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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实施的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在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详见以下图片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实施的时间

2,固定资产标准

打印机可入固定资产,现在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没有金额限制。
新准则下已经取消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根据新准则,实际工作中,一般仍会参考原单位成本2000元的标准高于2000元的一律记为固定资产低于2000元的,如果是生产主要用的设备,也会记为固定资产,如果不是生产用的主要设备,则会按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入账。因此,空调、热水器一般可做为固定资产。如果热水器是几百元的那种,则直接做为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标准

3,固定资产具体准则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合理划分资本化支出

对。
资本性支出是指受益期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支出,即发生该项支出不仅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且也是为了取得以后各期收益。收益性支出指受益期不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支出,即发生该项支出是仅仅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资本性支出是该项支出是仅仅为了取得本期收益。 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效益性支出原则要求在会计核算中首先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加以区分,然后将收益性支出计入费用账户,作为当期损益列入损益表;将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账户,作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前者称为支出费用化;后者叫做支出资本化。资本化的支出随着每期对资产的耗费,按照受益原则和耗费比例通过转移、折旧和摊销等方法,逐渐转化为费用。由此看来,与取得本期收益有关的支出,即本期的成本和费用,一是直接计入费用账户的收益性支出;二是本期从资产账户转入费用账户的资本性支出。可见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目的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要求,合理确定现金支出性质,正确计算当期利润。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支出。例如,购置运输设备的支出,由于运输设备是要用许多年的,其支出应记入“固定资产”科目,运输设备的支出,按其损耗程度每年进行折旧,摊入成本费用,把支出记入资产的办法称为资产化。它是由受益年度的营业收入分摊负担,后者全部由当年营业收入补偿。

固定资产具体准则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合理划分资本化支出

4,什么是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第二章 确认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固定资产准则》有关固定资产的确认,主要有以下变动:1.固定资产定义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⑴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⑵使用年限超过一年;⑶单位价值较高。2.确认条件⑴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⑵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新准则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更加符合经济实质。
固定资产概念及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 ... 固定资产属于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用来改变或影响劳动对象的劳动资料。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劳动 ... 固定资产与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构成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属于产品生产过程中用来改变或者影响劳动对象的劳动资料,是固定资本的实物形态。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长期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则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逐渐地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并构成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非固定资产就是没有以上固定资产的特征的可以流动的资产,流动性变动性大!

5,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固定资产的特点有哪些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2016年07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答案如下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在确认固定资产时,应考虑: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6,固定资产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调整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已折旧的金额,从新计算折旧期限和每月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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