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11-16 15:22:16
本文目录一览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应当遵循《劳动争议解决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2,我国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
A. 工会代表参与的原则B. 先行调解的原则C. 一次裁决的原则D.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应当遵循《劳动争议解决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3,劳动仲裁问题
朋友你好!一年时间是时效但并不是绝对的!!另外即使你仲裁了公司是不能因此开除你的,否则要承担赔偿!!!
3种情形下劳动仲裁时效期间计算可不受1年时间限制。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3种情形下,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1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第三章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四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四十七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第四十九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成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一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注:本规则已于二oo九年一月一日废止。新规则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文章TAG: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