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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嫁妆

彩礼送999

2,关于结婚彩礼和嫁妆的问题谢谢

解决方式如下:1、自己和男友拿出个几万做彩礼,不要给父母。结婚后直接带过去。2、彩礼走走过场,事后该还房贷还房贷,该干嘛干嘛。3、珍惜人,而不是钱财。年轻身体好,啃吃苦,肯努力,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你们两家计算成本的方式不同才会不出这种问题你家是以他家给彩礼为他家出的结婚成本计算的他家是把彩礼钱,房子钱,装修钱,以及结婚的酒席等等都算在内作为结婚成本的
让他给你父母张银行卡,说上面有88万,结婚的时候你带回来就行了。以后有人问你妈,你妈就说,人家给了88万彩礼。换位思考一下,不要只注重自己家的面子,女方家的面子是彩礼的话,那男方家的面子就是嫁妆了,你如果不想给嫁妆的话,彩礼也就算了吧。两个人过日子,量力而行是前提,千万不要因为这些事而争吵,伤感情的。

3,彩礼多和嫁妆多哪个更有面子

都多才算有面子,彩礼多嫁妆少,会让人觉得,你娘家压根拿你不重视,就是个摇钱树。如果彩礼少嫁妆多,会让人觉得你嫁不出去,倒贴男方
小曼,生活的好,爱人疼爱,每天幸福开心很重要。考虑到自己的情况,我从男方的彩礼考虑新家庭对我的态度;也会从嫁妆上参考爸妈的态度。我结婚的时候嫁妆是自己出的,彩礼也不多,现在心里会有一点点的难受。不过,反而觉得我们的新家庭是自己组建的,没人能说什么,自己是唯一的女主人,很开心。双方父母对我没有太多的家庭啰嗦
一样有面子,婚后过不好才真的没面子
彩礼是男方给女方的,嫁妆是女方给男方的,目标对象不同,怎么说哪个更有面子。而且现在很少有给嫁妆的了。彩礼倒是越要越高!
你好,既然已经结婚一年多了,那么你们的财产已经可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了,当然婚前赠与对方的财物原则上不用考虑了,但是女方带过来的财产财物都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4,彩礼和嫁妆是怎么样的

彩礼是男方给女方家东西,主要以现金或人民币为主。嫁妆是女方给男方家的东西,主要是家具、电器、床上用品等等。
你好,我是江苏无锡的,我们这边的习俗是:男方给彩礼,按你说的给6.6w;再看女方家的条件,如果经济条件不怎么好,那么会用这6.6w里面的一部分+女方父母为女儿结婚准备的钱去置办嫁妆,我想怎么着那6.6w还是会剩一大半的,这个剩下的钱就在结婚的时候带到男方家,属于你们小两口了;如果女方家条件不错的话,就会用自己父母的钱来置办嫁妆,男方的6.6w彩礼是不会用的,甚至还会再补一点,到总数8w什么的,再给小两口。。。嗯,按我妈的想法就是这样的,呵呵曾经见过一个女孩子由于家里条件不好,家里人把男方给的彩礼花得只剩一点,结果结婚的时候,她伤心的要死,因为这样会被男方家的亲戚看不起的。。。有些女方家长觉得男方给的彩礼越多在外人面前就越有面子,殊不知把彩礼全花完了,会被男方家看不起的,所以我觉得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还是女方家自己办嫁妆吧,怎么说一辈子就为了儿女,女儿结婚难道就拿不出钱。。。反正剩下的钱到最后还是给小两口的。。。

5,彩礼和嫁妆有什么区别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转

彩礼包括嫁妆,嫁妆是彩礼的一种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叫聘礼,女方给男方的彩礼就叫嫁妆
一、对于彩礼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因此,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支持: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二、对于嫁妆的规定对于陪送嫁妆,我国婚姻法认为此时赠与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2、在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3、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同所有。

6,法律如何规定彩礼和嫁妆

一、对于彩礼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因此,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支持: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二、对于嫁妆的规定对于陪送嫁妆,我国婚姻法认为此时赠与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2、在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3、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同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因为婚前给付从而导致了男方生活困难。离婚彩礼的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解释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结婚彩礼的性质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j 晴为基础,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我国给付彩礼的现象大多出现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及偏远地区,是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这种现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观念深人人心,结婚索要、给付彩礼的现象会逐渐消失。所以《解释(二)》未采纳所谓给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观点,并没有做出凡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即未结婚或离婚就应返还彩礼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确定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具体明确服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我们在具体理解和适用时,要严格掌握尺度,避免适用的扩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风俗给付原告彩礼礼金20000 元,由此导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难,符合《解释(二)》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判令原告返还彩礼是正确的。(二)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同样的道理,就收受该彩礼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如果发生纠纷,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由谁返还,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父母收受的,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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