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宜耕种的土地类型分散,增产潜力大,后备资源多。林业资源发展潜力巨大。资源型城市是以区域内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自然土地)。资源型城市的产生和发展与资源开发密切相关。根据资源开发和城市形成的先后顺序,资源型城市的形成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先矿后城”,即城市的出现完全是因为资源开采。
5、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活动,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活动。本条例所称扶贫开发,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投入、项目支持和技术服务,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扶贫开发工作,协调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业扶贫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规划。
6、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保证国家财务制度的执行,保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和监督管理;其日常业务由各级农牧业管理部门及其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负责。
7、西藏自治区 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升农牧区供水保障水平,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农牧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与农牧区供水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供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管护结合、规范管理、安全卫生、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区供水的领导,将农牧区供水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资金投入机制,将农牧区供水工程纳入供水工程。
8、 农牧区分界线农牧分界线是划分农业区和牧区的地理界线。我国农牧区的一般地理分界线是从东北向西南,即阴山山脉(除河套平原外)鄂尔多斯高原东缘、祁连山(除河西走廊外)东缘和青藏高原东缘,这条线的东南部从农牧交错带逐渐过渡到向以农或农区,这条线的西北部从农牧交错带逐渐过渡到牧区或纯牧区。这条线的两边是农牧交错的过渡带,也就是半农半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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