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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还财产如何收案件受理费

请求返还财产,属于财产类型案件,应按所请求返还的财产标的额收取诉讼费。
属离婚案件,非财产案件!一般是在离婚时附加此要求。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时要求分割财产价值在二十万以下的,不另追加诉讼费!所以,此情况按照离婚案件收取诉讼费!

返还财产如何收案件受理费

2,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规定是什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规定是什么

3, A停止侵害 B恢复原状 C修理重作更换 D返还财产 搜

以下属于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有( C,D)。 C.修理、重作、更换 D.返还财产A.停止侵害 ,和B.恢复原状 ,均属于物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救济方式。最容易答错的是D返还财产。物权纠纷可以要求返还财产,但无效合同、撤销合同、不当得利,等合同纠纷,也同样会出现返还财产的请求。所以,返还财产属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
我是来看评论的

  A停止侵害 B恢复原状 C修理重作更换 D返还财产  搜

4,合同无效 一方请求返还财产 另一方未请求返反财产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法院认定无效以我国合同法第52条为依据合同无效的,根据履行情况应当终止履行,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可以折旧补偿;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根据双方过错应当赔偿损失就是要恢复到合同开始前的状态另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首先,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需要盖骑缝章。 除非双方有文字上面的约定,这个项目的合同或者文件都需要有骑缝章才能有效,否则,只要是文件上有双方的合法有效的印鉴,都是法律认可的。 谢谢

5,诈骗36万己返还判多少年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诈骗3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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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咨询侵占他人财产二十万元以退还还要承担什么罪

捡到别人的财物不还,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下面给大家分析一下其中潜在着哪些法律风险: 一、捡得他人之财物,从民事法律上分析,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归还失主。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 依照该规定,拾得遗失物属于取得不当利益的的行为,他人也因此遭受了丧失财物所有权的损失,但是,拾得遗失物是否应当返还该不当利益给受损失人,关键要看:取得遗失物该不当利益是否合法,是否违法法律的规定。下面依据法律的规定分析该不当利益的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2.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 依据这一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拾得的遗失物归自己所有是不合法的不当利益,遗失物遗失后仍归失主所有,拾得人无权占为己有,应当依法返还该不当取得之利益给失主(受损失人) 二、捡得他人遗失的财物,在失主找到捡拾人后要求返还,拾得人拒不返还的法律后果是: 失主可以依据第一项的民事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拾得人返还自己遗失的财物。如果有证据证明遗失物确实是被告捡得或是被告自己承认使得该财物,法院会依法判令拾得人返还遗失物。 当然,拾得遗失物的被告方也可以提出要求失主支付保管该财物期间的保管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拾得人的合理要求部分依法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严格区别—特定场合所,拾得他人遗忘物潜在的犯罪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拾得他人的遗失物需要承担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民事法律风险和后果。但是,我们需要严格区别拾得遗忘物的行为,因为:如果拾得的是顾客遗忘的财物,后经失主找到拾得人却拒不返还的,则构成《刑法》法律上的侵占罪,除了承担上述的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坐牢五年以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遗忘物是指特定消费场所内(包括公共出租车)的消费人员离开时遗忘在该特定场所内的财物,该场所的管理或服务人员有保管好该遗失物的义务,财物也未脱离保管人的控制区域范围。 若上述人员拾得该遗失物,一经查实,就必须及时返还该财物,拒不返还,失主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拾得人返还财物并要求判拾得人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四、另外,对于特定的遗失物也要区别对待,遗失物如果是银行卡,那么不论场所地点,任何人冒用该银行卡取款,都将构成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 构成犯罪就要承担严重的刑罚责任,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这里的信用卡指: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r 据上述分析,捡的他人银行卡,并且使用该卡取款的行为直接构成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所以,我们捡得的他人银行卡5000元或以上应当立即返还失主或交银行柜台,否则要受刑罚处罚。
这个 可以定为刑法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运走楼板可以定为265条的《盗窃罪》,应该数罪并罚。 你先报案是必然的,抓到人后,如果你想发泄,就提起刑事诉讼,但这样赔的钱少。如果你想要钱,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民事诉讼赔的较多。

7,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是否一定要返还财产麻烦告诉我

具体地说在处理无效合同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把握。 1、返还财产已经不可能。 尽管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但从签订到履行,乃至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总是要有一个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往往返还财产已经不可能。比如常因标的物毁损或损失而返还不能;标的物的合法转移而无法返还;标的物变质而返还无实际意义,会给供方(常为受害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标的物可能已失去了原始的状态,即已经被加工或改造后使用。出现这种情况时,诉讼主张调整为赔偿损失更为切合实际,不能死搬教条和一般原则非要返还财产,进而使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司法裁判可能发生冲突,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没有必要一律主张返还财产 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作无效处理的情形。有的则属于因形式上、程序上的不完备,致使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没有成立,而双方又已实际履行,处理上可能与无效合同类似,但其法理意义不同。如合同本身并不违法,仅是因为形式上和程序上的问题被确认为无效,此时就没有必要一定主张返还财产。如本应以书面形式而采用了口头形式,或者须经公证、鉴证的当事人未进行公证、鉴证;或者只签了名而未盖章等。但是不论出现哪种情况,法律往往会支持返还财产的主张。我们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是没有必要的,如果片面地理解和适用返还财产,可能看似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造成形式上的公正而事实的不公正,使恶意的一方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得逞。特别是后一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交换的原则下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必要一律支持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主张。非即时清结的合同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能够用其他证据证实的,也应尽量避免以缺乏法定要件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还有就是合同仅是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原则,虽然双方权利义务存在明显的不平等。返还财产可能对合同双方都是不利的,甚至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受害人也不主张或不希望返还财产,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处理可能更为有利。 有时返还财产显然会加重当事人的损失,如易腐、易变质物品;标的物的另部件已装入整机中投入使用;或者异地的购销行为等,一旦主张返还财产必将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失。 3、在处理无效合同时既要把握法律的原则性,又要注意处理方式的灵活性,不能教条,主张有条件地返还财产是可取的、合理的。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1)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原则。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凡能够返还和必须返还财产的,坚决要求返还。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虽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但财产已无法返还或不宜返还的,则用等值补偿的办法处理,最大限度地补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3)方便处理原则。 (4)不扩大损失的原则。
原告刘某是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个人,其与被告中铁某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人)签订了一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分包被告中标段铁路建设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项目计价采用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了决算但没有达成结算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尚欠99万元工程款,故诉至法院。原告刘某是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自然人,被告将铁路工程建设土石方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如何适用财产返还?如何具体确定工程折价补偿呢?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由于处理无效合同时采取折价返还而使违法行为人实现预期的经济目的,因此,折价补偿不能按发包人(被告)和承包人(原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计算,因为这会造成合同形式上无效,实质上却有效的结果。应分两部分折价返还:(1)根据原告的实际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其实际价格返还;(2)对原告所花费人力折算为工日按国家劳务定额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即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其价格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当适用国家价格标准,根据承包人的实际资质适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计算,由司法鉴定部门重新计算价款。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的处理结果,虽然保护工程总承包人的利益,但却极大地损害了分包人的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这样处理不但不能有效地防止违法分包的发生,反而鼓励总承包人将工程故意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鼓励总承包人转包和肢解分包,不利于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如果按第二种处理方法,从另一个方面刺激没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想尽一切办法先包下工程,工程完工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便能按国家定额计算工程款以获取丰厚利润,这样将使建筑市场更加混乱。比较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解释的方法是:(1)承认原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当初意思自治的一种变通办法。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价格,往往充分考虑了市场的变化,其价格有一定的合理性双方才会予以确认。(2)从审判实践来看,建设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每月都进行验工计价并给付工程进度款,有些无效合同履行完毕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价款对工程等进行了收方决算验收,并已履行了部分工程款,只要这种价款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则处理时同样可直接参照这些价格予以裁判,而无须去按市场价甚至委托鉴定部门来重新定价。(3)承认原施工合同的价格约定与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没有矛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因此可以将双方当事人对价格的约定视为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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