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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妇产检假

一般来说,每个月可享受1天的产检假,到了怀孕第8个月时,可享受2天的产检假,怀孕9个月及以上时,享受4天的产检假,不过,其中的2天算在预产假中。关于产检假的次数,没有统一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请假。

孕妇产检假

2,产检假是6个月只有1天吗

是的,产检假是6个月只有1天。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时长与计算方法如下: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检假是6个月只有1天吗

3,有法律依据规定妇女产检假是几天吗

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像我所说的 要求老师去学生家里家访,这都是正常工作之内的,不能算加班,中学老师上晚自习,还有上早操,这都是工作性质所定,算下来一天时间超过国家规定8小时了,但这都不能是加班来算的。

有法律依据规定妇女产检假是几天吗

4,姐妹们去产检是请一天假还是半天假啊

早晨早点去,挂号-预约-交钱,就ok了,半天时间足够了 我们之前在沙区妇幼保健院才半个小时就完事了 ----------------------------- 8点左右去就行,一般的医院都是8点上班,是不是必须本人去这个还不确定,建议你打电话问问;不过去的时候,把之前检查的一些单子什么的全带着,当天要交全费的,好像是二百多来的,如果到时候你不去这个钱还可以退
正常上班是半天假
引用1楼 个么你就请半天 上午检查好再赶去上班 或者下午去产检啊

5,产检向单位请假都是请半天还是一天

必须一天啊,医院可不是自己家,保不准什么时候人多要排队,包括你还要做好多仪器,事情多了去了,半天怎么够。
晓雨:我是一名私有企业的员工,2个月前我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生出一个健康的宝宝,我定期到医院进行孕期检查,没想到公司以病假为由扣除我相应天数的工资。我难以理解,找到单位人事部询问原因,得到的回答是:按照单位的规定,产前检查应该算病假,病假就要扣发相应工资。可是我不明白,休产假可以照发工资,请假做产前检查,为什么要扣工资?单位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马大姐回复:把职工做产检视为请病假,这其实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也就是说,怀孕女工去做产检,不应视为请病假,工资也因该照发。根据这个规定,你们单位关于怀孕女职工做产前检查按病假处理,并且按照请假天数计扣工资的规定是无效的。单位扣发你工资的做法是不对的,因此,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回被扣发的工资。

6,广州市关于产检假的规定

1、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规定: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扩展资料: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规定: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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