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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见代表是否仅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法人的职能部门以法人名义

应该是的,公司章印代表法人,它据有为法律凭证。也符有法律责任。
应该不能吧。

表见代表是否仅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法人的职能部门以法人名义

2,表见代理的具体表现形式

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很多,而表见代理的形态也是不一而足。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通常,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类型:(一)授权表示型;(二)权限逾越型;(三)权限延续型。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代表的行为虽然超越了法人的代表权限,但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外观相信其有代表法人之权而与之从事交易行为,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它与表见代理中的超权代理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一定是法人代表,而表见代理是普通的代理人的越权行为。

表见代理的具体表现形式

3,合同法中名词解释表见代表什么意思

表面现象,是对方有能力相信其代理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某个人的代理人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名词解释表见代表什么意思

4,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独立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5,民法上的表见代理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始自动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当然这里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带来的损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偿。
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交易安全,法律规定改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因表见代理给本人造成的损害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合同法49、50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及表见代表行为,是确定有效的行为,不同于47、48条的效力待定合同。此时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的直接后果就是表见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代理人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被代理人可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产生与代理一样的效力,之后被代理人可以追认,也可以向代理人实施追偿权
你好!表见代理的直接后果就是表见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代理人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被代理人可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6,合同法第五十条是表见代理还是表见代表

《合同法》第五十条 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条是对因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对待此类合同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可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一般说来,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因此,他们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条是关于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力的问题。《合同法》第五十条是关于表见代表的规定,第四十九条才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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