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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普通程序后*的审理期限应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58条第三款的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为普通程序后*的审理期限应如何计算

2,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3,民事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4,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判期限各是怎样规定的

普通程序 公诉案件,1个月,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克延长一个月 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被告人没被羁押的,6个月。经*院长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审限从*受理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20天二审:一般上诉抗诉的案件在1个月内审结,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由最高院决定再审为3个月,最多6个月。

5,普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必须是三个月吗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6,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人民*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审理期限既不从06年12月4日开始计算,也不从07年2月1日开始计算,应当从你的案件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程序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对于你提起反诉,审理期限不受影响。《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所以,你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审理期限是否延长以及延长的规定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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