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家保险公司有保地震的险

人寿保险都有地震赔付,财险需附加地震险种
保害外险就可以,哪里有保地震险的。

哪家保险公司有保地震的险

2,什么保险可以保地震险

人寿保险:所有的产品若因地震造成保险事故,且符合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必赔付。 财产保险:一般的保险产品都是免责,需要增加一个特别附加险(地震责任)就可以获得因地震发生带来的损失保障了。
所有的人身保险,地震造成的人身伤亡都可以根据保险的具体内容承保。家庭财产保险一般不保地震。

什么保险可以保地震险

3,现在保险公司有投地震险的吗

人身保险没有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故可以赔。财产保险除外责任中明确列明了地震、海啸这些巨灾风险,故财产险不能赔偿地震损失,但5.12地震中财产险因国家政策性因素和社会责任的考虑做出过赔付,但按合同约定是无法赔的。实务中还有种情况,投保财产综合险过后,可以采用特别约定的方式将地震作为附加责任,但好像保险公司很少进行承保。

现在保险公司有投地震险的吗

4,有没有什么保险可以保地震的

基本上所有的保险多不会保不可抗力。但是在四川地震和玉树地震的时候,中国人保都给予赔付了,这个是国家补贴,保险公司予以赔付的。。。所有没保险还要买有实力的大公司的保险。。。
首先,多数人身保险是不把地震作为免赔责任的,而是作为意外的一种来处理,因此想要做人身保险的话,多数都是可以的。其次,财产保险,大多是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作为免除责任。但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会包括地震险;在企业财产险中也附加有地震附加险,但只有购买地震附加险的才赔付;另外,在大部分家财险和房贷险中,地震也被列在免除责任范围之列。不过,部分保险公司也会把地震列入附加险之中。如苏黎世保险公司等。

5,地震保险的 概念

地震保险是什么力求普及,适度推进无论是住宅地震制度建设的初衷,还是保险经营的基本要求,均要求住宅地震保险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加以普及,如果普及的面不够广,地震保险基金的积累就不能达到一定的量,同时,如果仅有少数人参加,一旦发生地震灾害,仍然有大部分的人得不到保障,制度的作用就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确保普及始终是一个突出的主要矛盾,也是工作的重点。在力求普及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使其自觉地参加住宅地震保险;另一方面尤其是在制度建设的初期,应当充分应用包括强制在内的各种行政手段,推广和普及住宅地震保险。但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异较大,在"分省建设"的框架下,并不一定强求各省的建设在时间上要同步推进,各省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确定开办的时间和推广的进度。总体上可以采用"急用先行"、"先分后统"的方针,有条件和需求迫切的省可以先行建设,然后,逐步影响和推动其他省的建设,希望通过2-3年的时间,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城市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住宅地震保险方案的基本问题从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情况看,基金归集、偿付能力和管理服务是3大关键,也是3大难题,因此,在我国的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就应当从解决这3大难题入手,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思路。首先是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归集问题。这个问题的背后是归集的规模和归集的效率。从住宅地震保险的性质看,如果保险基金达不到一定的规模,那么,其作用就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制度建设就可能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所以,从制度设计上就必须确保基金能够达到起码的规模。此外,作为一个经济制度的安排,效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尤其是这种具有一定公共利益性质的制度,如果完全采用自愿和商业的模式,就可能出现归集成本过高的问题,而且,归集的周期,即时间成本也可能较大。解决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归集问题的较好方法是采用一定程度的强制模式,这样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用最低的成本迅速归集起一个较大的量,形成一定的规模。其次是偿付能力问题。这个问题是所有国家在各种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共同的难题,因此,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也绕不过这个问题。制度的设计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切实、有效地承担责任。从国外的实践看,分层技术是解决偿付能力的主要选择,即将可能面临的地震风险责任划分为若干"层",不同的层,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同时在各层内部还可以采用"横纵结合"的模式。这样通过一个以分层技术为主,结合各种金融创新安排的模式设计,就能够最大限度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同时,能够很好地兼顾可行性和效率问题。另外,就巨灾风险而言,即使采用了分层技术,仍然不能彻底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因此,还应当考虑引入"回调机制",即当发生特别巨大的地震损失,这个损失超过了住宅地震保险制度设计承受的程度时,允许其启动"回调机制",即按照总偿付能力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比例赔偿。第三是管理服务问题。从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看,巨灾保险制度的管理均采用"官民结合"的模式,对于强制的"基础保障"部分均采用政府机构、或者准政府机构来进行管理,同时,对于"基础保障"层之上的风险,在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也需要政府建立一个具有公共利益色彩的风险分散机制。此外,在地震灾害发生之后,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就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保险理赔服务。这种理赔工作不仅涉及"基本保障"层面,也涉及到商业补充层面,因此,无论是从资源效率的角度看,还是从专业技术的角度看,地震保险理赔工作均离不开保险行业的参与。结合管理与服务两个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依托保险行业协会,协调保险行业的力量,建立和运行我国的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是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您好!目前国内地震专项保险是没有的。但绝大多数寿险公司都将地震纳入了承保范围。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一般均包含地震责任。另外,保险公司人士也表示,基于地震属于巨灾风险,保险公司要求,凡是在财产险中附加地震条款的项目,必须向总部申报,获准后方可承保。公司没有单独的地震险,如果地震造成了房屋损失,要看房屋属于家庭财产还是企业财产。同时,车险产品中,若被保险车辆因地陷、地裂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会赔偿。或者由于地震造成高空坠物造成的车辆损坏,如果车主能够出示证明则可以理赔。

6,地震保险的定义

您好!目前国内地震专项保险是没有的。但绝大多数寿险公司都将地震纳入了承保范围。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一般均包含地震责任。另外,保险公司人士也表示,基于地震属于巨灾风险,保险公司要求,凡是在财产险中附加地震条款的项目,必须向总部申报,获准后方可承保。公司没有单独的地震险,如果地震造成了房屋损失,要看房屋属于家庭财产还是企业财产。同时,车险产品中,若被保险车辆因地陷、地裂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会赔偿。或者由于地震造成高空坠物造成的车辆损坏,如果车主能够出示证明则可以理赔。
震保险是什么 力求普及,适度推进 无论是住宅地震制度建设的初衷,还是保险经营的基本要求,均要求住宅地震保险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加以普及,如果普及的面不够广,地震保险基金的积累就不能达到一定的量,同时,如果仅有少数人参加,一旦发生地震灾害,仍然有大部分的人得不到保障,制度的作用就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确保普及始终是一个突出的主要矛盾,也是工作的重点。在力求普及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使其自觉地参加住宅地震保险;另一方面尤其是在制度建设的初期,应当充分应用包括强制在内的各种行政手段,推广和普及住宅地震保险。但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异较大,在"分省建设"的框架下,并不一定强求各省的建设在时间上要同步推进,各省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确定开办的时间和推广的进度。总体上可以采用"急用先行"、"先分后统"的方针,有条件和需求迫切的省可以先行建设,然后,逐步影响和推动其他省的建设,希望通过2-3年的时间,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城市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 住宅地震保险方案的基本问题 从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情况看,基金归集、偿付能力和管理服务是3大关键,也是3大难题,因此,在我国的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就应当从解决这3大难题入手,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思路。 首先是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归集问题。这个问题的背后是归集的规模和归集的效率。从住宅地震保险的性质看,如果保险基金达不到一定的规模,那么,其作用就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制度建设就可能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所以,从制度设计上就必须确保基金能够达到起码的规模。此外,作为一个经济制度的安排,效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尤其是这种具有一定公共利益性质的制度,如果完全采用自愿和商业的模式,就可能出现归集成本过高的问题,而且,归集的周期,即时间成本也可能较大。解决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归集问题的较好方法是采用一定程度的强制模式,这样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用最低的成本迅速归集起一个较大的量,形成一定的规模。 其次是偿付能力问题。这个问题是所有国家在各种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共同的难题,因此,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也绕不过这个问题。制度的设计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切实、有效地承担责任。从国外的实践看,分层技术是解决偿付能力的主要选择,即将可能面临的地震风险责任划分为若干"层",不同的层,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同时在各层内部还可以采用"横纵结合"的模式。这样通过一个以分层技术为主,结合各种金融创新安排的模式设计,就能够最大限度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同时,能够很好地兼顾可行性和效率问题。另外,就巨灾风险而言,即使采用了分层技术,仍然不能彻底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因此,还应当考虑引入"回调机制",即当发生特别巨大的地震损失,这个损失超过了住宅地震保险制度设计承受的程度时,允许其启动"回调机制",即按照总偿付能力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比例赔偿。 第三是管理服务问题。从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看,巨灾保险制度的管理均采用"官民结合"的模式,对于强制的"基础保障"部分均采用政府机构、或者准政府机构来进行管理,同时,对于"基础保障"层之上的风险,在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也需要政府建立一个具有公共利益色彩的风险分散机制。此外,在地震灾害发生之后,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就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保险理赔服务。这种理赔工作不仅涉及"基本保障"层面,也涉及到商业补充层面,因此,无论是从资源效率的角度看,还是从专业技术的角度看,地震保险理赔工作均离不开保险行业的参与。结合管理与服务两个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依托保险行业协会,协调保险行业的力量,建立和运行我国的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是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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