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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犯和行政犯有没有区别

行政犯和自然犯相对,法定犯范围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有区别的,法定犯范围更广,行政犯是特指的一类人。现在用到的很少了

法定犯和行政犯有没有区别

2,法定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具体解释一下吧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佘则是某些犯罪构成的选择条件。

法定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具体解释一下吧

3,自然犯和法定犯 解释解释

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一般说来,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比如杀人,伤害,强奸等,是自然犯,自古以后就有了。而法定犯,一般百姓不会唾弃犯罪人,例如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等。对人类的情感伤害较少

自然犯和法定犯 解释解释

4,走私是法定犯还是自然犯

你好!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强奸、杀人、放火等。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正因为如此,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法定犯的危害性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来认识)。法定犯主要是违反行政、经济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走私应属于法定犯。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法定

5,自然犯和法定犯怎样理解

自然犯与法定犯,是学理上的一种犯罪分类,这种分类涉及对犯罪性质的基本认识,因而十分重要。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古罗马法将古希腊伦理学中的恶性理论适用于对犯罪的理解,确立了自体恶(mala in se)与禁止恶(mala prohibita)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及至近代,加罗法洛在其自然犯罪的概念中,明显包含古罗马法中自体恶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形成自然犯与法定犯的两分法。在现代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被广泛承认,但在两类犯罪区分的标准上则莫衷一是。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同样存在类似自然犯与法定狎的分类,但由于分类标准的模糊性,理论上不乏对此否认的观点。我认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涉及伦理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伦理与法律是统一的,凡是违反法律的,均是违反伦理的,反之则不然。但在违反伦理的程度上,有些重一些,有些轻一些,这也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尤其是在附属刑法日益发达的情况下,某些单纯由于违反法律规则而与伦理无涉的犯罪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一定意义。当然,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是相对的,互相之间是可以转化的。在社会伦理道德演变过程中,环境犯罪等法定犯越来越具有自然犯的色彩,这就是所谓法定犯的自然犯罪化。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在刑法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例如,在违法性意识问题上,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否要求具有违法性意识,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其中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论,就是着眼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在犯罪性质上的区分,主张自然犯故意不需要违法性意识,法定犯的故意则要求具有违法性意识。尽管这种见解未必完全正确,但还是说明由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在性质上的差别,可能影响其构成要件的内容。

6,法定犯和行政犯有没有区别

有区别的,法定犯范围更广,行政犯是特指的一类人。现在用到的很少了
对此一问题,学理上有本于传统的「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概念,即罗马法所谓「mala in se」与「mala prohibita」的观念,认为刑事犯是属于自然犯,也就是指一个实质上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因侵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为一般社会正义所不容者;而行政犯乃属法定犯的性质,其行为在本质上并不违反伦理道德,但是为了因应情势的需要,或贯彻行政措施的目的,对于违反行政义务者,加以处罚。 以刑事犯与行政犯区别的理论而言,大抵可分为「质的区分说」、「量的区分说」及「质量的区分说」。 依照性质区分说的见解,一般刑事犯或司法犯(justizdelikt)是指具有特定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而行政犯(verwaltungsdelikt)则指对于行政作用秩序的维持,违反服从义务的行为而言,也即行政犯仅关系于「行政利益」的侵害,而非「法益侵害」的问题。从而,行政秩序犯的处罚意旨,乃是一种「义务的警告」与刑罚之具有「伦理、社会的非难性」,性质迥异. 量的区别说又可分成两派,一派是否认一切区别意义,另一派则是承认以「行为之轻重」作为量的区别。 1、否认一切区别意义说 主张此说之学者有wachenfeld及berolzheimer,其主要见解认为行政不法亦含有「法益之侵害或危险」,故否认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之区别意义[22]。 2、以行为之轻重程度为区别标准 此说亦根本否认行政不法行为与刑事不法行为间有任何「质」的差异,而认为至多仅在行为违法性之轻重程度不同,而具有「量」的差异而已。换言之,此派学者认为行政不法行为只是一种比犯罪行为具有较轻的损害性与危险性的不法行为,或者是在行为方式上欠如同犯罪行为的高度可责性的不法行为,行政犯或违警犯在事实上即是一 种「轻微罪行」。 质量的区分说 此系质的区别说及量的区别说之综合见解。此说认为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两者不仅在行为的量上,而且在行为的质上均有所差异。刑事不法行为在质上显然具有较深度的伦理非价内容与杜会伦理的非难性,而且在重土具有较高的损害性与杜会危险性;相对地,行政不法行为在质上具有较低的伦理可责性,或者不具有杜会伦理的非价内容,而且其在量上亦不具存重大的损害性与杜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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