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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年金怎幺缴交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需要每个月来缴纳,缴纳金额是根据工资额来确定,单位缴纳工资额的8%,个人缴纳工资额的4%。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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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年金怎幺缴交的

2,预留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交的养老保险和交职业年金各是一项内容。交职业年金是现在的新政策,是给职工的一项新的福利待遇。即两项都交了。今后退休时,就是两项相应提出的比例的钱由你获得,就比原单项的养老保险得到的养老金多得多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个人缴4%,单位缴8%。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中个人缴费实账积累,单位缴费部分依单位性质而定。《办法》确定了对于基金的积累方式。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预留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什么意思

职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在国家政策指导和监督下实施的一种具有一定程度互济性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项目,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和辅助。http://baike.baidu.com/link?url=2Bd9wIbA3KIYE0m8hpRMFW5oPvGRaumAToa7KMFu_wS_xyvHaayUb3GSg2YBrwIcaunmRTGui-M9IMJhTehgCq
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机关事业单位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职业年金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文件于2015年4月6日正式发布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什么意思

4,职业年金是从17年交的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严格来讲,用工单位必须购买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公积金。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工资为6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6000*2%=120元,单位6000*8%=480元; 养老保险:6000*8%=480元,单位6000*12%=720元; 450 失业保险:6000*1%=60元,单位6000*2%=12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公积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870元,单位总计为:1650元。 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 补充: 养老保险,单位一般都是缴12%-20%

5,职业年金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一、职业年金是什么?  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职业年金的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中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三、如何领取职业年金?  (一)按月领取  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二)一次性支付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余额继承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职业年金是补充养老,可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贡森介绍说,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有三个特点。其一,职业年金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第三,职业年金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增值,进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职业年金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补充养老。《办法》明确,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职工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年金将对提高养老金替代率、 缓解财政压力发挥重要作用,也将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二是人事管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吸引、 留住人才,促进人才流动。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工作变动时可随同转移 与企业年金相比,职业年金有哪些不同?贡森说,首先,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必须同时建立职业年金。而企业年金是非强制的。其次,在一些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职工流动时转移企业年金是有条件的,例如有的要求必须工作5年以上等。而此次《办法》确定了职业年金无条件转移的原则,即: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此次《办法》明确,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 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作用,力争获得较好收益 《办法》细化了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准则。贡森介绍说,依据《办法》,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将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办法》同时强调,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这表明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竞争,选择较好的基金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力争获得较好的收益,同时尽可能防范风险。当然,具体的投资管理办法还要由有关部门出台更详细的规定。”贡森表示。

6,扣职业年金抵税上限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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