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5-27 13:53:47
本文目录一览
1,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不能,行政强制措施由哪个行政机关执行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自己可以决定得了的,否则就是违法行政
2,行政复议权是不是行政职权
没有弄明白你说的行政复议权是什么概念。正常来说行政复议权是复议申请人拥有的提起复议的权利,他和行政职权没有什么关系啊??或者你说的是行政复议受理权或者管辖权?
3,行政职权的限制包含几个方面
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几个方面: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 行政地域管理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 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
4,行政职能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职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考察,从政府职责的领域看,有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职能等;从政府职责所起作用的属性看,有保卫功能、扶持功能、管理功能、服务功能等。也有学者从职能结构的角度,将政府职能区分为政治统治、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平衡四大职能。 从管理过程的角度看,政府管理的不同类型的公共事务又有管理功能的相似性,如决策性功能、执行性功能、控制性功能、辅助性功能等。在这里,我们主要从前两个角度加以考察,这样能够更好地理解政府扮演的社会角色。
5,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
这个是行政优先权的特征。行政优先权一般说来,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先行处置权。在法治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但是,在紧急情况下,*机关可以不受该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末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2.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3.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4.必须有法律根据。你说的是不是这个题目:.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其他车辆应给使用警报器和回转警灯的警车让道,这体现了行政主体享有( )A.行政职权 B.行政受益权C.行政优先权 D.行政强制权
6,行政职权一般依靠其来源可分为哪两大类
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 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 希望帮到你 望采纳 谢谢 加油~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固有职权指行政机关“先天应有”的职权,即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级别等因素所决定的,由宪法、法律和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设定的,决定该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特征的行政职权。授予职权指按照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的职能、分工和级别等因素本不应由其拥有,但由于客观需要等原因,根据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决定授予,由某一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以行政主体的身份拥有和行使的行政职权。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内容1、行政立法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特征1.法定性。任何一个组织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设定的。换言之,行政主体拥有或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否则便不能成立。2.公益性。行政职权的拥有与行使旨在谋求和保护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范围。3.专属性。行政职权的归属,在主体上具有专属性,也即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也只能代行行政职权。4.国家意志性。虽然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难免会掺入行政职权具体行使者某种程度的个人因素,但行政职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5.单方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而非双方行为(行政合同行为除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取决于自身判断,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6.强制性。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当事人的强制命令力量,也即可以通过行使行政职权迫使或禁止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实施某些活动。7.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还包含着法律上的职责要求,实际上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行政主体对其拥有的行政职权不得任意转让和放弃。8.优益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保障与物质保障。核心行政职权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礼仪是人际交往的润滑剂。无论是一般性的私人交往,还是工作中的人际交往,都需要遵循和符合一定的礼仪规范。礼仪能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在和谐、融洽的气氛中更富于成果。 在古代典籍中,“礼”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等级制度与其相适应的礼节,二是尊敬和礼貌,三是礼物。“仪”在古汉语中也有三层意思,一是指容貌与外表,二是指礼节和礼仪,三是指准则和法度。后来,“礼仪”一词进入英语,演变成“人际交往的通行证”。它有三层涵义,①指谦恭有礼的语言和举动;②指教养、规矩和礼节;③指仪式、典礼、习俗等。 从心里学的角度讲,人际交往之初,由于交往的双方相互之间还不十分了解,因此不和避免地会彼此产生某种戒备心里或距离感。如果交往双方在交往之初都能做到施之以礼,还之以礼,则可以消除交往双方的心理隔阂,拉近双方的距离。另外,每个人都有获得他人尊重的心理需求,而相互尊重又是良好人际交往的根本条件。注重交往礼仪,无疑会增加对方的好感,从而为今后的进一步交往奠定良好的基础。中国古代的跪拜礼、作揖礼,现代的握手、微笑礼以及西方人见面的拥抱礼、亲吻礼等,都是向对方表示友好的方式。见面礼是以后双方能否继续交往、建立友谊的关键。 礼仪是化解矛盾的、增强感情的催化剂。在现代社会,人际关系日益复杂。由于利益的冲突人际交往中发生一些矛盾和纷争是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纷争后,首先用发扬“礼让”的美德。如果不属于原则问题,当事双方应相互谦让以化解矛盾、平息事态。即便是原则问题,也应该以理服人、以礼感人。 另外,礼仪对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推动事业成功有重要作用。礼仪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 礼仪修养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短期就能实现的,而是靠后天的不懈努力和精心教化才逐渐形成的可以说,个人礼仪由文明的行为标准真正成为个人的一种自觉、自然地行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我们良好的礼仪修养的养成需要长期的知识积累、情操陶冶和不断实践。只有我们自身充分认识到礼仪的重要意义并愿意投入到礼仪的学习中,才能努力学习并主动实践,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自我监督的作用。要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学习礼仪,不是单纯的动作表演,姿态的你训练及语言的规范化,礼仪必须以个人良好素质为基础。 礼仪的基本原则一般有:遵守的原则,即自觉自愿地遵守礼仪,以礼仪去规范自己在交际活动中的一言一行;自律的原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自我要求、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对照、揍我反省。敬人的原则,即要敬人之心长存,出出不可失敬于人,所谓“礼者,敬认也。 ”掌握了敬人的原则就等于掌握了礼仪的灵魂。宽容的原则,即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不可斤斤计较、咄咄逼人。平等的原则,对交往的对象要一视同仁。 与人交际当中处处都有礼仪,如日常礼仪、仪容礼仪、服饰礼仪、体态礼仪、言谈礼仪、工作礼仪,求职礼仪等。例如,在会面礼仪,双方见面包括几个环节:称呼、彼此间介绍,行礼,交换名片的使用和交谈。即使是一个简单的称呼也有很多应该注意的地方。比如,得体的称呼能很好地传送出对别人的尊重和友善。在不同情况下,使用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交往对象人际间距离的不同。在人际交往中须根据交往对象、交往情景和交往目的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称呼。适当的人际距离不仅是礼貌修养的体现,同时也有助于社交中自我安全的保障。 礼仪既是人们行为的规范或模式,又是人际关系的润滑剂。交际中的礼仪不仅可以展现一个人的风度与魅力,还体现了一个人气质与文化素养,展现其精神面貌与道德水准。知礼懂礼,是一个人在人际交往中树立良好个人形象,建立融洽人际关系的必要前提和重要条件,也是个人融入社会的必修课程。
文章TAG:
行政 行政职权 职权 行政机关 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