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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事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的最简单的解释就是,音,意,行,这3个不能近似。

什么事近似商标

2,如何区分类似商标和近似商标

商标局有发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里面详细地对商品和服务做了分类,也是商标审查、商标申请的依据。有的商品我们觉得很近似,但在区分表里不近似,就认为不近似,以此为标准。

3,近似商标怎么去判断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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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就文字商标而言,一般需要结合音、形、义三个方面来考察。  图形商标则主要以外观为准。  一般说来,商标的音、形、义有一项近似即可判定两商标近似,但还需结合使用,以市场实际赋予三者的权重具体分析。  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不同,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的实际情况不同,音、形、义在混淆认定中所起的作用也会有相应的不同,例如视觉印象即商标的字形通常起主要作用,但在电话订购或电视直销等购物方式中,听觉则可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在有的情况下,含义却可能改变商标近似与否的认定。  因此,一般都需要整体加以认定,当然,音、形、义中有一项特别突出的,也可以给予特别考虑。至于两个以上词汇组成的复合商标,同样应当整体认定,但也不排除其中特别显著的部分可能造成的混淆。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判断近似商标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问题了。 4、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5,近似商标判断标准有哪些怎样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赛贝知识产权为您解答商标近似的判断方法:1、 文字商标的文字相同,但读音和含义不同,两商标应认定为近似商标。2、 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有其可能标准,这个标准是两个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流通时,是否会容易使消费者或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3、 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形相近的,两商标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4、 两文字商标仅进行简繁体字互换的,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5、 两文字商标仅进行异体字互换的,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6、 两中文商标互为逆序排列,且无确定识别方向的,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7、 两商标属同种文字,且含义相同,指向同一事物的,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8、 一种文字的商标以另外一种文字来表述,但两者含义有改变的,两商标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9、 读音相同或相近,且字形相近的商标,就认定为相近似商标。10、 在原商标中增加、改变或删除若干文字,如增加、改变或删除的文字是一些副词、虚词,且增加、改变或删除这些文字后,并改变原商标含义的,两商标属相近似商标。11、 外文商标,字母大部分相同的,如无明确含义,一般认定为相近似商标;如有明确的含义,则一般不认定为相近似的商标。
近似商标的认定,以是否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对于文字商标,主要对比字形和字音的近似程度,而不是字义。 对于图形商标,主要是从整体观察两者的视觉效果,判定其相似程度。 对于文字和图形相结合的商标,可采取先局部再整体的方法,观察文字和图形何者处于显要部位,消费者最易识别,确定两者是否相似,再从整体观察文字与图形结合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6,近似商标是如何定义的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近似商标含义是指: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相似。  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问题了。  4、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1) 一般购买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够分辨的原则。 购买人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某种牌号的商品时,总是以他对某种商标的记忆或这种商标在他头脑中留下的印象为依据的,而这种记忆和印象是不精确的,或者说是模糊的,购买人通常记住的仅仅是商标的某些特征。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购买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能分辨,即为相似商标。例如家庭日用品的各种商标是否相似,应以家庭主归在购买商品时,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否分辨为标准。法国判例就以此为认定商标相似的标准。所谓一般购买人应是最终消费者,不应包括中间商和具有特别嗜好的鉴赏家,因为后者具有专门经验,而且在购买时会对商标给予特别的注意,一般不会因商标相似而发生混淆。美国、加拿大,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士等国也都采用此原则。 (2) 总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的原则。 两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就商标的总体加以观察,这一原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在法国这一原则适用了各类商品,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其联合商标,例如monorpix与menuprix、thermor与thermax均被认定是近似的。 德国对商标相似的判断也采用总体观察原则,但在判例上将商标效力分成强者与弱者,凡文字商标较短,消费者易于记忆与辨认,对其相似与否进行总体观察时采用较宽的认定标准:反之如商标是由两个以上文字构成,则除总体观察外,还要就各个文字分别观察。对于观念商标(包括智慧性商标),德国*也对其中观念近似的加以禁止,如对均附有两个咖啡壶图案的“你和我”(du und lch)与“他和她”(er & sie)两商标,就作了如是的处理。 比利时对于观念近似的商标也不予允许,例如对“东京珍珠”(perle du tokyo)与“日本珍珠”(perle du japan),即视为观念近似。 日本在案例上也是从总体上加以观察,例如对标章全部用大写子母的商标acontinental”与标章文字相同但只有开头字母为大写其余均为小写的商标“continental”,视为近似。 (3) 隔离观察原则 辨别商标是否相似,并非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加以对比,而是隔离观察。隔离观察使商标的标记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义变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烈意义的一种附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购买人容易误认。特别是当商标的一部分与其余部分没有密切联系时,经常运用进行隔离观察以判断商标相似是否存在。 各国商标管理机构对相同商标,相似商标和与之相关的商品相同、商品相似审查比较严格,往往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将有代表性的、疑难案例另行立档,汇编成册。这些案例形成不成文法律,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商标相同和相似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依据对商标的名称、读音、外观、意义等几个方面的审查。现在很多人知道coke是可口可乐的简称及另一种商标形式,但在笫一次世界大战前,coke曾是美国可柯公司的专用商标。该公司曾用这个商标生产出售一种与可口可乐十分相似的软饮料,在饮料市场上,它曾是可口可乐公司的竞争对手。可口可乐公司向*控告可柯公司违反商标法,侵犯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利益。1920年,美国最高*裁定:coke商标与coco--cola相似,商品相似,应归可口可乐公司专用。可柯公司被迫接收这一判决,放弃了这个商标及这种饮料的生产,从此 coke商标转归可口可乐公司所有,成为coco—cola的另一种称谓。 中国品牌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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