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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B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应属违约。但在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的情况下,甲公司并未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加工合同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B公司还是应该先支付加工费,A公司也有义务发货。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A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改,可以得知A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乙公司有不安抗辩权和中止履行义务权。

但B公司不能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对方只能中止履行义务,中止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未在合同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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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的行为没有错。在李作出要约、王作出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由于李某在王某作出承诺前将鱼卖给了他人,李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2.南京。有特别规定的,以特别规定为准,没有特别规定的,以合同生效地为准。1.李是严格不合适的,因为没有承诺/李总是正确的,因为没有明确指出只属于王;2.成立于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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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承担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约定。实践中,违约可以确定也可以不确定,我个人的偏见不构成违约。2.因为没有书面约定,所以不允许。3.不是根据法定条件,而是只有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楼上的答案完全错了。1.买卖合同为允诺合同,故双方于15日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并生效,其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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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1)企业A传真了要约邀请;b企业报价是要约;企业对报价的回复就是承诺。(2)首先,甲、乙双方就要约、承诺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其次,虽然A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但最终没有签订,但B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A也没有异议。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3)乙可以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务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二个问题:(1)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乙方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甲方经营状况存在问题。(2)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交付给买受人;(3)乙方应承担责任,因为货物交付后所有权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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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说案例2。1.对第三方履行的合同关系。2.运输合同。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出发地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3.不,他们不是合同双方,没有合同权利。4.不能成立。承运人是刘选定的,应对承运人的过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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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在前进公司诉建华公司一案中,建华公司应承担责任;在内蒙古大成钢厂诉建华公司一案中,建华公司应承担责任。内蒙古大成钢铁厂和前进公司履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华公司承担。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是一个要约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合同是否成立是这起纠纷的一个关键点。

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建华只是联系内蒙发货,确认了合同关系。但是没有和前进联系解约。那么前进可以认为建华的行为是对合同的违约。所以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未来钢铁产品数量的任何变化都是新的报价。如果没有履行新的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新的合同关系就不会成立。那么建华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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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区农民赵家里有一个花瓶,是赵的爷爷留下的。李从别人那里得知赵有一只花瓶,便上门去买。赵不知道这只花瓶的真正价值,所以李以1.5万元买下了它。随后,李将花瓶送至某拍卖行拍卖,以11万元成交。赵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欺骗了自己。他通过多种渠道找到李,要求李归还花瓶。李某是自愿买卖花瓶,不存在欺骗行为,故拒绝了赵某的要求。

试分析:(1)赵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应该如何处理?答案:买卖合同一旦撤销,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赵有权要求李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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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负责,因为标的物转让前,卖方承担损失风险;小牛归甲方所有,因为产出来的果实归卖家所有;甲承担,因为奶牛归甲所有;本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丁有权利得到牛,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有效;租金可以在期限届满时支付;定金规则对双方都合适,也就是对双方都有效。(1)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过错为例外。过错责任主要包括:1 .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免费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仓储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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