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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税法请教各位增值纳税法规的全称是什么比如个

增值纳税法规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税法请教各位增值纳税法规的全称是什么比如个

2,增值税 税法的知识点

含税价税合计与不含税金额、税额分清,确定收入时间
该问题关键是第3小题没交代明白,在广告样品市场没有同类价格的情况下,应该按企业的销售毛利率确定销售价格,从答案看,该商品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加了10%作为售价,即计税价格为11万元。 100x17%+5/(1+17%)x17%+14.04/(1+17%)x17%+11x17%=21.64

增值税 税法的知识点

3,税法增值税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本例中外购建筑材料是直接用于装修公司办公楼的,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材料成本。
企业用来生产经营的材料购进时做进项税额,但一种情况就是本来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后来改变用途,做为在建工程建设,那么就要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为在建工程建设,购进的材料,直接把进项税额做为材料成本管理

税法增值税

4,增值税法新规定有哪些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6] 特殊规定:(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9]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四)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下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开么、

5,税法增值税

1.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93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税(销项) 136 主营业务收入 800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税(进项) 10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4(根据增值税新条例,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 借:原材料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2.6(13%) 贷:银行存款等 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0.48(6%) 贷:银行存款等 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 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0.9 贷:银行存款等 因此当月应交税金=118.02 2. 这样写分录太累了,我直接给你计算吧 因为能抵扣,肯定是一般纳税人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适用13%低税率,因此 应纳税额=690000/1.13*0.13=183185.88 其他销售应纳税额=(4880000-690000)/1.17*0.17=608803.42 进项=937000 退回税额=149600,看是否开具红字发票,从销项中转出 则本月应纳增值税=608803.42+183185.8-937000-149600=-294610.78 即留抵额 下面两题明天再写

6,什么是增值税

第一部分  实体法 第一章 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余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然而,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因此。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这种计算办法同样体现了对新增价值征税的原则。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一)、(二)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的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2)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详见本章第七节二、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详见本章第七节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3.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 (1)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是一种扭转税,只对增值部分增收,税率17%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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