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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例说明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1、例子很多,比如刑法102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比如虚假出资的,同时触犯刑法158条和公司法199条之规定。条文我就不贴了。 3、比如民法通则151条 一个条文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则和要素 4、比如刑法19条,无行为模式

举例说明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2,能不能举个栗子来说明白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啊

拿刑法条文举例子吧1和2,可以用交通肇事罪解释,此罪前提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道交法有数个法律条文,并且是与刑法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刑法抢夺罪是第267条,而此条第二款是法律拟制为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这个简单,例子到处都是,法律规则在形式上可以省略三要素,但在逻辑上缺一不可,所以一个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这是指在形式上)
你好!比如说你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然后具体是体现在哪些方面。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能不能举个栗子来说明白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啊

3,体现权义复合性规则的法律条文案例

权义复合规则[1] ,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一般来说,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2详解权义复合规则的特点: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义务。所以,法律授予权力的规则通常都是权义复合规则,因为权力本身是一种作为的能力,同时不按法律规定作为又是违法的。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有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这种职责既是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履行这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体现权义复合性规则的法律条文案例

4,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要素包括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的法律条文全部包括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有的只含有其中的一个或者两个,有的时候分散在不容的法律条文当中。就我国颁行的法律,挑出几个例子进行说明。1、包含全部要素的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条件假设),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行为模式)。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法律后果)。2、包含一个要素的法律条文。 《合同法》以下条款(不限于以下条款)仅规定了行为模式。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包含两个要素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件假设)。 这里同时包含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希望对您有用。
我们在法律条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颇为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5,举例说明法律条文或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对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 本书持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2)应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它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的。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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