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承担何种刑事及民事责任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1-25 17: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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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承担何种刑事及民事责任
首先他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父亲要是帮助他隐瞒事实或帮助逃跑.构成包庇罪.但不构成共同犯罪.要看当时受害人的伤势如何,如果伤并不是很重的话.因时间耽误错过治疗时机,可能是交通肇事逃逸致死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过也要看当时耽误的时间是不是很长.总之,这个情况很复杂...在这上面说得不清楚的.
2,车祸致人死亡怎么判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最终怎么判,需要根据事故责任和损害后果而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死亡一人,负事故次要或同等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种,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种,死亡两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第四种,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最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急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问题
1、接触就叫撞,法律上不用“刮”这个字。 2、如果对方确实也有违章行为,并且违章行为和事故有因果关系,对方也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如果不服可以申请上级交管部门复核。 赔偿不是最主要的,关键是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一定要据理力争。 3、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
4,交通肇事致使死亡要判多少年
依据楼主所述,司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交通管理规定,那么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驾驶人违规驾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我所见,如果楼主可以找到证人、证据证明当时的确受到众人提醒司机也已知晓发生交通肇事,依然不踩刹车将人撞死的,这已经从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只能是驾驶者出于过失的行为,可明知撞了人还不刹车那就是故意了!即使当时司机没有发现众人实在提醒自己,但是,开车撞到人或物一定是有感觉的,不肯刹车至少也是法条中所述“有其他恶劣情形”,岂能是两年刑罚就了事!
个人建议,楼主要搜集证据向*局关反映,注意交警对现场的勘测情形,撞人后有没有刹车是可以勘测的,提起公诉后无论肇事者是否有能力赔偿,也一定要要求赔偿,这是对他的惩罚,和他是否有能力无关,即使赔不起也并不代表可以不要求!坐牢了也要赔偿。如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请登录南粤交通事故咨询网,网址: http://www.ny122.com,哪里有专人咨询。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根据以上法律对司机判2年有期徒刑是适时的。你可以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抚养费、还有因此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等等。有些不能完全相信律师的。
5,交通肇事至人死亡在刑法上怎样判刑
当然可以自行调解不走法律途径,这是警察和*都一贯提倡的。只要你满足了死亡家属的要求就可以了,但是很多就是不能满足要求,有冲突,要求悬殊,才走上*的。这些应该跟你的工作没关系。在法律上说。有一点你没说清楚,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责任是怎么划分的。这个很重要,还是就近找个律师吧,有些事情因为一句话就会有很大改变的。请大家尊重这个问问 不要随便从别的地方复制法律条文什么的 提问者需要的及时正确的答案 你发那么多 有的不一定看懂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 主要看时候当事人的行为 即是否逃避法律追究 走刑事程序是不必避免,因为你的事故已经造成了一个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如果你是负事故主要以上的责任,那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了。民事方面可以调解,但是,问题是刑事是不不必避免,如果你们与死者家属调解得了的话,那对你的刑事量刑就有很大的好处。1,首先要看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责任的划分是怎么样的,若你是无责任的话,你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若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且死亡一人的,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期一般为3年以下.在实践中,若无其他恶劣情节,积极赔偿的,*大多都是判缓刑.
3,若被判刑的话,一般会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若仅仅是缓刑,一般单位不会开除.如果有驾驶证。也没有超速。属正常行史。不会有什么。在加上有关系。不会赔偿多少钱根据你说的情况,行人穿越马路也是有责任的,如果交警认定你不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话用不着判刑,如果交警认定你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话,也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即使负责任通点关系就行了,可以判缓期执行,不用进*。车辆不超速,不违章,不逃逸,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发生后,故意将受害人隐藏,或故意杀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车辆超速的,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车辆负主要责任的话,犯交通肇事罪,但有从轻处罚情节。
民事赔偿的话一般按照事故责任书分担责任。有交通强制保险的,现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责分担。
6,交通肇事致使人死亡怎样判罚
【标题】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 【颁布日期】 20001115 【实施日期】 20001121 【文号】 法释(2000)33号 【名称】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题注】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量刑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情节。下面是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可参考。《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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