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政府能强拆吗在昆明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9-12 14: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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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政府能强拆吗在昆明
自己的房子根本不由自己做主这是肯定的中国现在各地强拆不少所以我代表全国人民可以肯定的给你答案期限内要是不答应政府及开发商条件强拆在所难免没人能救你因为公检法即政府即开发商
2,房屋拆迁有何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房屋拆迁是怎样赔偿的
地方不同、区域不同地价不同,拆迁时会根据该地块当下地块价格和被拆迁的房屋面积、该房屋内所在户口人数、家庭数量具体给出不同的拆迁方案和补偿款额各地的标准不1样,但在当地都应当有书面的东西,可以找来看看各地政策不1样,要根据当地周边房屋价格和土地出让金情况肯定。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 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 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5,昆明五华区低保户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近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两份通知,对主城区城市房屋和集体土地房屋(通常意义上的“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备受市民关注的拆迁补偿价格有了明确的参考指导价:城市房屋拆迁每平米最高可获6500元补助;“农房” 每平米最高可获3700元补助。
在两份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都明确: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城市低保户这几类拆迁户每户还可享受一次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城镇房屋拆迁 最高补偿价为6500元/㎡
据《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为:市中心一环以内6500元/平方米;一环至二环之间550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4500元/平方米;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东边片区3500元/平方米;南边片区4500元/平方米;西边片区4000元/平方米。
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可获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商铺可获60—40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补偿。
另外,鼓励搬迁,对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将给予不同档次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户奖。但对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
据悉,此参考指导价有效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之后市统计局和市房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主城区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供房地产估价机构参考,以便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近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两份通知,对主城区城市房屋和集体土地房屋(通常意义上的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备受市民关注的拆迁补偿价格有了明确的参考指导价:城市房屋拆迁每平米最高可获6500元补助;农房每平米最高可获3700元补助。 在两份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都明确: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城市低保户这几类拆迁户每户还可享受一次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城镇房屋拆迁最高补偿价为6500元/㎡ 据《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为:市中心一环以内6500元/平方米;一环至二环之间550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4500元/平方米;北边片区4500元/平方米;东边片区3500元/平方米;南边片区4500元/平方米;西边片区4000元/平方米。 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可获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商铺可获60—40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补偿。 另外,鼓励搬迁,对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将给予不同档次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户奖。但对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
6,云南省农村房屋拆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第一章 拆迁管理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可选择自建房安置,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及无地组拆迁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具体由各镇(区)界定。 第八条 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超过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房屋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辅助补贴。(详见房屋拆迁辅助补贴补偿标准表) 5.房屋区位补偿。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6.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中评估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启动日期为准。 第十条 进行突击种植、养殖、装修、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和定销公寓房的差价补偿。定销公寓房差价计算式为:[(定销公寓房市场单价—定销公寓房安置基价)×安置基准面积]。 第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安置基准面积,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 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与安置定销公寓房总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基价为拆迁时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级单价+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安置面积在基准面积内按安置基价结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110%结算,超过安置基准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市场价结算。全部超购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基准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第十一条规定给予拆迁定销公寓房差价的补偿。 第十三条 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进行补偿后,根据《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用于安置的拆迁定销公寓房的市场价、层次调节系数、自行车库单价、汽车库单价、防盗门价、层高2.2米以上阁楼面积单价以及各套型无洁具、内门的补贴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认定。 第十五条 户口在拆迁区域,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老龄人,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无能力购房的,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政府给予妥善安置或由拆迁人提供不大于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后由拆迁人收回。 第四章 配套规定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计户,被拆迁人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住宅面积。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中涉及未在本市内审批过宅基地的户籍在册农业人员,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基准面积,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面积按户籍在册农业人员计算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安置,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中符合《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三)、(四)规定条件的农村分户,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对新分出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作为安置面积基准,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在房屋拆迁时一并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的其他安置对象的界定: 1.全家户籍已转为非农的,原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比照本办法补偿安置。 2.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经鉴定属D级危房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的,由所在镇(区)组织会审批准后,进行预拆迁。 3.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在本市内未审批过宅基地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基准安置,不享受房屋区位补偿。在户籍所在组拆迁中,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随拆迁项目办理。 4.拆迁中涉及应当有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时放弃或已处分的无房户不再安置;离婚人员分得房屋的,离婚双方均按实际的合法房屋面积作为安置基准;离婚一方已拆迁安置,另一方符合无房户条件,按无房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户籍在册农业人员指《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界定范围。 第二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的失地农村居民,有关社会保障事宜,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与安置定销公寓房总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基价为拆迁时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级单价+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安置面积在基准面积内按安置基价结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110%结算,超过安置基准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市场价结算。全部超购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基准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第十一条规定给予拆迁定销公寓房差价的补偿。 第十三条 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进行补偿后,根据《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用于安置的拆迁定销公寓房的市场价、层次调节系数、自行车库单价、汽车库单价、防盗门价、层高2.2米以上阁楼面积单价以及各套型无洁具、内门的补贴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认定。 第十五条 户口在拆迁区域,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老龄人,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无能力购房的,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政府给予妥善安置或由拆迁人提供不大于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后由拆迁人收回。 第四章 配套规定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计户,被拆迁人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住宅面积。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中涉及未在本市内审批过宅基地的户籍在册农业人员,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基准面积,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面积按户籍在册农业人员计算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安置,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中符合《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三)、(四)规定条件的农村分户,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对新分出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作为安置面积基准,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在房屋拆迁时一并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的其他安置对象的界定: 1.全家户籍已转为非农的,原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比照本办法补偿安置。 2.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经鉴定属D级危房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的,由所在镇(区)组织会审批准后,进行预拆迁。 3.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在本市内未审批过宅基地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基准安置,不享受房屋区位补偿。在户籍所在组拆迁中,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随拆迁项目办理。 4.拆迁中涉及应当有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时放弃或已处分的无房户不再安置;离婚人员分得房屋的,离婚双方均按实际的合法房屋面积作为安置基准;离婚一方已拆迁安置,另一方符合无房户条件,按无房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户籍在册农业人员指《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界定范围。 第二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的失地农村居民,有关社会保障事宜,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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