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第一、被判处死缓的累犯;第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第三、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人民*依照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有必要对犯有暴力性犯罪等重罪的犯罪分子予以限制减刑,坚持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

2,服刑人员减刑标准

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   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制止。(2)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在*内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告发或者获知他人在*外有重大犯罪活动的线索而予以揭发。(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即受刑人学有专长,在服刑期间认真钻研科学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要技术革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即犯罪人在他人的人身遭受严重危险的情况下,奋不顾身,抢救他人。(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即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的紧要关头,受刑人积极投入救灾抢险,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这是一个空白规定,以容纳前五项所未能包括之事项。只有与前五项情形相当者,才能视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而应当减刑。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

3,减刑是怎样规定的

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条件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对罪犯减刑一次或者几次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罪犯减刑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审核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减刑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4,我国的刑法减刑有些什么要求

刑法减刑条件有以下几种: 1: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 2:有自首情节 3:有立功表现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就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四种: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聋哑人。4:盲人。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5,在*服刑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减刑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具体规定如下 :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没有立功,没有关系,无期徒刑至少都是要坐15年的,lz你可以自己算一算,立功减刑和关系减刑就不说了,我说说常规减刑,每两年一次,分够了就肯定能减(这个分是平时出工得的表现分,每个省要求的分不一样),这个减刑一般是减3个月到1年,所以lz自己都能算出来了,而无期徒刑在没立功的情况下,两年后的减刑是肯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的

6,犯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1)对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例如,在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这种附加刑的减轻,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对于缓刑考验期限的缩短,虽然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   减刑分为两种:   (1)可以减刑: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可以裁定减刑。   实质条件:   (一)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有立功表现的。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 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应当减刑。   实质条件: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1、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减刑。   2、无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后,才可以减刑;较长的有期徒刑,在服刑1年6个月以后,才可以减刑。   3、就应当减刑而言,发现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就可以减刑。   4、可以多次减刑,只是每一次减刑的限度,均应以原判决的刑罚为标准计算,而不能以前一次减刑后的刑期为标准进行计算。   5、对于较长的有期徒刑而言,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1年以上为宜;对于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言,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应相应缩短。但对于应当减刑的,则不应有间隔期限的限制。   减刑程序: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级人民*在没有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减刑;执行机关本身也不能直接减刑。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3、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误,经再审后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楼上是在说书吗?能不能正点实在的。 犯人想减刑,老百姓的话说:拿钱就能减,钱给谁?没判的时候可以给法官,判完可以给*,减刑的理由:立功表现。 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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