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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做作业。在小张的案例中,(1)商场的以下几点是违法的:第一,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是违法的,因为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第二,因为小张怀孕而解除合同是违法的,因为女职工怀孕期间是不允许解除合同的。(2)协商不成,提交劳动仲裁。支持公司赔偿损失,但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员工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劳动。以金为例:(1)本案属于劳动 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2)金某虽未与广告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金某在广告公司工作,公司按月向其支付报酬,故形成了劳动的事实关系。(3)与普通员工不同,他被辞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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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是正确的,法院将维持其裁决。她的工资应该是按照2007年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也就是月工资标准,双薪两个月(2008年2月和3月),补偿标准两个月。她已经在这个雇主那里工作两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依法订立并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起计算。

新《 劳动合同法》下的 劳动 争议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解、典型 案例剖析...

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已有的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支付月工资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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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很多问题,有些不是三言两语能解释清楚的。以下根据你的问题序号可以简单解释的一些问题的回答:劳动关系终止:3。评估需要制定一个全面的计划。应明确规定评估的目的、对象、内容、标准和后果。To 劳动提前进行与考核相关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记录可作为证据),给予合理的实践时间,然后安排考核。

4.末位淘汰需要制定合理的判断标准,末位不代表绝对最差。比如某企业有三个业务员,企业约定月销量必须达到10万,而A的销量是15万,B是13万,C是12万,那么三个业务员都是合格的,但是C会按照末位淘汰制被淘汰,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4、您好,我想问下关于 劳动 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的 案例。

这种网上搜索丰富。原告:张,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XXX区XXX街2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37岁,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女,北京某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男,40岁,张,女,北京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张诉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辞退劳动 争议,经我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到今年7月11日,我工作了3年零1个月。从1998年1月25日到2000年1月25日,我连续签了两年的合同。1998年7月,公司让我把档案转到正式员工。今年7月11日,人事部的张经理找到我说:“公司人事有变动。通知你,你在公司的工作今天结束,给你重疾和养老保险,到7月底。5%和10%的绩效扣款,我和薛副职给你争取。”我说:“我是正式工。辞职要提前30天通知我,公司要按合同给我赔偿。”

5、 劳动法 案例分析

[因承包合同发生工伤]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承包单位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1995]11号规定,私人承包单位负责人是发包单位职工,属于合法承包单位的,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私人承包商负责人与用人单位无关系劳动仅签订经济合同的,经济合同中对工伤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执行;经济合同对工伤没有约定的,由其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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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的经济形势,如果公司不裁员,只能最大程度的带薪停工(但至少支付当地最低工资的80%);任何拖欠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这一要求,员工可以与劳动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至于企业提成奖励,有两种情况:1。劳动中明确规定奖励的,不违反,按约定执行;2.这个奖励只是公司政策,公司有权废除。公司违约,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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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时,采纳了检察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抗诉理由,撤销原生效判决,发回重审。据了解,该案是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检察院探索建立党委执法监督和检察法律监督贯通机制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交办给区检察院的第一起监督衔接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法官担任;庭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庭长或庭长担任。

8、 劳动报酬 争议 案例

1、劳动报酬应为劳动双方与公司协商。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更改为4200元,不合法,2.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劳动,相应双方重新确立关系劳动,降低工资标准。如果你不同意,你可以不签字,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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