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何评价 合同法第50条和民法通则第65条?

我给你一个基本思路,就是民法相对于“动态物权”侧重于保护“静态物权”,所以没有明确规定在越权代理和一些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具体而言,《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体现了法律行为、私法自治与强制性法规之间的平衡;第三段讲的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内部协议与第三人的关系。总的方向是内部协议不得反对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但该款的规定仍然是从“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来讨论,没有以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为基点。可以说,我国民法对取得财产的保护重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相应的第合同法 50条从交易安全的立场做出了全新的表述,确定了第三人的合理信赖的完全支配地位,第三人的信赖起到了修正合同效力的作用,但该条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过度。未能从民法上区分过错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同程度的损失,与民法上的无权代理制度相比,这一规定更像是商法上的表见合伙或隐名代理制度。可以说合同法第50条是在用商事规则清理民商领域,这似乎有点矫枉过正,也可以说是我国民商事一体化的体现。

5、 合同法 案例分析题

1。马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付金钱的,在收受金钱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畜牧站。因此,将奶牛从畜牧站运至马某牛场的义务应由马某承担。2.马要求免除不可抗力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不能同时应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的条款。”因此,违约金和定金的责任不能同时适用。

6、 合同法 案例分析

你好!如果不成立,乙公司属于恶意协商,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订立合同。”此外,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接受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乙公司“传真已收到”的回复没有表示同意要约,不是承诺,故5日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函、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B公司10号做了承诺,但要求签合同,所以当天合同不成立。B公司15日拒绝签约,所以15日合同不成立。恶意协商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B公司对A公司的要约反悔,构成恶意协商,A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7、 合同法 案例分析求详解

1,质押担保,保证担保。2.甲与乙达成协议,延长还款期限,增加担保人丙的责任,对丙无效..合同中规定,担保人的责任将持续到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此约定视为不明确,推定为2年,即主债务到期之日起2年。3.如果D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质押的实现是以转移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的。

8、 合同法 案例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答:(1)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中,张与李恶意串通,侵害了黄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2)要求李归还电脑。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3)首先,协商归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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