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受什么法律规范,聘用合同法律保护依据与途径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2-14 08:36:32
1,聘用合同法律保护依据与途径
劳动合同法··刚颁布的
可以找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有你们单位的工会聘用合同属于劳动性质合同的一种,它应该受到《劳动法》、《合同法》、《民法》等一系列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的保护。
保护途径一般是经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聘用合同跟一般的劳动合同是一样的,同样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2,雇佣合同的相关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聘用合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本吗
私人雇佣合同,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是在双方真实意愿下,签订的,那该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一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签字确认的,并且是一式两份,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法律法规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4,我国有哪些法律规定涉及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以劳动合同法为基准。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雇佣关系的关系要素包括: 1、主体。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2、内容。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3、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包括;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如果涉及到雇佣中的人身损害,则需参照侵权责任法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与之而言,我国以劳动合同法为基准
5,雇主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雇主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1、雇工在执行职务中所受到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雇工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第三人致雇工损害,雇主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扩展资料雇主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为:1、人身关系的从属性。即致害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其意志和行为受雇主的约束和支配。2、义务主体的分离性。一般侵权责任的侵害人与责任人为同一主体,但雇主责任的责任人并非侵害人。责任人和侵害人相分离,只是基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特的法律关系,才由雇主对外承担责任。3、经济利益的关联性。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利益,雇主是这种利益的享有者。雇员虽然按约定取得了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种报酬少于其创造的经济价值。4、雇主与雇员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是雇员直接造成的,但雇主对雇员选任不当,疏于管理、监督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责任是指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直接的雇佣关系,即只有雇主才有解雇该雇员的权利,雇员有听从雇主的管理从事业务工作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均通过书面形式的雇佣或劳动合同来进行规范。下列情况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1)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2)雇主提供的是不称职的管理人员。(3)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工种未提供相应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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