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合同法案例高手解答满意的有加分

1出租司机单方面的免责条款是不成立的。因为他接收乘客的要求就表示该合同生效,就有义务保证乘客安全。2属于,因为车辆甚少。李久等汽车未到,李因急于回城。3本案中的路人陈,其费用先由保险支付,不足部分司机补充。如果陈没保险,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李某的损失,司机应该承担。因为行5公里后前方车辆行驶缓慢,司机遂驶入人行道准备超车,司机行为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过错责任4司机歇班,但其接受乘客要求。该承运合同的主体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是不会因为司机下班就终止,从事实认定可以判断司机歇班后再接客的行为是属于加班行为

一个合同法案例高手解答满意的有加分

2,答案好追加悬赏急求一道有趣的合同法案例分析

有5次交易。分别是案例中的第一次买卖,第二次买卖,第三次买卖,第四次买卖和终审后孙与看守所的交易。合同均成立,成立理由如楼上所说。首先合同生效要件有四: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应该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三次买卖效力待定,某村已将车卖给吴并交付,实现了动产的转移,所以某村已不具有对汽车的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效力待定。其余均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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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法的一个案例

1。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该合同符合合同有效地三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2。乙公司不属于违约,而是在行使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合同在签订时即具有法律效力。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乙公司拒绝付款是在履行抗辩权。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一个案例

4,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5)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5,合同法的一个案例

一、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二、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因为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履行其义务,那么乙公司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有权拒绝支付余款。希望我的答案令您满意,张亮律师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这个买卖合同原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其父追认了则就有效,可现在起诉了,很明显是不予以认可的,所以现在这个合同就不具有法律上效力了。 由于张某只有15岁,且是一高中学生,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的买卖,对其来说就应当认为是较大的较重要的民事行为,与其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是不适应的,因此,法院会支持张某父亲的诉讼请求的。

6,答案好追加悬赏急求一道有趣的合同法案例分析

有5次交易。分别是案例中的第一次买卖,第二次买卖,第三次买卖,第四次买卖和终审后孙与看守所的交易。合同均成立,成立理由如楼上所说。首先合同生效要件有四: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应该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三次买卖效力待定,某村已将车卖给吴并交付,实现了动产的转移,所以某村已不具有对汽车的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效力待定。其余均为有效合同
第三题这是一个教材例题,这个题想考的是被欺诈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以橡胶木冒充橡木,有比较明显的欺诈故意,因此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此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2,可以,首先程序法上列哪个为被告与实体法上有没有请求权基础(依据)是两码事。本案甲公司并入乙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权利义务概括承受人,一切权利义务由其承担。 ps:撤销权必须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方式行使,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欺诈时开始计算,为不可变期间,因此期间已过,法院受理之后将驳回撤销的诉讼请求。合同已经归于有效,但实务上通常还可以提出违约之诉。这个没有超过时效。
1、五次交易,所有的合同都成立。因为合同成立表示双方达成合意,整个合同订立的过程结束,这几次交易均符合成立条件。2、只有卖给看守所的的那次合同生效,其他的都没有生效。机动车合同生效要以登记为要件,全案登记过户的只有两次,卖给孙景兴的那次因为出卖方某村属于无处分权人,效力待定。看守所这次,因为是终审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也合法,所以有效。
太长了……看不完……

7,合同法案例分析

本题解析如下:    ①该约定效力未定。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的钱某对古董并不享有所有权,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故该约定属于效力未定。    ②孙某可以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其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是:一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二是取得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和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是受让人须是通过合法交换取得财产。本题中其行为属于善意取得。    ③质押关系。《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本题中孙某为担保债权而将古董交付李某从而在双方之间设立了动产质押关系。    ④孙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无效。因为违反了《担保法》禁止流质条款的规定。该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应当注意:流质条款虽然无效,但在实现质权时双方可以约定折价归质权人所有。    ⑤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本题中的钱某害怕赵某的房屋倒塌危及自己的房屋而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虽有利于自己,但也有为赵某谋利益的意思,且加固房屋的客观利益仍属于赵某,可成立无因管理。    ⑥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与施工队签订合同的是钱某,钱某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这一原则。    ⑦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有效,孙某为善意第三人 2、可以 3、抵押 4、无效 5、无因管理 6、钱某 7、忘了那名词了 我看下我做的对不对 呵呵

8,合同法案例问题

我认为甲乙之间的口头协议只能构成合同的转让而不是赠与,因为赠与的标的物是没有加工的画,而甲与店主之间的合同其内容主要是在加工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甲将加工名画的产生的支付加工费用的义务和取得名画的权利都转让给乙方,因此甲乙之间形成的只是变更主体的合同转让。而转让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内容不变更。 乙要求老板更改裱画,只能认为乙是要改变合同的内容,那么在乙方和店主之间,如果要要合同成立,即是要在原合同效力消灭的情况下,从新订立合同,产生新权利义务,此时店主有拒绝的权力。 关于店主拍卖名画所得价款,是店主在行使留置权,即超过2个月,乙方并没有完成自己的义务,店主可以拍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拍卖所得补偿自己的裱画费用,而多余的需要退还给乙,乙可以就追讨剩余价款提起诉讼。
首先应该注意的是甲与乙口头达成了赠与合同,但是在装裱店老板不在场的情况下,而这个合同是在装裱后也就是加工合同之后订立的,因为都是债权,根据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也就是加工承揽合同优先于赠与合同,因此老板可以拒绝乙对画的改动要求。(只对甲负责) 而乙是在取画之日也就是装裱老板完成装裱后去取画,而实际上此时装裱店老板已经完成了加工合同的要求,乙要求降低装裱费用明显侵犯了装裱店老板的权利。 因加工合同装裱店老板对该画产生了留置权。(因为乙并未按时支付装裱款)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而新的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题目说的是6个月,按出题人的意思应该是过了这个期限的(留置权是两个月),所以装裱店老板有权拍卖该画,是正当行使了留置权。但应支付甲除装裱费以外的剩余价款(要注意当初要装裱店老板装裱该画的是甲,不是乙,如果随意变更法律关系主体会给第三人造成影响,)
本案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乙应当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老板不同意变更合同内容并不违法。老板是行使留置权的行为,但行使的方法不对。法院会判决老板和拍卖者赔偿损失,乙方支付装裱价款。而画作可能为他人善意取得追不回了。

9,求法律高手分析6道合同法的案例

1、本案中的合同是格式合同; 机械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不合法,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在合同中约定加重对方业务,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无效,约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也无效。 2、除“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外,其他都是要约,因为是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或将对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 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要约邀请。 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该合同不能成立,因为乙厂发函是要约,在建筑公司没有承诺时合同不成立。 甲水泥厂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建筑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对方已经做了履行合同准备。 建筑公司不可以发出拒绝的信函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因为撤销承诺的通知后与承诺到达。 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4月20日送达给乙厂,则合同因为不属于承诺方未在要约规定时间内做出承诺,在乙厂又没有提出异议,合同成立。 3.该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双方都没有签字.  4.: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械设备的合同有效,公司内部规定不影响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乙方有理由相信他能够代表公司签约;    ②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③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情形没有消除,而且不提供担保;    ④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对留置物实际合法占有期间才能行使.   5.①李某不能以他与王某磋商在先为由而主张王某在邮票买者的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要求王某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因为邮票买者属于善意取得。②李某对因时间按紧促而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的物品的差价可以要求王某赔偿,因为王某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合理赔偿.   6.:①汽车买卖合同有效;?②卡车受损,驰延履行损失应由工厂承担;③甲可以要求退车;④甲不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只能要求选择其一;⑤甲不能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⑥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六千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一百元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因为双方分别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问题一1、买卖合同 2、不合法,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 第五十二条和 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合同中规定“如果机械公司由于其他公司贷款延迟的原因而不能在约定限期内完成指定工作的,免除违约责任。” 问题二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符合该条件的有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厂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贷款10000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直接发货至你公司 ,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贷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 乙厂报价信函,内容内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 三个 2、要约邀请 3、不成立 4、无权,因为建筑公司并未作出承诺,合同并未成立 5、不能,合同自生效时成立。 虽然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而本题中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6、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问题三1、不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问题四1、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成立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能,甲具有68条的情形且拒不提供担保 4不能,你看留置的概念,留置物必须在留置权人手中 问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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