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附条件合同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生效条件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21 09: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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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生效条件是什么
2,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该具备:一是应该具有合法性;二是应该具有实现可能性;三是应该具有不确定性。
3,什么是附条件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得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条件合同自签订即成立,在合同所咐条件出现时生效或失效。
4,民法合同条件
D。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始期,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终期,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5,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或附条件的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如果不违法也是有效的。只不过,其生效时间不同罢了,要到相应时间或符合相应条件才可以生效。
6,附条件合同的效力规定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即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不成就),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7,关于附条件的问题
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遇乙方迟延发货达到十五日时,合同解除。”这个条款是有效的,但乙方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该条件不成就。有效根据合同法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条件: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特征有: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③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④必须是合法的事实;⑤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 。条件的两类:①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②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附条件合同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你所说的期待权要受法律保护,其基于民法的诚信原则,当事人所附的条件,应当是自然地而非当事人人为地出现或不出现,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实现。若还不好理解,请参阅以下案例(顺便有利于你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某地农民某甲决定自己出资购进一套机器设备,办个家庭塑料制品厂,因资金不够,向朋友某乙暂借两万元。某甲对某乙说,我付了钱即可提货,预计两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两个月内开工没问题,到那时资金周转过来了,我保护把钱还给你。 某乙说,如果时间不长的话,我并不着急用钱的,利息我也可以不要,不过你得先打一借条,某甲就写了一张:“暂借某乙人民币两万元整,待塑料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即奉还”的借条。 设备运到后,某甲发现眼下搞塑料制品生产还不如倒卖塑料加工原料钱来得快,所以某甲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机械租给了同村的塑料加工专业户某丙,利用某乙这一笔不要利息的借款,自己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了。 快到半年了,某乙见某甲有钱作买卖却无钱还他,就上门索款。某甲觉得赖帐更有利,反正用多长时间也不必付利息,就说原来在借条上写得很清楚,设备安装好开工后的第二个月才还钱。现在设备有了,但原料还没搞足,所以还开不了工,故等过几个月后原料全搞到了,开工后才能还钱。我想咨询您一个问题,那就是某甲能否以没有开工为由拒绝还某乙的借款呢?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某甲认为,他与某乙间的借款是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开工后第二个月偿还”当然说的是期限问题。既然工厂尚未开工,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只要不符合事先双方约定的条款,当然某甲可以依据双方约定的这一期限,等到他的工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再还所借的两万元。 而某乙则认为,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而工厂开工要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不是一件完全依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事情,故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所以某甲在借条中所约定的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应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就本案而言,从理论上看,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还借款,实际上是一种“非纯粹随意条件”,这一条件的成就,既取决于债务人某甲的个人意思,也受经济形势的一定影响。所以这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由于在什么情况下条件算业已成就,在什么条件下不算成就,决定着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所以,在传统民法理论中,这个问题被称作“条件的效力”问题。对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对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听其自然发展,而决不能为了自己利益,恶意促使或阻碍条件的成就。 在本案中,既然在当时依自然发展,塑料制品厂是可以开工的,但借款人某甲感到利用某乙不要利息的借款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更有利可图,为长期不还借款,某甲宁可将所购设备出租他人,也不自己开工,这显然是以不正当的行为阻碍条件成就,故应视为条件业已成就。 某甲系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所以原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应视为业已成就,某甲应归还借某乙的钱,并赔偿因此给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效。合同所约定条件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应当认定所约定条件有效。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问题补充:所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但包含了时间有效吗?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是有区别的,你的这个约定虽然有明确的时间15天,但是,从条文解释来看,对方是否会迟延发货达到十五日是个不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肯定发生的事实。如果是个肯定发生的事实那么就是个附期限的合同,即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但是本条款所针对事实的发生是不确定的,故为附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即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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