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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材料有哪些

依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1号令: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现在网上有可以直接申报的表格,先登陆chinasafety.ac.cn,然后点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下载表格可以参考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材料有哪些

2,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如何申报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化工厂、矿厂、生物制药等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是造成职业病的原因。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主要的职业危害因素分为10类:   (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如何申报

3,怎样办理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附件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略)    附件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略)

怎样办理职业病

4,如何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5号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申报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了相应修订,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的具体内容;同时,对原有的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chinasafety.ac.cn)。 用人单位要按照《申报表》规定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用人单位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见附件2,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定义]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职业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不适用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第四条[申报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中央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向所在地级(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五条[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申报内容应当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六)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七)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第六条[申报受理]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年内向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第七条[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结合的方式。《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八条[申报费用]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不收取费用。第九条[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职工人数、防护情况等年度相关申报数据发生变化的,应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有关数据。第十条[注销]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和管理状况等,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逐级汇总上报。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企业的申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三条[管理单位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四条[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处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改正者,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一)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情况的; (二)申报职业病危害时,提供虚假材料、错报、漏报或瞒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第十五条[对申报管理单位的违法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建立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汇总上报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弄虚作假,隐瞒辖区内实际职业病危害状况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保密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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