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有关保证合同的问题

本人认为应该选C。保证人一般是指用人的信用来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出具的保证。此外保证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有关保证合同的问题

2,关于保证金的合同纠纷

1、发生合同纠纷,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可以就相关纠纷协商解决。3、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提起诉讼。4、能否胜诉,取决于合同约定和证据。就你提问所述事实,无法准确判断,请原谅。5、尽10000元的争议标的,如果聘请律师诉讼,也许得不偿失。
合同无效,但不能改变双方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还是合同纠纷,所以,肯定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保证金。合同无效,直接请求返还保证金。因合同无效,约定的保证金利息依法不能主张,只能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关于保证金的合同纠纷

3,关于保证合同主合同中借款人违约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前可以

1、如果连带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则可以以借款人为被告提起诉讼。2、如果办理了股权担保登记,那么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3、不动产只能是抵押,如果只以不动产产权证做质押,则不动产的担保不生效。在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之前,不能进行追偿也不能去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可以参见物权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
就本案,可以有两种救济措施可以供选择: 1、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 其中选择“赔偿损失”比较适合些。违约金的比例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赔偿损失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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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 反担保 是否是借款合同的一个从合同,若果不是 那就是2个法律关系了,你另行起诉,看看法院会不会合并审理吧

关于保证合同主合同中借款人违约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前可以

4,保证合同纠纷该怎样处理

您好!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及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适用“保证合同纠纷”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保证合同仍具有一定独立性,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当事人还可以单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故(规定》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保证合同纠纷。
如果已到联营合同约定的开业时间,因为商场方面的原因未能开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你可以依据该条第(三)款或第(四)款来解除合同,视具体情况而定。此外,如果联营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也可主张对方向你支付违约金。既然对方已经迟延履行,致使不能按时开业,当然不能没收你的开业保证金,反而对方应当向你双倍返还。如果联营合同中约定了有仲裁条款,约定了特定的仲裁机构,你可以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则只能向法院起诉。

5,保管合同纠纷诉讼要提高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3、 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前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或相关证明。  (二)、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  2、 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  3、 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 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 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6、 对保管合同的成立有约定的,提供约定保管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1、 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2、 保管物有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或履行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的证明材料;  3、 提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  4、 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拖欠保管费用事实的信函等;  5、 保管人改变保管地点或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或者是为保护寄存人的利益的证明材料;  6、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案情介绍中应该是笔误,因为,如果你是被告,那么你自己就无法申请法院调取你自己持有的证据。所以,应当你是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由被告保管的证据。如是这样,则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基于案件审理所需,必须依据被告所保管的证据的,或者被告持有

6,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和解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保险纠纷进行协商,双方互相做出让步,当然,这个让步不能太离谱,否则谁都不能接受,也就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数额不是很大的会交由仲裁解决,可以在仲裁前就自己的事情咨询一下相关的专业律师,请律师为您做出个简单的判断。3、诉讼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如当事人一方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不当时,在接到判决书的15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一般如果双方当事人争议比较大,而涉及到的数额又比较大时,多数是选择诉讼来解决的,如果您自己的把握不是很大,最好还是请律师帮助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 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上述有关 法院有权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由于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两个以上,因此,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在以上所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在书面合同中选择管辖法院,一旦发生纠纷,应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两审终审制,如调解成功,要形成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如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作出判决 书。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上诉至高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第二审判 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 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但不影响第二审判决的执行。

7,保理合同纠纷有哪些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主要种类:一、合同效力纠纷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有效合同纠纷,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二、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2. 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三、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四、有无名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五、标准和非标准合同纠纷除上述五种划分合同纠纷的方法外,还有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可划分为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等。
基于买卖合同成立的保理合同,两者并非主从关系。金融机构为买卖合同当事人提供融资借款所签保理服务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相互独立,两者之间并无主从关系。  借款担保纠纷与应收账款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借款担保纠纷,与债权人受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形成的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可协议撤销。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债权人银行后,又与债权人银行协议将该债权转让撤销的,该撤销协议应认定有效。  保理债权登记,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银行仅进行保理债权登记的,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未通知的,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银行可依有追索权的保理约定,直接要求卖方回购。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限届满未足额受偿的,可直接向卖方追索,卖方应依约承担回购责任。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  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效力。当事人签订保理合同,但未通知债务人,保理行在约定的融资期满亦未受领应收账款,应认定名为保理实为借款。  保理商可依约向卖方追索未被回购的应收账款债权。在约定了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满未足额受偿时可直接对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应承担回购责任。
1.基于买卖合同成立的保理合同,两者并非主从关系——金融机构为买卖合同当事人提供融资借款所签保理服务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相互独立,两者之间并无主从关系。2.借款担保纠纷与应收账款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借款担保纠纷,与债权人受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形成的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可协议撤销——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债权人银行后,又与债权人银行协议将该债权转让撤销的,该撤销协议应认定有效。4.保理债权登记,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银行仅进行保理债权登记的,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未通知的,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5.银行可依有追索权的保理约定,直接要求卖方回购——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限届满未足额受偿的,可直接向卖方追索,卖方应依约承担回购责任。6.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7.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效力——当事人签订保理合同,但未通知债务人,保理行在约定的融资期满亦未受领应收账款,应认定名为保理实为借款。8.保理商可依约向卖方追索未被回购的应收账款债权——在约定了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满未足额受偿时可直接对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应承担回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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