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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比如你被刑讯逼供而做了虚假供术或他们用变相的刑逼比如不让睡不让你吃等方法逼你有犯罪的供术要被排除!还有就是必需要在看守所讯问室审讯!不然不合法!还有必需录音或录相不能乱册除,不然证据不合法!
我们国家认为毒树之果是可以吃的 比如刑讯逼供取得的线索嫌疑人家中有凶器 然后搜查果真有 是可以用的 所以一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的是言辞证据 实物证据不排除

2,如何更有效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刑讯逼供一直是冤案的重要原因,它的危害并不仅仅是遭受暴力时身体所承受的痛苦,更大的危害在于被取证之后可能要承受的罪名和牢狱之灾。以往,对刑讯逼供的处罚,只能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而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地位不对等、司法人员有所偏袒的情况下,遭受刑讯的嫌疑人很难证实“自己被刑讯”这个事实。要想更有效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要注意: 1、提出申请的时机:在签收《起诉书》或开庭审理时; 2、提出申请的内容: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内容; 3、找个好律师:在他会见你的时候,你就把自己被刑讯这事告诉他,把可供调查的线索告诉他,让他去进行调查,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内容,这一程序最大的优势在于,不需要嫌疑人证明“被刑讯”这个事实,只需要证明“可能存在刑讯”。这就大大减弱了遭受刑讯的人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他们不需要提出确切的依据来证明一个事实,只需要提出可供调查的线索来证明一种可能。

3,关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原发布者:龙源期刊网【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对刑事诉讼规律认识的提高,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从立法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刚刚确立,与国外先进法律制度相比,存在着诸多不足。本论文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对非法证据的概念、类别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然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并概述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非法证据;概念;价值;对策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一)非法证据的概念我国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归结起来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和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式而取得的证据。(二)非法证据的类别1.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的言词证据是借助刑讯逼供还有威胁、利诱、欺骗等各种非法途径破坏犯罪嫌疑人各项正当权益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3]

4,非法证据排除适用诉讼中的什么阶段

您好,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提出的时间,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动议。以下为排除非法证据的流程: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可以参见《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6,庭前会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该类证据大致可分为两类:(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非法实物证据,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对于该类证据,如果存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人民*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2、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4、人民*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5、人民*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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