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粮食-1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依据国务院“-2管理条例”。-2流通外地管理规定,-2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是标准化和指导性粮食,为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1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1、 粮食局是干什么的State 粮食局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之一,是主管全国-2流通中央储备粮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管理的行政机关。国家粮食局的主要职责。1.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研究提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2流通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规划、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和动用;拟定全国-2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2、 粮食 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来了,2023年起施行12月2日,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2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粮食严格规范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公正文明执法,加强-2流通完善粮食。
3、 粮食 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为规范和引导-2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1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4、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 流通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食 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国务院的粮食。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2流通。财政、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2流通相关的工作。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五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粮食的收购许可证。
5、 粮食出入库管理制度粮食仓储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几点:1 .粮食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2.粮油储存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的粮油进行整理,使其符合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不食用进行分类储存。
粮油储存要计量准确,并做好计量凭证,做好储存记录;5、粮油包装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和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有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6.粮油储存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库、工作塔等储存设施内的粉尘,并按规定配置防尘设备,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6、福建省 粮食 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规范-2流通秩序和保证-。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2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工商、统计、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2流通相关的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和机构,配备人员,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2流通秩序。
7、 粮食 流通领域的管理规定,有哪些?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于2004年5月26日由国务院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经营活动(以下统称为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8、河北省 粮食 流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2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2流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2流通相关的工作。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五条常年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粮食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粮食的购买许可证。年收购量在5万公斤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9、湖南省实施《 粮食 流通 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粮食-1管理条例”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粮食-1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2流通。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价格、统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2流通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确保-2流通。
从事粮食加工、销售、仓储、运输、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粮食行政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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