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协议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法律效益

担保协议一经签订后,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你的承诺人履行了你的担保内容。
承诺人做了犯法律的事,担保人也有责任.
那要看你是担保什么样的了.如果你的承诺人做了犯法律的事.估计你也难逃责任

担保协议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法律效益

2,担保人写的担保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所签订的,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依约偿付债务的合同,因此它不需要债务人签字盖章,只要担保人和债权人签字盖章即可成立。担保债权是从权利,只有主债权合法有效,担保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担保又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就是担保人在担保文书上明确表示担保多少债额或者明确表示只有在主债务人先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就是担保人与债务人负有同等的还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或债务人任何一人要求履行债务,不用必须先向债务人索债之后才能向担保人索债;最后,如果担保文书上没有写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则按连带担保处理。
只要担保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在担保条子作相应的文字签字,这担保就成立,就有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会无效的,你需要更换一个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人。我们知道,保证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通常是指主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合同关系中,只有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主体资格,合同才能有效成立。
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担保人在主合同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所以这个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所以你的担保责任为一般担保。
有的,但需你承担借款的风险,只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合同即生效,可以等到对方有钱再执行。

担保人写的担保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3,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

个人担保合同如果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是在双方充分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个人担保合同的,则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分析依法设立的担保协议有法律效力。担保合同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就有效。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法律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连带担保中,担保人和债务人没有清偿顺序,债权人可以向两人中任意一人要钱。但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先要,榨干之后才能向担保人要钱。担保无效的情形有:1、债权人将债权转移,担保人不同意则解除担保。2、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担保金额扩大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连带担保中,担保人和债务人没有清偿顺序,债权人可以向两人中任意一人要钱。但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先要,榨干之后才能向担保人要钱。担保无效的情形有,1债权人将债权转移,担保人不同意则解除担保。2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担保金额扩大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解除。望采纳
肯定具有,小心点。
你好,依法成立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是任何协议都有法律效力的,这要依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不可泛泛而谈,那真的没有意义的;

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

4,担保的签订担保合同注意事项

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担保合同的订立注意事项 一 、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二、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三、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四、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五、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具体要签多少合同,这要因事而异,要是担保的额度大,那么手续就要麻烦一些,合同也就多一些。

5,担保抵押合同应注意哪些重点问题

主要控制工程进度款,是否与实际预算相符,不能差太多,还有施工单位的进度款不是百分百支付的,要押几个项目的款项,
客户经理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诸如合理确定决算期和最高债权余额、准确衔接前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等问题,才能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  一、合理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决算期和最高债权余额。  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是指确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在设立最高额抵押时,抵押人和债权人约定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从银行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并不是决算期越长越好,决算期过长增加了不可预测因素,不利于银行控制风险。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决算一般发生在约定的决算期届至时,但贷款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一是不特定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当最高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出现违约时,法律赋予了银行方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债权银行和抵押人均可以请求在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届至前对债权额进行决算。二是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如果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尚未届至前,抵押物被查封、拍卖,最高额抵押合同应提前进行决算,此时的主合同债权人应注意提前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风险。  二、注意前后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满至贷款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可能需要新的贷款,如果抵押人仍对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那么银行就要与抵押人签订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此时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要引起银行方面的充分重视。实践中,通常采用下列三种方法进行两份抵押担保合同的衔接:  1、注销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登记,在登记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注明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但尚未结清的全部主合同编号、金额,约定由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继续对第一份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合同金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记入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最高债权余额。  2、办理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登记,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第二份合同的抵押登记上该贷款银行应当成为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也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这种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当然,前提是抵押物足值。  3、用第二份抵押合同项下发放的新贷款偿还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贷款本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新还旧。如果第一份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还有未到期的,则可以通过与借款人协商提前收贷的方式结清前一笔贷款。 三、注意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限额和最高额抵押期间的变更。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协议,当事人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对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我国《担保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2条中规定,“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贷款担保业务实践中,银行客户经理要关注这两个变更问题。  一是最高贷款限额的变更。最高额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变更限额,抵押人同意增加最高限额,并经抵押登记的,新的抵押关系成立。但是,未经抵押人同意或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效力,抵押人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担保责任;即使经抵押人同意并已登记生效,抵押权人也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对抗变更登记前已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二是贷款期限的变更。最高额贷款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期限,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抵押人也可以同意贷款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变更,但是,上述三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抵押期限,不得对抗已经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例如,在重复抵押中,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与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延长最高额贷款抵押日期,延后所产生的债权,在处理抵押物时对后顺序抵押权人无效,即不得优先于后顺序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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