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抵房合同法律效力,就房屋抵工程款来讲协议的法律效力高还是房地产商给开的便条更具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17 02:16:06
1,就房屋抵工程款来讲协议的法律效力高还是房地产商给开的便条更具
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不能给你准确的答案不过我觉得协议的法律效力高如果能两样都有 就更好了
2,工抵房不是跟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怎么处理
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且一方是在充分了解房产情况下签订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内容没有违法或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有效的合同。《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抵偿债务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房产价格大
得看你们是通过什么途径评估的房产。如果只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可以起诉要求重新评估并返还多余部分。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作为共同债务负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人,其个人财产也应当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是可以对一方财产进行清偿。
4,工抵房合同额外补差价能退回吗
你好!一般这种情况是不能退回的!扩展资料:1.通过中介买房一般会有两个合同。 2.“买卖居间合同”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主体是卖方、买房及中介据检方,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卖方和买方,“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买卖双方谁违约谁就要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合同条款里肯定都有约定的。 3.“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力,但“居间合同”主要约定是保证中间方的利益,就是谁违约谁就要赔中介费, 4.居民自己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这个问题涉及到了房屋买卖合同有关效力的认定问题。 5.居民要尽量在公共场合且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6.买卖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又不损害其他人合法利益,且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 7.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因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具备合法要件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与是否在中介处签订的无关。
5,抵押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生效说明你们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了,而且不仅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法律上也认可了,有了法律规定的效力。抵押合同的效力通俗的说就是到期如果还不上债务,就要把抵押物协议变卖或拍卖充抵债务了,如果抵押人不认账,抵押权人就可以拿着合同去找法院说理了,法院可以根据合同判决抵押人败诉,执行抵押物。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时独立的。这就是所谓的区分原则。 由于不动产的抵押权需要到相关部门登记才能生效,而抵押合同只要符合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生效,所以由于抵押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未登记,从而导致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权不成立。 谢谢您的采纳!
6,工程款抵房款这样操作有法律效果吗
一工程是总价包干合同形式。本工程共有六个塔楼与一个地下室,投标时均是以七个单体工程报价。每个单体工程都有独立的清单组价,相同规格的清单单价都不一样。合同中约定:(后期业主对局部图纸的调整发生增加的工程量,均是以七个单体工程内最优惠的类似清单单价结算。)后期因业主改变局部功能,有大量增加工程量。造成按合同约定的执行最优惠的类似清单单价结算。确实造成了施工单位很大的亏损。我想问的是,是否有相关的法律约束超过某个百分比就可以不执行上述的合同约定或有其他的解决方案。购买抵工程款的房产,操作起来有一定风险。由于是向开发商以外的建筑承包商等开发商的债权人付款购房,而购房合同又必须最终跟开发商签订并履行,所以,如果不能顺利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对购房人而言就会产生极大的风险。 前期操作一定要谨慎,查明各方关系和授权,并及时与开发商办理相关手续。###################################################################律师提示: 网上咨询的判断仅是依据咨询者提供的内容所作的分析,供参考。案情复杂的,最好找律师面谈研究处理。 因时间精力有限,右侧电话限仅北京地区拨打咨询,外地有委托代理意向也可拨打,接通后请先说明目的。
7,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怎么确定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所谓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肯定评价,发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的效力,即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抵押合同的效力,即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是合同双方预期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生效前,它虽由合同约定,但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由于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往往一致,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并不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认为合同成立即为生效;违反法律要求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对《担保法》第41条的误解即根源于此。新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则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诺生效之时,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合同的生效时间,多数情况下,与合同的成立时间一致,但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其规定。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明确区分,将有利于人们走出“违反法律要求的合同,一律为无效合同”的误区,同时也有利于对合同中无过错一方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依据《合同法》第25条、第44条及《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办理抵押登记时,合同方生效。生效,体现了法律对抵押双方合意的认可。登记这种物权公示手段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体现了法律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和法律的价值取向。《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时,依照其规定。”而《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上述法律规定,法定抵押合同应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此规定所直接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并与债权人签定抵押合同之后却又拒绝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不能依据合同要求对方履行登记义务。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未登记还没有生效,当然也不能依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显然,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虽然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以弥补损失。但通过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得到的充其量只是主张赔偿损失的债的保护(提供抵押人为其他第三人时),甚至连债的保护都得不到(提供抵押人为债务人时);倘若依据合同生效来处理,债权人则可以要求对方依合同履行协助登记之义务,从而实现抵押权,得到物权之保护。显然,后者于债权人更有利,也更符合公平、合理的理念。结合《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条:(1)因担保人主体资格、权利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导致的合同无效。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企业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国家机关,以公益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的担保。(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强制性规定的担保,主要是担保物不合格导致的合同无效。如以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或以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的担保等。以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因其违法而无效。(3)越权代表行为导致的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该担保合同无效。若对仅因抵押合同应登记而未登记就视该合同为无效,显然不符合无效合同设立的目的。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因未能正确区分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而将大量的抵押合同不成立问题作为无效抵押合同对待,混淆了合同无效后的责任与合同不成立的责任;亦有将一些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抵押合同都作为无效抵押合同对待,消灭了大量本不该消灭的交易。因为一些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抵押合同若生效要件得到补充或满足,则可变为有效合同。从你的描述看,这个事件分成二个部分,一个是借款,一个是抵押。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并无任何争议。关键在于抵押合同,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在登记后生效。所以,最关键的因素就是,你们的抵押合同有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了“房地产他项证”,如果登记了,那么,很明确,在a没有还款能力时,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要求执行对c的房子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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