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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含义: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2) 包括三大要素,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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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

2,什么叫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分别代表什么含义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于50年代从苏联引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也称为三阶梯)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现在通说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四要件说: 即主观方面,主体,客观方面,客体四个要件构成. 每一个犯罪都要满足法定的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定罪. 主观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结果的主观认识或追求的心理状态,比如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 主体则是某一犯罪所要求的犯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强奸罪,主体一般只能是男性. 客观方面,是犯罪实际所表现出来的可以由外界判断的.多指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时还有犯罪时间和地点等. 客体则是犯罪所破坏或侵犯的由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什么叫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分别代表什么含义

3,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1、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特殊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存在很多争议,一般成立的要件有以下几点:1.当事人确定。(有的民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只有一名)2.意思表示明确。(有的民事行为只须一个意思表示,比如抛弃动产;有的民事行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比如买卖合同)3.标的确定。标的是行为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要将标的与标的物区分开来,标的的外延比标的物的外延广阔,即标的物是标的的物化。比如汽车,房屋等;而标的可以之权利或者义务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不说构成要件,都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吧。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存在很多争议,一般成立的要件有以下几点:1.当事人确定。(有的民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只有一名)2.意思表示明确。(有的民事行为只须一个意思表示,比如抛弃动产;有的民事行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比如买卖合同)3.标的确定。标的是行为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要将标的与标的物区分开来,标的的外延比标的物的外延广阔,即标的物是标的的物化。比如汽车,房屋等;而标的可以之权利或者义务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对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不能构成,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于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不论有无上述目的,甚至间接故意的破坏都可以构成本罪,第一种观点是通说。

5,构成违法的四要素

违法分广义违法和狭义违法.广义违法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违法由五个要素构成:1,违法以违反法律为前提;2,违法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4,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四、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于自己之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保持的意识或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及罪过两个因素:1.犯罪的目的,指行为人主观上欲通过犯罪行为以达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意识。某种故意犯罪,刑法分则条文中特别载明了应具备之犯罪目的。2.罪过:又可区分为两种形式,一为故意,二为过失。(1)故意: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过失:有可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具有以下二个特征:其一是行为人有预见之义务同时具有预见的能力。综合行为人当时之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主观条件而定。其二是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即对结果之发生没有认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虽已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此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6,法律责任的四大要素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strong>&nbsp;&nbsp;&nbsp; 主体 <br></strong>&nbsp;&nbsp;&nbsp;&nbsp;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br>&nbsp;&nbsp;&nbsp;<strong>&nbsp;过错 <br></strong>&nbsp;&nbsp;&nbsp;&nbsp;主观故意或过失。 <br>&nbsp;&nbsp;&nbsp;&nbsp;在刑法上故意或过失是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民法上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领域,实施过错推定的方法。 <br>&nbsp;&nbsp;&nbsp;<strong>&nbsp;违法行为 <br></strong>&nbsp;&nbsp;&nbsp;&nbsp;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br>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既联系又区别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而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 来源<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dylsw.com" target="_blank">www.dylsw.com</a><br>&nbsp;&nbsp;&nbsp;<strong>&nbsp;损害事实 <br></strong>&nbsp;&nbsp;&nbsp;&nbsp;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 <br>&nbsp;&nbsp;&nbsp;&nbsp;损害应当具有&nbsp;确定性,即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nbsp;&nbsp;损害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有此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 <br>&nbsp;&nbsp;&nbsp;&nbsp;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一因一果的关系

7,构成行政法律责任具备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因为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行 政行为尚未成立,效力的开始便无从谈起。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 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 的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 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 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 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所谓生效规则,就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 :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 般 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 ,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 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 指 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 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 对 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与受领生效不同,告知 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方,但住所 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 4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 限 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 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条件如下: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为的行政行 为才是有效的行为。行为主体的合法应包括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 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3)委托合法。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 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主体合法要求行政机关 的委托必须合法,所为的行政行为才能有效。委托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委 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②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③被 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 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法律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职能 确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同时,任 何行政职权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确定行政主体的职权时,在地域、时间等方面设定了各 种限度,这些限度是行政主体所不能超越的。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 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 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行政行为内容 合法、适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 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 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理由规则、表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 则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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