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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

2,合同法的含义是什么

1.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签订合同需在合同法的约束下,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3.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不说专业的了,我通俗的跟你说下两者的区别吧:要约邀请,我有东西卖,请问你要吗?要约,我要买××东西多少多少,你能卖给我吗?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要约,而要约是希望跟别人订合同了。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什么叫合同法

合同法就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成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协议的法律。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如买卖合同、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等。 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叫合同法

4,如何理解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调整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是私法,它属于民法的范畴,调整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行政法中也包含着行政合同,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合同法的构成是人物,标的,内容三个必备要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总则第1章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1.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买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卖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

5,评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一20条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即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  【条文理解】  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是各地人民*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疑难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数笔债务中,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的附设了担保,也有未附设担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附利息。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认定已经给付的到底清偿的是哪项债务呢?清偿顺序不同,显然会影响利息的有无以及多少。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便发生清偿抵充顺序问题。由于抵充顺序问题,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会涉及第三人(如担保人)的利益,因而实践中争议颇大。为规范人民*在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必要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问题加以解释。本条规定参考了大陆法系各国的经验,在一定意义上说,本司法解释第20条、第21条关于清偿的抵充(法定抵充)填补了合同法合同履行方面的漏洞。
82条共计两款内容。第一款的详细解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得到了圆满补充说明。【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二款实际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一)到(三)约定的情况,也就是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那么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支付双倍工资情况吗?不属于,满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管单位签不签,事实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经法律认可。法律要求单位补签书面合同即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对员工的一种补偿。

6,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解释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本条中主要是指“能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例如企业聘请会计人员,要求有会计证,如果签了合同后会计证被吊销,就有可能导致 合同无法实现了。 你所说的企业搬迁和迁移应该属于同一件事,原则上不能算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分工司迁回总部,总部又在外省,如我们又不愿去工司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案例1]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规章 制度   [案例2] 规章 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如何适用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案例3] 如何建立与实施三方协商机制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案例4] 三方协议订立不等于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案例5]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享有知情权   [案例6]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能侵犯劳动者隐私权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案例7]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能要求劳动者交纳押金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8]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例9] 事实劳动关系中因工负伤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案例10] 劳动合同约定不明能否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11] 职工工作满10年但其间2次病假共计1年,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12] 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13]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案例14] 除特殊情况外,劳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时成立并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案例15]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 款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 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案例16] 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   第十九条 试用期   [案例17] 试用期有最长时间期限且不能多次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案例18]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19] 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 件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案例20] 员工在服务期内被违纪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案例21] 告知人事变动信息是否属于泄露商业秘密   [案例22] 不支付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条 款无效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案例23] 竞业限制的范围需要约定明确,防止含混不清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案例2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由劳 动者自缴”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   [案例25]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案例26] 劳动合同无效后用人单位仍应为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点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企法网 http://www.enterlaw.net/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吧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企业搬迁不属于;企业搬迁和企业迁移一样。
1:何谓客观,即主观意志不能改变的。比如,合同的履行人,有一方死亡等。 2:企业搬迁,不属于客观的因素,因为合同的履行客体还存在。 比如:A公司向B公司订购产品,双方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在D地交货,但是现在B公司搬迁到E。此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履行合同的客体仍然存在,B并没有构成违约。 3:至于企业搬迁与企业迁移的区别,从意思上讲,是同意词,但在法律上怎么界定,还要看对法律的解释。   至于二者对合同的影响要看,签约双方在合同上的约定,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 你所说的企业搬迁要区分不同情况,若仅是搬迁了个地点,并没有超出你目前所在的城市,那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若是搬迁到了外地(已离开了原在的城市),而且当初公司招聘你时也是针对目前的城市为工作地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到外地工作的内容。则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依据第40条第三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 2、 针对你所说的情况,企业搬迁和企业迁移应该是一样的,关键看是否超出了原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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