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几类人签的合同无效

无相应民事权利(如无授权、无必需资质等)的人;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的人。
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试用期长度吗?这是必须的劳动合同要件啊。

哪几类人签的合同无效

2,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个是没有双方签字二是超过实效三是执行过程重新拟定合同

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3,字据通常在哪些情况下会无效

1签名人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时签的字据且当事人不予认可3内容违法危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合法权益4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据
在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
无效的情况有这么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所立字据 2.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比如赌资,毒资 3.立字据人在当时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比如醉酒,被药物麻醉,昏迷等 4.被旁人在生命上,名誉上,还有金钱上等用各种理由所胁迫的情况下所立的字据, 大概就这些内容,部分相关的更详细的内容自己可以看看民法通则。

字据通常在哪些情况下会无效

4,票据无效签章包括哪些

票据无效签章包括哪些:票据无效签章是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四项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银阿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三、票据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人对此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四、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5,在哪些情况下已经签署的合同可以视为无效合同

带有隐瞒、欺骗、强迫性的无效。不满足生效条件的无效,如没有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涉及对第三方的约束等等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6,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问

现在法院一般不会轻易的认可合同的无效性,除非合同严重违法,如你所描述,不是当地的格式合同的话,只要内容合法,双方合意,合同就有效,你现在如果不想履行合同,不要试图去认为合同无效,而是通过条款来看对方有没有违约的行为。希望能帮到你。
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背现行的法律就是有效的。
没有公司公章,没有公司负责人签名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注意合同的内容和相关负责人的签名等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以上请参考!
(三)违反法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7,票据上的哪些签章属于无效

票据上的下列情形签章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2)法人或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没有使用法人或者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人的签章的;(3)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未使用本名的;(4)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的签章被伪造的,其签章无效。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便无效。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签章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则为效力无效。 票据无效签章是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四项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人对此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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