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设立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理由

参看下文http://www.fatianxia.com/paper/13585/

2,婚姻纠纷中可以要求对方家务补偿吗

家务补偿挺好的,不过要把握分寸,不能太过了,太过就伤感情啦。
没有
不知道
看婚姻事业财运

婚姻纠纷中可以要求对方家务补偿吗

3,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是叫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还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40条的规定是婚姻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不一样的,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夫妻财产制。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没听说过。。。司法考试就是这么考的,这是法律依据,不是论文依据。

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是叫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还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4,男性做家务如何赔偿

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分,当然婚前有约定的从约定。有过错方应当少分。共同财产参照下面婚姻法条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觉得做家务不是男人做的,是女人做的,有点大男子主义。

5,离婚答辩状中对家务补偿应该怎么写

首先,答辩状是被告、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其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只要能够对起诉方的起诉提出质疑,并且表达自己的合理辩解即可。  但是同时,在双方离婚时提出所谓的家务补偿,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也不会获得*的支持,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凡是涉及补偿的,必须是有一方是存在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你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但是你记住,你写是答辩状不是诉状,你的答辩状内所有诉求的内容,都会被无视,如果要求补偿,提起反诉。cn#BfaBVaaQpB |来自:手机知道 | 二级 采纳率36%应该写成因结婚而失去了工作在家里,在家里做全职太太保证家庭的生活。这种写法,就是法盲给你支招了。
找律师才对,要专业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应该写成因结婚而失去了工作在家里,在家里做全职太太保证家庭的生活。

6,新婚姻法第四十条怎么样申请补偿

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要对应自己的情况,提出合理的要求。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释义】 本条是对分别财产制下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的规定。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同时也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另一方,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保证了双方独立的财产权,但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低于男性,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自己发展机会的往往是女性,家务劳动又不计报酬,在离婚时如果不将这部分家务劳动给予补偿,对广大妇女的利益是不利的。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一个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得到优先适用,*不得不论财产的性质而一律均等分割。 所以你要以事实实际情况当地生活水准为要求支付一定的补偿。最好还是能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律师协商解决,最后才采取法律措施。
《婚姻法》对离婚时需承担损害赔偿是有严格规定的,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大病显然不在此列,无法主张赔偿。但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的规定,请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文章TAG:家务  补偿  设立  家务劳动  家务补偿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