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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有什么职责管理人是由谁当的

【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根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因此选项D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
一、什么是企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三、破产管理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2,什么是企业破产管理人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4、破产财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一、什么是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三、破产管理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3,什么是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此外,《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什么是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三、破产管理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什么是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4,什么是破产管理人其职权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通常是*指定的律所或者会计所,从清算组那交接过来,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管理、处置。 我现在的工作就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由于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及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各国破产法都赋予了管理人以充分的职责与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具体职权如下: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失去对其管理与处分权,应由管理人接收。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即使管理人所接收的财产中有属于取回权的标的物,取回权人也必须经管理人才能行使权利。对管理人接收财产及簿册的权利,债务人有移交的义务,违反此义务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当债务人拒绝交付财产及有关财产的簿册时,管理人可以直接凭*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及任职书,向*请求强制执行。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时,有权询问债务人、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员,并就相关事宜开展调查,最终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等对管理人的询问有如实陈述与回答的义务。债务人违反此义务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债务人财产的收集、清理、核对,是管理人掌握债务人财产真实状况的重要手段,虽然在破产程序开始的裁定前,也令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等。但债务人所提交的以上文件同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一般会有出入,仅凭债务人提供的文件,难以辨明债务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因此管理人必须收集、清理、核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后,应制成财产目录表。关于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审计是否是管理人的必经程序,目前尚有争议。注册会计师普遍赞同此一程序,但从法律角度看,应注意破产程序不应增加债权人的负担,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之一是诸如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聘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接受第三人交付和给付等。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也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职责。财产的管理,即对财产的保全,其目的在于防止财产被侵害或发生意外的损失。为保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4、撤销权的行使和抵销权、取回权的承认撤销权是指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所为的减少财产或其他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请求*予以撤销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权益收归破产财产的权利。第32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有权要求予以抵销的权利。与一般民法上的抵销权不同的是,管理人一般不能主动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但债权人欲主张抵销时,应由管理人为之。取回权是指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很有可能把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也归入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所占有的他人财产,并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而应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5、营业决定权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管理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法律均赋予管理人以经营管理权,该项职责主要在重整程序中适用。破产法第76条中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该章中管理人主要履行监督的职责,但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如不能自行管理财产,管理人即接管并参与营业活动。第78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6、诉讼权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破产程序开始后,与债务人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均应中止,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放弃权利或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妥协。当管理人被选任后,诉讼与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由管理人继受。除此之外,在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若发生关于债务人的财产或对债务人的债权发生争议时,管理人可以主动提起诉讼。7、召集债权人会议请求权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职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法定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任意召开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根据实际需要由管理人请求或*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指出,管理人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应由*批准。8、拟定和提出破产分配方案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等事宜,破产法第12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适当时准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卖破产财产。9、接受并处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第52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5,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权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由于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及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各国破产法都赋予了管理人以充分的职责与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具体职权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失去对其管理与处分权,应由管理人接收。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即使管理人所接收的财产中有属于取回权的标的物,取回权人也必须经管理人才能行使权利。对管理人接收财产及簿册的权利,债务人有移交的义务,违反此义务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债务人拒绝交付财产及有关财产的簿册时,管理人可以直接凭*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及任职书,向*请求强制执行。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时,有权询问债务人、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员,并就相关事宜开展调查,最终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等对管理人的询问有如实陈述与回答的义务。债务人违反此义务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债务人财产的收集、清理、核对,是管理人掌握债务人财产真实状况的重要手段,虽然在破产程序开始的裁定前,也令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等。但债务人所提交的以上文件同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一般会有出入,仅凭债务人提供的文件,难以辨明债务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因此管理人必须收集、清理、核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后,应制成财产目录表。  关于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审计是否是管理人的必经程序,目前尚有争议。注册会计师普遍赞同此一程序,但从法律角度看,应注意破产程序不应增加债权人的负担,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之一是诸如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聘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接受第三人交付和给付等。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也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职责。财产的管理,即对财产的保全,其目的在于防止财产被侵害或发生意外的损失。为保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  4、撤销权的行使和抵销权、取回权的承认  撤销权是指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所为的减少财产或其他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请求*予以撤销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权益收归破产财产的权利。第32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有权要求予以抵销的权利。与一般民法上的抵销权不同的是,管理人一般不能主动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但债权人欲主张抵销时,应由管理人为之。  取回权是指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很有可能把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也归入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所占有的他人财产,并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而应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  5、营业决定权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管理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法律均赋予管理人以经营管理权,该项职责主要在重整程序中适用。破产法第76条中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该章中管理人主要履行监督的职责,但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如不能自行管理财产,管理人即接管并参与营业活动。第78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6、诉讼权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开始后,与债务人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均应中止,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放弃权利或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妥协。当管理人被选任后,诉讼与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由管理人继受。除此之外,在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若发生关于债务人的财产或对债务人的债权发生争议时,管理人可以主动提起诉讼。  7、召集债权人会议请求权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职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法定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任意召开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根据实际需要由管理人请求或*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指出,管理人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应由*批准。  8、拟定和提出破产分配方案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等事宜,破产法第12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适当时准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卖破产财产。  9、接受并处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第52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破产障碍又称破产障碍事由,是指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在达到破产界限后,因符合法律特别规定而免于破产宣告的诸情形。例如:在债务人系股份公司时,已开始特别清算程序或更生、重整程序等。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视为破产障碍: 1、国有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

6,什么是破产管理人

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2004年6月《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同时也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具体条款是第十章“法律责任”中第157条和第161条,其中对破产管理人索取、收受贿赂行为,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草案规定看:我国破产管理人犯罪行为种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际立法趋势和美国刑法有关规定,不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破产管理人的犯罪行为局限在收受贿赂方面,而是拓展到对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之便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行为。这说明,草案对破产管理人性质的定位不仅仅是善良管理人,而是作为对破产财产的受托人,要对破产财产尽到忠实和勤勉的管理义务,一旦违反此种义务,造成破产财产损失或其他破产财产利益相关人损失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包括民事和刑事责任。但是,2006年正式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却没有草案详细具体,只是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131条总括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规定是对于所有破产程序中违法行为者而言。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说明,针对所有破产犯罪采用的立法例是在刑法典中予以规定,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刑事犯罪及刑事责任有待于我国《刑法》进一步修订。*强制措施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行为受到*和债权人会议及其他监督人的监督,在这些监督中当属*的监督最为有效和直接。*有效的监督手段就是法律赋予*在破产程序中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一权力的行使一般是通过破产债权人会议和监督人的申请,由*作出决定或者*依照职权直接作出决定,要求在破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瑕疵的破产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强制或促进破产管理人忠实、谨慎、迅速、高效地履行职责。*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警告、训诫、拘传、拘留和罚款等。破产管理人违反程序的行为多种多样,取决于各国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义务行为的规定,例如,未经许可辞去职务行为,没有及时向*提供有关报告行为,所取得报酬是不合理的行为,没有经过债权人会议确定就进行的行为,处分财产行为是否超过权限行为,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行为,不接受监督、不向监督人提交有关财务报表行为,违反了保密义务行为,制作分配方案不合理行为等,这些行为都直接关系到破产管理人是否正当合法地履行了义务。纪律或行政处罚破产管理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提供专门服务的行业人员,各国破产管理人一般都隶属于其自律性的专业协会,例如直接属于破产管理人协会、律师协会或会计协会等,有的甚至还要受到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也要受到其行业协会或行政部门的约束,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破产法有规定,如果破产管理人行为违反了行业规定或行政管理规定,同样也要受到行规纪律约束或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行业协会纪律处分包括几种形式:警告、记过、罚款、暂停执业、取消资格等。这些决定应由行业协会作出,债权人会议、监督人、*、债务人都可以向协会机构提出纪律处分建议,并可对行业协会决定实施监督权。行政处罚是具有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破产管理人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行政处罚应按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并按一定程序予以处罚。对破产管理人的行政处罚要比行业协会的纪律处罚严重得多,所以,它一般针对破产管理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后果较为严重。对破产管理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照、取消资格等。我国破产法确立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后,也应当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监督。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例:  1、由*选任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一方式)。*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提出异议。这一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  2、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  这以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为代表。在这些国家破产宣告后,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任出来前或债权人会议一直未选任出破产管理人两种情况下,由*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这一方式反映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基本功能要求,“彻底贯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精神”。但这一方式的不利之处是效率低,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会议选不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3、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  这以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为代表,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   我国破产立法究竟应采用何种方式?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首先,从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来看。在英美法系破产管理人为受托人,在大陆法系则无定论,理论上可归为代理说、职务说和代表说三类观点。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完整。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接受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不是任何一方的利益的代表,当然,也不是债权人利益的代表。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可说是一项较独立的工作。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采取*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由于破产程序是在*主持下进行的法律程序,由*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理论上并无不妥,在实践中能及时产生管理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其次,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例,要考虑该国的自身利益、价值取向、立法精神和目的、法律体系及其相关辅助制度、法律传统等因素即要从本国国情出发。破产管理人制度也不例外。考虑到我国诉讼结构形式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影响较深,具有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一般特点,破产管理人阶层尚处于发育阶段;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也处于发展阶段,各种相关的辅助机制,保障制度还十分欠缺,在公正与效率的较量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正仍将是主导。所以,由*选任破产管理人是适当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破产法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如果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债权人会议不能予以有效的监督,这与破产法基本功能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选任管理人后,如有正当理由,可经有表决权债权总额一定比例的债权人表决通过,向*申请更换管理人。
就是专门为申请破产的人办理相关手续等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指破产宣告后,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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