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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委托代理理论与产权理论的关系

如果一定要说关系,那么产权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和前提。产权理论认为,私有企业的产权人享有剩余利润占有权,产权人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所以在利润激励上,私有企业比传统的国营企业强。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也就是,产权理论明确了企业主对企业的所有权,然后在这个基础上随着专业分工化,企业主保留对企业的所有权,而将管理权和使用权等委托给有相应能力的人进行代理,更加高效地为企业谋利润。简单来说,企业的股东就是企业的所有权人,产权理论就是确认了他们对企业享有所有权。而这些股东可能没有相应的能力或时间来管理企业,他们就招聘了总经理,相当于他们把企业委托给总经理管理,但他们仍享有所有权,总经理通过代理享有对企业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等,并可以要求股东支付其报酬。这就是委托代理理论。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O(∩_∩)O~

请问委托代理理论与产权理论的关系

2,公共管理学中的产权理论

公共管理学,是运用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专门研究公共组织,尤其是政府组织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群体系。在西方,它源于20世纪初形成的传统公共行政学和60-70年代流行的新公共行政学,后于70年代末期开始因受到公共政策和工商管理两个学科取向的强烈影响而逐渐发展起来。如今它已经成为融合了公共政策、公共事务管理等多个学科方向的大学科门类。 公共管理的经济学基础中还包括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的诸种理论。(1)委托-代理理论。在政治与公共行政领域,公民与政治家、政治家与行政官员之间均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冲突与信息不对称是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经济人”前提下,代理人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未必一致,他可能去追求个人利益而把委托人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甚至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因而,在公共部门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仍会普遍存在。为了保证官员和政府机构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行事,必须建立政府官员责任与激励结构,强化对政府组织的监督机制。(2)交易成本理论。它是新制度经济学及产权理论的核心。在产权关系界定模糊不清、环境不确定、信息不对称以及人类有限理性与规则匮乏等情况下,交易成本会变得异常高昂。因此,政府强化在建立产权制度、确立相关的法律秩序的作用,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可以有效地控制与减少交易成本的支出,提高经济活动的内在效率。总之,新制度经济学肯定了公共管理活动的主观能动性,特别是对于制度供给的作用。

公共管理学中的产权理论

3,交易成本理论与产权理论如何解释企业与市场的边界确定

经济体制研究的就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经济关系、进行交易活动的一种方式,经济体制不同,交易成本也随之不同。由于成本降低会相应增加收益,于是人们在产权明确的条件下追求更优的经济体制,以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而“均衡”就是交易成本最优情况下的经济体制,它取决于不同体制下交易成本的相互关系。如企业这种“经济体制”可以很好的节约成本,于是在这种优势效益的作用下,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进而使企业趋于扩大为整个社会,但最终企业并没有无限的扩大下去。这是因为在企业扩大的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内部劳动的监督成本,以保证工作的效率。而这种成本增加,正好与节省下来的市场交易成本的减少相等时企业规模便停止扩大达到均衡状态。因此企业管理成本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契约形式下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企业边界是由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的边际价值确定的。交易成本是指通过市场进行的对资源进行组织的成本,管理成本是指企业内部对资源进行组织的成本。当市场运作的成本大于管理成本时,利润最大化要求企业替代市场,企业出现。
经济体制研究的就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经济关系、进行交易活动的一种方式,经济体制不同,交易成本也随之不同。由于成本降低会相应增加收益,于是人们在产权明确的条件下追求更优的经济体制,以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而“均衡”就是交易成本最优情况下的经济体制,它取决于不同体制下交易成本的相互关系。如企业这种“经济体制”可以很好的节约成本,于是在这种优势效益的作用下,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进而使企业趋于扩大为整个社会,但最终企业并没有无限的扩大下去

交易成本理论与产权理论如何解释企业与市场的边界确定

4,哈罗德德姆塞茨的德姆塞茨的产权理论

哈罗德·德姆塞茨的精彩论文“产权理论探讨”(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May 1967)回答了“什么是交易?”   虽然产权理论显然都是从科斯的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Ronald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1960)发轫,但是发现这个理论的功劳应该属于谁并不明确,科斯也已证明,因为涉及过多的经济当事人以致所需的“交易费用”(组织经济交易市场的费用)高的令人却步,所以不可能确定经济活动无意产生的副产品的产权归属;由于这个缘故,市场也就不能产生有效的结果。什么是“交易费用”?那就是达成交易所需的费用,包括为订立契约而去的信息的费用,书写合同的费用,以及为确保实施之条款而进行监督的费用。科斯表明了交易费用的重要意义,却未能将这一见解总结成全面的表述,说明有清楚规定的产权之形成乃是市场运作的先决条件。哈罗德·德姆塞茨的精彩论文“产权理论探讨”乃是首次完成这种总结。   产权依靠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又依靠获得市场信息的费用。所以,产权理论与信息费用理论密切相关,劳动力市场上的雇佣契约最好的说明了这一点。雇佣合同只写明工人的劳动工资和劳动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劳动速度和强度,从本质上讲合同是“不完全的”。固然可以用失业这根“大棒”威胁工人,用升级这根“胡萝卜”笼络工人,但这种做法只有在经常检查工人劳动成绩时才有效。这样,雇佣关系基本上是一个信息问题。在一篇开拓性论文“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H. Demsetz and A.A. Alchian,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s Organiz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December 1972)中,德姆塞茨和阿尔奇安(Armen A. Alchian)认为,雇佣关系不论表面现象如何,可以看作是付出“公平的每日工资”的雇主和提供“公平的每日劳动”的雇员间的一种自愿交换形式。换句话说,劳动力市场要求,借用奥肯的名言,用“看不见的握手”(Invisible handshake)取代管制其他市场的运转的“看不见的手”( Invisible hand)。这种不完全雇佣合同理论,又称为“含合同理论”(implicit contract theory)或“委托—代理问题”(principal agency problem),现已被其他一些研究劳动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经济学家所采纳。

5,产权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产权?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是什么关系?我国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大致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持这种观点的人以所有权作为产权的逻辑出发点,来评价、批判西方产权理论,并以此分析我国的经济改革。他们认为,产权作为关于财产的权利,其基础和核心就是所有权,即从人对资产的占有隶属关系来理解的狭义所有权。这可以说是一种最狭义的产权定义。在产权理论刚刚引入我国的时候,这种观点曾十分流行。 二是把产权等同于占有权和经营权。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产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所有权,二是指占有权和经营权。在理论上,这两种含义可以同时存在,区别在于:在不同所有制之间适用于第一种含义的产权;在同一所有制内部,适用于第二种含义的产权。 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并且比所有权的涵义更宽泛。这是后来出现并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产权与所有权有着不同的内涵,所有权就是对资产的排他性隶属权利,而产权则是一个包含所有权在内但远比所有权内容宽泛的范畴,除了所有权,它还包括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一组权利。在理论界,持这种观点的人占多数,同时它也比较接近于西方学者所表述的产权体系。 从推动或促进产权交易的角度,对产权定义作以下概括是比较科学和可行的: 首先,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一个,即排除任何非权利主体对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并且,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即一个主体可以有多项产权,但一项产权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 其次,产权是能够流动或可让渡的权利。在产权拥有者认为不再需要拥有或非拥有者认为需要拥有时,产权应当能够流动并在他们之间互相让渡,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再次,产权是具有可分性的权利。如企业产权可以横向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让渡权,也可以纵向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从其存在方式上,还可分为价值形态的产权和实物形态的产权。 第四,任何产权,都必须是有边界、可计量的权利。否则,既不可能把特定产权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开来,用于交易,也不可能在交易过程中对产权进行有效计量。 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界定产权的内涵,对于理解和把握产权交易非常重要,因为产权交易是由产权的内在属性决定的。产权的排他性是产权交易的首要前提,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的产权是不可能拿去交易的;二是产权能够流动和可出让,使产权交易实际上成为可能;第三,正因为产权是可分的,所以人们不仅将产权作为整体来出让,也可以将其分割为部分甚至一个个单元来出让;最后,由于产权是有边界、可计量的对象,使得它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参考资料:http://law.sh.chinavnet.com/cgi-bin/GLaw.dll?DispInfo&nid=156

6,产权是什么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什么是产权?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是什么关系?我国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大致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持这种观点的人以所有权作为产权的逻辑出发点,来评价、批判西方产权理论,并以此分析我国的经济改革。他们认为,产权作为关于财产的权利,其基础和核心就是所有权,即从人对资产的占有隶属关系来理解的狭义所有权。这可以说是一种最狭义的产权定义。在产权理论刚刚引入我国的时候,这种观点曾十分流行。  二是把产权等同于占有权和经营权。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产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所有权,二是指占有权和经营权。在理论上,这两种含义可以同时存在,区别在于:在不同所有制之间适用于第一种含义的产权;在同一所有制内部,适用于第二种含义的产权。  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并且比所有权的涵义更宽泛。这是后来出现并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产权与所有权有着不同的内涵,所有权就是对资产的排他性隶属权利,而产权则是一个包含所有权在内但远比所有权内容宽泛的范畴,除了所有权,它还包括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一组权利。在理论界,持这种观点的人占多数,同时它也比较接近于西方学者所表述的产权体系。  从推动或促进产权交易的角度,对产权定义作以下概括是比较科学和可行的:  首先,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一个,即排除任何非权利主体对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并且,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即一个主体可以有多项产权,但一项产权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  其次,产权是能够流动或可让渡的权利。在产权拥有者认为不再需要拥有或非拥有者认为需要拥有时,产权应当能够流动并在他们之间互相让渡,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再次,产权是具有可分性的权利。如企业产权可以横向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让渡权,也可以纵向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从其存在方式上,还可分为价值形态的产权和实物形态的产权。  第四,任何产权,都必须是有边界、可计量的权利。否则,既不可能把特定产权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开来,用于交易,也不可能在交易过程中对产权进行有效计量。  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界定产权的内涵,对于理解和把握产权交易非常重要,因为产权交易是由产权的内在属性决定的。产权的排他性是产权交易的首要前提,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的产权是不可能拿去交易的;二是产权能够流动和可出让,使产权交易实际上成为可能;第三,正因为产权是可分的,所以人们不仅将产权作为整体来出让,也可以将其分割为部分甚至一个个单元来出让;最后,由于产权是有边界、可计量的对象,使得它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1、无产权,指临时建筑,无所有权的房屋。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遇拆迁不予作任何补偿。违章、违规建筑也应属于此类。另外,廉租房、房管(局出租)房(历史形成),因产权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住户所有,也被人称作“无产权房”。 2、“小产权”是指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国家不发产权证,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这类房屋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这种房屋被视为乡产权,或称为“小产权”。 3、全产权 ,是指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并具有房屋土地使用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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