确立沉默权制度和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2,没有一个被告没有辩护权什么意思
就是说辩护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每一个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的权利。 作为被告人,可以由自己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分几种..民事的,刑事的..很明显作为刑事的被告人是犯罪嫌疑人...自由都受限制怎么可能有其他关于案件的权利?..民事一般不需要律师职位也可以自行辩护...所谓辩护权说白了就是一种假象的公正而已...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公正并不明显...法官都是主导地位...被告都处于劣势...
3,刑事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和*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11、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4,辩护 辩解 辩白 辨证的区别
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辨护。被告人从开始参加刑事诉讼起,就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他的控诉,为自己进行辩护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进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并应当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依法辩护时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见。
biàn hù
①为了保护别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实来说明某种见解或行为是正确合理的,或是错误的程度不如别人所说的严重:不要替错误行为~ㄧ我们要为真理~。②*审判案件时被告人为自己申辩或辩护人为被告人申辩:~人 ㄧ~律师。
【词语】:辩解
【注音】:biàn jiě
【释义】:对受人指责的某种见解或行为加以解释:事实俱在,无论怎么~也是没有用的。
辩白:辩解。
辨证,就是辨别症状,根据四诊所得的资料进行分析、综合、归纳,以判断疾病的原因、部位、性质,从而作出正确的诊断,为治疗疾病提供依据。
“证”与“症”应该严格区分,“症”是一个一个的症状,而“证”是证候,是辨证所得到的结果。
“证”与“病”的概念是不同的。清代医家徐灵胎说:“病之总者为之病,而一病总有数证”。也就是说,病可以概括证。辨病名,必先辨证。诊断先从辨证再进一步辨病,辨病之后又再进一步辨证。因此,辨证论治并不是说中医不讲究辨病,强调辨证已包括辨病于其中了。
辨证的方法很多,都是在长期临床实践中形成的,如病因辨证、气血津液辨证、脏腑辨证、经络辨证、六经辨证、卫气营血辨证与三焦辨证等。其中病因辨证着重从病因角度去辨别证候,可以看成是外感病辨证的基础。六经辨证是外感病中“伤寒”病的辩证法;卫气营血辨证是外感病中“温病”的辩证法。经络辨证,气血津液辨证及脏腑辨证适应于杂病各科辨证。但脏腑辨证是杂病辨证的重点辩证法,经络辨证与气血津液辨证可以看作是脏腑辨证互为补充的辨证方法。
5,被告人在审理案件中有权获得辩护吗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予律师、亲友、监护人等行使,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为自己辩护,其本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辩护人可以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他们辩护。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2.检察机关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人民*在审判阶段应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为法律规定的部分被告人制定辩护人。这些被告人是公诉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辩护权和代理权的区别
辩护与代理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二)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简单讲,代理适用于民事案件,辩护属于刑事案件。仅此而已。辩护权仅为被告的代理人所有
代理权对原被告的代理人都可以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产生根据和职能不同。刑事犯罪被告人、嫌疑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的指定,其执行的是辩护职能,其中心任务是对控诉进行反诉和辩解,目的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而刑事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不同,其参加诉讼只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除代理犯罪被告人、嫌疑人外,也能代理控诉方,行使控诉权,履行控诉职能。在诉讼过程中弥补被代理人法律知识欠缺或诉讼能力的不足,协助被代理人提供犯罪事实,列举犯罪证据,代表被代理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说,辩护人更多时候是以防御的姿态来应对控诉方的进攻。而刑事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这时的任务更类似于犯罪的追诉者,以揭露、控诉、证实犯罪为主要任务,以最大限度的满足被害一方的损失补偿为任务,这就使代理人在刑事代理中的任务更可能是防御性也可能是进攻性的。
第二,诉讼地位和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或代理人都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人可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束,而代理人是接受特定诉讼参与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因此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活动,所以说律师这时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这样,辩护人与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就产生了不同。
具体来说,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左右,也不受侦察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的影响,只根据案件既存的事实和现有的法律独立的行使辩护职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协助侦察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弄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显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和相对的独立性。而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其诉讼地位受被代理人诉讼地位的影响,使之不同与刑事诉讼的辩护人。
而活动名义,刑事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辞时是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活时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第三,权限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即使存在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授权问题,这种授权也仅仅在于使律师得以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而指定辩护作为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一种法定情形,更有不依当事人选择而进入诉讼的成分,这样看来,刑事辩护中的权限范围要大于刑事代理。在代理中,律师能否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在何种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要授权决定,而且若律师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诉讼活动产生的结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被代理人不得承担。由此,在刑事代理中,律师的活动空间是狭小的,被代理人才是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律师的活动更多的“附属”于被代理人自己的诉讼活动。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在其被*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可以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还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回见和通信。这些广泛的权利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这样,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享有的权利多于律师在刑事代理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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