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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令87号招投标管理办法和ppp有关系吗

87号令第三条明确,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分别明确了二者的定义。所谓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所谓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所以仔细看是有关系的。
没有

财政部令87号招投标管理办法和ppp有关系吗

2,政府采购中定价采购小微企业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的解释:实践中,固定价格采购一般指事先不能确定货物或服务需求总量,按照固定单价和实际采购量结算的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因此,定价采购时,无法体现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但相关办法也未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建议:1、拿出一定份额,专门组织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这个是财库【2011】181号允许的。2、在招标文件中另行设置对中小企业的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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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87号文对建筑行业有何影响

没有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50号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贴现(十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1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100亿元。二、本期国债期限182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8.532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99%,2017年4月17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后至4月17日进行分销,4月19日起上市交易。三、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7年10月16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执行。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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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87号令的适用时间是按招标公告时间还是开标时间

财政部87号令施行的同时,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在87号令和18号令过渡期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相关活动,应当尽量按照87号令的规定执行。87号令施行前,招标投标活动已经确定的流程和规则,确实无法修改的,只能按照18号令规定执行(属于87号令施行前的操作),但应当向主管部门和参与各方进行说明。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这个全国实施时间是2013年7月份,这个新规对上海的影响是蛮大的。上海本来就每月可以考试,而且电算化成绩一直有效的。个人觉得上海在实施73号令的时候肯定会出一些衔接的办法,把这个电算化有效期的问题解决好,以及之前考过了2门,还差一门之类的。总之,大家不用太担心,最好的办法就是在7月份之前把这个会计上岗证搞定吧~~~~如果还有问题的话也可以搜索我的新浪微博@上海好会计 ,我会第一时间回复你的。也可以电话咨询我021-33621403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能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 糖蜜池、 室外游泳池 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 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 压缩空气、 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 升降机、 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部门的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作业 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揽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   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三年后应按规定征税。

6,有谁知道财税 2009 87号具体解释

解读财税[2009]87号: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及税务处理 对于财政性资金是否征企业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较多的,可能就是财政部门拨付的一些具有专项用途的拨款了,财税[2009]87号就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为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执行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一、财政性资金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性资金不仅仅是指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还包含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拨付的有关资金,而且,财政性资金也不仅限于税法所指的财政拨款,税法中所说的财政拨款只是财政性资金的一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财政性资金的概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二、财政性资金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税[2008]151号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 财税[2009]87号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定。该文件规定,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仅适用取得时间是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来源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此外,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注意事项]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财政性资金超过期限未支出的后续规定。企业将符合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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