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中介所的法律法规

如果已经缴纳中介费,并且中介合同又没有约定在进厂后必须另行再收取费用的话,中介所扣除工资违法
这是不允许的,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有关中介所的法律法规

2,居间人是什么意思

  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居间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居间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期货居间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第三部分第十条指出,期货市场中的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是什么意思

3,房产中介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项目名称要分清是咨询业务、评估业务还是经纪代理业务。 3、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是中介服务合同的必备条款,有些咨询服务采取计时收费,有的代销活动要确定期限。 4、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房产中介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4,居间人什么意思

居间人,又称“经纪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据现代各国法律,居间虽为商业活动,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从事该营业,仅交易所法上的居间不在此例。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介绍;其主要权利是在居间成功时取得约定报酬。居间是法律术语,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介。居间人是指为了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向双方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服务的人或机构。居间人根据约定,为他方提供商业信息,他方当事人在居间人介绍的交易成立后,向其给付一定的报酬。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2.忠实和尽力义务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再次,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居间人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3.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5.其他义务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5,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济。
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6,房屋中介法律

独家代理方式的客户只能将一套房源委托给一家中介公司代理销售,不应当将同一套房源委托给另一家中介。独家代理因为委托一家中介公司,且代理费用高于一般代理的收费,所以中介公司的积极性较高。但签订独家代理合同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宜短不宜长,一个月比较合适,以免“套牢”。合同到期未找到合适的买主,委托人如果对中介公司的工作满意可以续签合同,仍以一个月为限,不满意可以更换或改签一般代理合同。关于手续费问题是可以和中介公司谈的,有的公司咬的比较死,有的则相对松一些,但是注意合同条款的安全性。例如:我们跟大连天鹰房地产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介费用就是1.5%,但是因为事后才知道房屋无产权,无法进行合法的公正,当想不进行交易时,订金和中介费都很难拿回来,所以一定要注意。
首先,你要考察的是:此城市房屋中介多不?竞争力怎样?还要考虑的是: 1、外地人在这里租房的多不多?如果多,你就可以在房东与租房者之间获得利益,就有必要进行! 2、你的所在地房地产市场怎样?现在都是房地产自己开发,然后大多数都请的是营销公司帮助卖房!如果是这样的话,你的房屋买卖中介机构就没多大的价值了!

7,二手房中介合同中的条款有什么

二手房合同怎么签不仅是购房者所关注的问题,卖房者同样需要重视。在签订二手房合同时,有些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注意: 一、明确签约主体 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首先核实卖方双方的真实性。签约主体资格的真实性是房产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另一方就有可能上当受骗。另外,卖方需确认所出售的房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允许交易的房屋条件,买方需确认自己是否有购房资格。 二、要在合同中注明交验时间和付款时间 合同中必须分别写明首付款交付、房产过户以及尾款交付的具体期限。其中的尾款交付期限有赖于房产过户期限,因此过户期限以及过户手续由哪方主办、哪方配合,必须事先确定并在合同中写清楚。在确定所交易的二手房及附属设施交接时间的同时,还应注意写明付款时间及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的交接时间。交接时间和付款时间是确认责任重要标准,如果不够清晰,就有可能引起麻烦甚至产生纠纷。 三、约定违约条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房产交易过程复杂且金额较大,避免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解决,就需要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写明违约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违约条款在买卖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其起到的监督作用是第一位的。 除上述三个主要问题外,买卖双方还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就单独的细节进行约定,必要时可以在补充合同中注明。 另外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中介公司进行房屋买卖是最常见的方式。因此签合同就要涉及两个部分,一是要先同中介公司签订房产经纪合同,二是同交易另一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签订房产经纪合同前,一定要验明中介公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认真了解选择的中介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在房管部门备案并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8,中介公司 涉及到什么法律

很多啊。。。很多法律里都会牵涉到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税法侵权责任啥啥啥的都要。。。去找个律师吧。。。
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买卖股票时,受到两个方面限制: 1.在证券的发行市场上,专为股票发行出具专业报告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即包括对股票发行出具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为股票发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各类资产评估事务所和评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为股票发行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或者制作有关法律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参与有关股票的买卖。具体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在承销协议确定的该种股票的承销期内以及该种股票发行的承销期满后6个月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不得以其机构名义或法人名义买卖,其工作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以他人名义进行买卖。如果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上述期限买卖该种股票,包括新发行股票或已持有的该种股票,则构成违法行为。 2.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专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这是因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和报告时,或者向社会进行公告时,必须有法定的专业机构为其出具相关的专业报告。例如,上市公司公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法定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这些法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后至出具的专业报告公开后5日内的这段期间,不得对与其履行职责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票进行买卖。专业机构不得以其机构名义或法人名义买卖,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以他人名义进行买卖。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买卖该种股票的,即构成违法行为。

9,合同专业术语有哪些详细点

承包合同应用于建筑施工   1 合同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系列词语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1.1 发包人(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甲方。   1.1.2 承包人(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乙方。   1.1.3 分包人:指乙方选定的并取得甲方批准的已分包了和将要分包本合同工程的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4 独立分包人:指甲方选定的并与甲方直接进行核算的已分包和将要分包本项目工程的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项目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由甲方选定、乙方认可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6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7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检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或乙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材料或工程质量测试机构。如为甲方委托的,乙方无合理理由不得反对。如为乙方委托的,应经甲方先行批准。   1.1.9 项目经理:指乙方书面委派常驻施工场地负责管理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乙方书面委派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11 本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1.12 技术要求:指本工程应适用的国家规范、地方标准,以及本合同的《工程技术要求》的规定。两者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1.1.13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审批,满足乙方施工所需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4 《工程量清单》:指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无误且经甲方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1.1.15 《工程计价表》:指根据工程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的工程定额,按约定的取费方式、取费标准和材料价格编制的工程计价文件。   1.1.16 验收   1) 内部验收:是甲方在本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对本工程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2) 专项验收: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供水供电、煤气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3) 质量验收:指内部验收和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发生地质量监督检查站对本工程主体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查,如果经检查合格,向本工程颁发相应的质量检验证书。   4) 完工验收:指质量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对本工程进行的检查,检查合格的,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完工证明书》。   1.1.17 开工日期:合同签定后,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施工的日期,该书面通知通常提前七(7)天送达乙方。   1.1.18 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从开工日期到完工日期的时间。   1.1.19 完工日期:指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移交完毕之日   1.1.20 工程进度款:对乙方已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甲方依据合同支付的按综合单价或综合合价计算的应付款项;预付款或其一部分此时已相应抵扣工程进度款。   1.1.21 预付款:甲方在承包工程开始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部分工程款。   1.1.22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期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的费用。   1.1.23 合同价款调整:指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时,经甲方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价款。   1.1.24 综合单价:指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内容,采取综合单价计费的项目。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综合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可预见费、税金、风险(含政府政策、法律变化风险及工程风险)费等一切费用]。此费用经甲方确认后为该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1.1.25 综合合价:指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内容,采取综合合价包干方式计费的若干项目。综合合价是指完成该若干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综合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可预见费、税金、风险(含政府政策、法律变化风险及工程风险)费等一切费用]。此费用经招标人确认后为此子目综合合价,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合价固定不变。   1.1.26 综合管理费:指乙方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或支出,包括现场及场外的管理人员的工资(这里指总收入)、差旅交通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与修理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工会与教育经费、企业财产保险费用、财务费用、工程开办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检验试验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及其它与乙方相关的收费。综合管理费已经包含在综合合价及综合单价之内。   1.1.27 总承包服务费:指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作为总承包单位,向各独立分包及协作单位提供各项相应管理、配合及协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水、电、垂直运输、设备使用、资料编制、临时设施等的配合),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水、电费用另计)。总承包服务费包含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配合费以及任何其他乙方向独立分包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1.1.28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政府部门规定收取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建筑企业管理费、社会保险费等。   1.1.29 不可预见费:指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因素、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施工条件的变化、施工政策条例的变化、技术标准的变化、机电安装工程所有拆除及修改的安装费用,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等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1.1.30 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围墙、道路、施工通道、水、电、管线及散装水泥仓(或罐)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1.1.31 预算包干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以费用包干的形式承担以下事件的所产生的费用: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完工清场的垃圾外运、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含独立分包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程成品保护、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坑挖土方的塌方处理、施工照明。   1.1.32 变更:指本工程图纸或技术要求的改变,包括工程的增加、减少或改变及材料类别、标准的改变。   1.1.33 施工场地:指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场所。乙方须于投标时仔细视察有关的施工场地,并确保符合乙方的施工需要。   1.1.34 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工程倒塌、报废或机械设备毁坏、第三人财产损害,以及由于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   1.1.3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36 索赔: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1.1.3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天”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38 货币单位: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2 标题和目录: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目录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目录。   1.3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被无理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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